辽宁省环保局环境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1/05 |
颁布日期: |
2008/11/05 |
颁布机构: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辽宁省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8/11/05 |
颁布日期: |
2008/11/05 |
辽宁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辽宁省环保局环境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辽环发[2008]65号)
局机关各处室、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局环境保护科学技术成果的认定管理工作,促进环境保护科技进步和环境保护科技成果转化,我局制定了《辽宁省环境保护局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十一月五日
辽宁省环保局环境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省环保局环境科技成果的鉴定(验收)工作程序,保证科技成果的质量,促进科学研究与我省的环境保护工作需求紧密结合,使科技成果能够真正在我省的生态省建设、污染减排和辽河治理中发挥技术支持作用,依据《科技成果鉴定办法》(国家科委令第19号)及省科技厅的有关要求,制定本管理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对省环保局直属各单位、各部门申请鉴定(验收)的环境科技成果的管理,对其它横向协作课题的成果鉴定(验收)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归口环境科技成果产出过程的管理工作。省环科院、省环境监测站应设置负责环境科技管理的专职或兼职部门,其它单位或部门应设置负责环境科技管理的固定兼职人员,由专人负责与科技标准处对接。
第二章 科技成果管理要求
第四条 申请鉴定(验收)的科技成果,在开展科研课题研究之初,应由省环保局组织专家进行以会议形式的开题论证,专家委员会的论证意见作为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的重要依据之一。由国家或其它横向部门直接下达的课题,有关单位开展开题论证时,省环保局应派人参加;未履行开题论证程序的课题,应由省环保局组织开题论证。
第五条 环境科研课题的研究工作完成之后,可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或向省环保局申请验收。鉴定后的科技成果,经省环保局遴选推荐后,可申报省级科技奖,或国家环境保护科技奖。
第六条 凡属省科技厅下达的科研课题,在科研课题完成后,原则上必须向省科技厅申请鉴定。其它课题,在研究完成后,可选择申请鉴定或者申请验收,经省环保局批准后,履行相关程序。对于省环保局下达的、或国家下达的而省环保局给予资金配套的课题,确实无法完成的,需由单位书面说明理由,上报省环保局。
第七条 由省科技厅或省环保局下达的科研课题,其总课题和子课题不得都进行鉴定(验收),两者可任选其一。某一课题经鉴定(验收)后,因研究范围或研究领域有较大拓展,经另行确立了一项新课题,并取得了显著的新研究成果,可申请鉴定(验收)。
第八条 科技成果鉴定(验收)形式的确定,原则上对于研究领域宽、技术复杂的,或对环境保护工作影响较大的,或应用性较强的技术成果,无法通过专家之间沟通交流,才能确定科研成果水平的,应采用会议鉴定(验收)的形式。
第九条 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负责建立环境专家数据库并分类,在科研课题开题论证和成果鉴定(验收)时,从相关领域的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名单。
省环保局聘请的科技成果鉴定(验收)专家,应实事求是、客观公正地对科技成果进行科学评价,函审专家需要签署公正性承诺。
第三章 科技成果鉴定程序
第十条 申请省科技厅鉴定的科技成果,需先向省环保局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鉴定申请表》、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查新检索报告、开题报告、成果课题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材料,由科技标准处进行审查,拟定专家名单、鉴定形式和部门意见,报请省环保局主管领导批准后,由申请鉴定单位报送省科技厅。
省科技厅根据业务主管部门意见,进行形式和技术审查,形成批复意见。同意组织鉴定的,确定组织鉴定单位、主持鉴定单位和鉴定形式。采用会议鉴定时,确定鉴定委员会名单(7―15人)及正、副主任委员;采用函审鉴定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5―9人)及正、副组长。
第十一条 省科技厅委托省环保局主持鉴定的成果,申请鉴定单位自批复之日起3日内,向省环保局提交《辽宁省科技成果鉴定申请的批复》、草拟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及相关材料。省环保局按照省科技厅的批复要求,在规定的期限内组织鉴定。
确定会议鉴定的课题,申请鉴定单位应在鉴定会前,将鉴定会通知和技术资料以及草拟的《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送交参加鉴定专家,并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确定函审鉴定的课题,省环保局将有关鉴定材料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独立提出意见后寄回,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二条 省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课题完成单位提出是否对技术报告进行修改的意见。经修改的技术报告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拟定主持鉴定单位意见,经省环保局主管领导批准后,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报送省科技厅,由省科技厅作出批复。
第十三条 申请鉴定单位在省科技厅批复后,将《科学技术成果鉴定证书》和成果鉴定材料报送省环保局存档,同时登陆省环保局网站进行成果登记。
第四章 科技成果验收程序
第十四条 申请省环保局验收的科技成果,需先向省环保局提交《科学技术成果验收申请表》、工作总结报告、技术报告、开题报告、成果课题应用证明和经济效益分析报告等材料,由科技标准处进行形式和技术审查,同意组织验收的,拟定专家名单、验收形式和验收时间,在7日内形成批复意见,报请省环保局主管领导批准后,交验收申请单位。不同意组织验收的,说明理由。
采用会议验收时,确定验收委员会名单(5―9人)及正、副主任委员;采用函审验收时,确定函审专家组名单(5―7人)及正、副组长。
第十五条 申请验收单位自批复之日起3日内,向省环保局提交草拟的《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及相关材料。省环保局在20日内组织验收。
确定会议验收的课题,申请验收单位应在验收会前,将会议通知、技术资料以及草拟的《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送交参加验收专家,并做好会务的准备工作。
确定函审验收的课题,省环保局将有关验收材料送函审专家审阅,函审专家独立提出意见后寄回,由专家组组长汇总各专家意见,形成专家组意见。
第十六条 申请验收的科技成果,说明课题研究单位完成了课题设置时,或者开题论证时预期的研究任务,验收时专家在结论中一般给予“通过验收”或“不通过验收”的评价,不给予水平的评价;如果课题成果确实有创新点,专家评价结论不能高于“国内先进水平”,同时申请单位需要提供国内查新检索报告。
第十七条 省环保局根据专家组意见,对课题完成单位提出是否对技术报告进行修改的意见。经修改的技术报告报送省环保局,由省环保局拟定组织验收单位意见,经省环保局主管领导批准后,颁发《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同时,科技标准处将《科学技术成果验收证书》和验收材料存档,课题完成单位登陆省环保局网站进行成果登记。
第五章 罚则
第十八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的单位或个人,将视情节轻重,由省环保局给予相应的处罚,直至取消科研课题的承担资格,或停止鉴定(验收)。
第十九条 违反本办法规定,在成果评价工作中弄虚作假,有违客观公正性原则的专家,经发现确认,将从省环保局的专家库名单中删除,并列入黑名单。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原省环保局下发的有关科技成果鉴定(验收)的有关规定同时废止。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环保局科技标准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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