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修订后的《辽宁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辽宁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24年5月10日
(此件公开发布)
辽宁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1.2编制依据
1.3工作原则
1.4灾害分级
1.5适用范围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2.2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2.3市、县级应急指挥体系
2.4专家组及工作职责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网络
3.1.2监测调查
3.1.3数据上报及核实确认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3.2.2预警发布
3.3报告
4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4.2提级响应
4.3先期紧急处置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4.4.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4.4.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4.4.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4.5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与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5.2善后处理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6.2通讯指挥保障
6.3经费保障
6.4物资设备储备
6.5技术保障
6.6队伍保障
6.7监督与演练
7奖惩和责任追究
8附则
8.1预案实施
8.2预案解释部门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防范和控制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风险,建立健全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体系,提高应急防控能力,保障国土生态安全,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提供良好生态环境。
1.2编制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森林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草原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植物检疫条例》《突发林业有害生物事件处置办法》《辽宁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辽宁省林业有害生物防治条例》《国务院关于加强草原保护修复的意见》《辽宁省突发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有关规定,制定本预案。
1.3工作原则
坚持政府主导、属地管理、分级联动、各司其职,快速反应、行业指导、部门协作、社会参与的工作原则。
1.4灾害分级
根据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性质、发生范围和危害程度,将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分为4级,特别重大灾害、重大灾害、较大灾害、一般灾害。
特别重大灾害是指省内首次发现从国外传入,或者直接危及人类健康的林草有害生物灾害;
重大灾害是指省内首次发现全国检疫性林草有害生物的灾害,或者新增松材线虫病疫区;
较大灾害是指省级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区域内成灾面积2万亩以上,或者当年突发林业有害生物区域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或者草原有害生物区域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的灾害;
一般灾害是指常发性林业有害生物区域成灾面积10万亩以上,或者草原有害生物区域成灾面积5万亩以上的灾害。
分级标准中的“以上”含本数。
区域内成灾面积是指单一市级辖区范围内成灾面积。
1.5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辽宁省行政区域内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应对工作。
2组织指挥体系
2.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及职责
辽宁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省专项应急指挥部)负责统一协调指挥全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工作。省政府分管副省长担任指挥长,省政府分管副秘书长、省自然资源厅及省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任副指挥长。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由省林草局、省委宣传部、省委政法委、省委网信办、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司法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水利厅、省农业农村厅、省市场监管局、省军区保障局、省邮政管理局、大连海关、沈阳海关、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中铁沈阳局集团等相关单位组成(成员单位职责详见附件)。根据工作需要,可扩充成员单位。
2.2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及职责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设在省林草局,主任由省林草局主要负责同志兼任,副主任由省林草局相关负责同志担任。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承担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日常工作,负责全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的预防、控制管理等日常协调工作;负责编制完善相关应急预案;承办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会务工作;负责及时向省委、省政府报告有关情况,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通报有关信息;负责制定具体防控措施,提出应急处置工作建议,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和终止相应级别应急响应的建议;组织协调信息发布及舆情引导工作;督促有关地区和部门落实防控措施;承办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县级应急指挥体系
市、县级政府参照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的组成和职责,结合本地区实际,成立本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做好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防控的组织协调、业务指导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2.4专家组及工作职责
省林草局牵头组建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防控专家组,专家组以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专家为主,负责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对的技术咨询,提出对策建议。
3监测预警与信息报告
3.1监测
3.1.1监测网络
以各级林草主管部门所属的防治检疫机构和草原管理机构为依托,以国家级、省级中心测报点为骨干,以乡镇监测点为基础,形成省、市、县、乡四级调查监测网络,实现网络全覆盖、监测无死角。
3.1.2监测调查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所属的防治检疫机构、草原管理机构是林草有害生物调查监测的实施单位,负责组织开展辖区内林草有害生物调查监测工作,监测员、森保员、护林员、草管员是调查监测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所辖区域的林草有害生物发生危害情况进行定期调查、普查或专项调查。
3.1.3数据上报及核实确认
基层监测员、森保员、护林员及草管员等发现疑似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或监测林草有害生物发生异常情况时,应及时报告事发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有关单位及林草经营者、管理者发现林草有害生物异常危害时,应及时报告所在地林草主管部门。
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接到疑似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或林草有害生物发生异常情况等报告后,应及时派人调查核实。对尚不能作出准确鉴定的林草有害生物种类,由上一级林草主管部门负责组织专家鉴定。仍无法鉴定确认的,由省林草局负责组织专家鉴定,直至最终确认。
3.2预警
3.2.1预警等级
根据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分级,将灾害预警划分为4个等级,特别重大灾害为红色预警,重大灾害为橙色预警,较大灾害为黄色预警,一般灾害为蓝色预警。
3.2.2预警发布
省林草局根据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监测情况,综合分析其性质、扩散蔓延趋势及可能造成的后果,经专家会商,提出灾害预警建议,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统一向社会发布。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向社会发布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其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向社会发布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
林草有害生物灾害预警信息可通过手机短信、网络平台、广播、电视、报刊等渠道及时向社会发布。
3.3报告
确认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发生后,要按照下列要求做好信息报告:
(1)灾害所在地县级林草主管部门应按照有关要求,将灾害报告所在地县级政府,同时报告省、市两级林草主管部门,并按有关规定及时开展灾害先期处置工作。
(2)所在地县级政府接到报告后,应按照响应级别启动相应的应急预案,组织开展应急处置工作,适时研判、决策,并按有关规定报上级部门和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
(3)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接到报告后,立即对有关情况进行跟踪、研判,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或重大灾害时,要及时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提出启动响应建议,同时按规定向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报告。发生较大灾害或一般灾害时,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研判启动响应,并报告省专项应急指挥部。
(4)经检测鉴定确认的新发松材线虫病疫情的,按照国家林草局《松材线虫病防治技术方案(2022年版)》要求逐级上报。
4应急响应与应急处置
4.1分级响应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和一般级别的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分别对应Ⅰ级、Ⅱ级、Ⅲ级和Ⅳ级应急响应。
(1)Ⅳ级应急响应。当发生一般级别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县级政府组织实施县级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调度灾害应对工作。
(2)Ⅲ级应急响应。当发生较大级别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时,灾害所在地市政府组织实施市级应急预案。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指导、协调、调度灾害应对工作,视情派出工作组指导灾害应急处置。
(3)Ⅱ级应急响应。当发生重大级别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由省专项应急指挥部组织灾害应对工作,灾害所在地做好灾害的先期处置工作。
(4)Ⅰ级应急响应。当发生特别重大级别林草有害生物灾害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统一指挥下,组织协调全省做好灾害应对工作。
应急响应时,当超出本级处置能力或涉及跨区域协调救援的,由灾害所在地政府向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支援请求,灾害应对处置的指挥权限不变。
4.2提级响应
当灾害处置工作超出本地区能力,需要提级处置的,由灾害所在地应急指挥机构提出提级处置请求,由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决定。
4.3先期紧急处置
发生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后,个人或生产经营单位应在当地林草主管部门所属的防治检疫机构或草原管理机构指导下,立即采取必要措施,防止灾害危害扩大和次生、衍生灾害发生。
4.4应急响应措施
4.4.1Ⅳ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一般级别灾害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Ⅳ级应急响应,采取以下响应措施:
(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灾害发生地县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密切关注应急处置情况。
(2)做好向灾害发生地派出专家组的准备。
4.4.2Ⅲ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较大级别灾害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在Ⅳ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派出专家组指导灾害应急处置工作。
(2)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建立与灾害发生地市级应急指挥机构的联系,密切关注应急处置情况。
(3)做好省级应急物资支援灾害发生地的准备工作。
4.4.3Ⅱ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重大灾害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Ⅱ级应急响应,负责统一组织、协调和指挥应急处置工作,在Ⅲ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1)省专项应急指挥部迅速组织有关成员单位、专家组实地调查分析灾害发展趋势,进行综合评估,开展灾害处置的组织协调工作。
(2)对灾害发生地实施紧急灾害监测,及时掌握灾害动态。待灾害解除后,转入正常监测程序。
(3)根据检测和调查结果,分析灾害来源及其可能扩散、流行的情况。对染疫的树木及其制品、草原植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对在潜伏期调出的植物及其产品等应立即开展追踪调查,并采取无害化处理措施。
(4)公安、交通运输等成员单位依法协助做好临时检疫检查站点的设立,实施灾害检疫封锁;配合灾害处置作业人员做好高速公路两侧林木防治活动的安全保障等工作。
(5)根据应急工作需要,安排省级救灾应急资金,调拨省级应急物资等。
4.4.4Ⅰ级应急响应措施
发生特别重大灾害时,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并提请国家林草局同时启动相应应急机制,在国家相关应急指挥机构的指挥协调下,在Ⅱ级应急响应措施基础上,增加但不限于以下措施:
省专项应急指挥部依法对灾害发生地实施封锁,在疫区周围设置警示,对所有进出疫区的交通路口指派专人守护,配备消毒设备,未经批准禁止染疫的植物及其产品流出疫区,并对染疫的树木及其制品、草原植物按照有关要求进行处置。
4.5应急结束
响应启动后,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组织专家组对灾害发展变化情况和处置效果进行跟踪评估,确认灾害得以控制、符合有关标准,报请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
5后期评估和善后处理
5.1后期评估
应急结束后,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会同灾害发生地市、县级政府,及时组织专家组和有关人员对灾害造成的损失进行评估,分析灾害发生的原因和应吸取的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和意见,并向省专项应急指挥部报告,同时抄送事发地政府,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5.2善后处理
应急结束后,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指导灾害发生地开展灾后重建工作,重点实施专家组后期评估提出的改进措施,恢复受灾林分和草场,清理因应急措施而设立的临时设施等。
6保障措施
6.1组织保障
市、县级政府要完善本级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指挥机构,编制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明确指挥机构成员单位职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密切配合、协同作战,全力做好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对工作。
6.2通讯指挥保障
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建立和完善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通讯指挥系统,配备必要的有线、无线、卫星通讯器材、交通工具等设备,确保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和有关部门及现场应急救援工作人员之间的联络畅通;应配备必要的监测检验设备、移动监测指挥车辆等,确保指挥科学高效。
6.3经费保障
各级政府要将林草有害生物普查、监测预报、检疫监管、疫情除治、防治应急处置和基础设施建设等资金纳入财政预算,加大资金投入。进一步推进林草保险工作,提高防范、控制和分散风险的能力。
6.4物资设备储备
根据全省林草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和特点,各级林草主管部门要做好药剂药械、仪器设备、运输车辆、油料及其他物资的储备工作,并根据建设规划和应急处置物资储备需求,及时有序安排物资储备建设资金。
6.5技术保障
有关部门要加大对林草有害生物防治领域科学研究的支持力度,重点支持成灾机理、综合防控技术措施、抗性树种培育、营造控制技术、生态修复技术、外来有害生物入侵防控技术、快速检验检测技术、立体监测预警技术等基础性、前沿性和实用性技术研究。注重低毒低残留农药、生物农药、高效防治器械及其运用技术的开发和研究。加快以企业为主体、产学研协同开展防治技术创新和推广工作。大力开展防灾减灾教育宣传和科普工作。加强交流合作,学习借鉴国际先进技术和管理经验。
6.6队伍保障
各市、县(市、区)要根据本地实际,加强防治检疫组织建设,合理配备人员力量,特别要加强防治专业技术人员的配备。加强防治队伍的业务和作风建设,强化培训教育,提高人员素质、业务水平和执法能力。支持高校、科研院所的森林保护、植物保护等相关专业学科建设,积极引进和培养高层次、高素质的专业人才。
6.7监督与演练
根据不同时期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发生情况及潜在威胁,省林草局要定期对各市应急处置能力建设进行指导,包括机构队伍建设和物资、技术储备等,开展林草有害生物灾害应急资源调查;市、县级林草主管部门每年要对应急处置专业人员及队伍进行技术培训,每2年至少组织1次应急演练,不断提高应急处置能力。
7奖惩和责任追究
对报告和处置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中做出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对报告和处置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中,因失职、渎职行为而造成重大经济和生态损失的单位和个人,依法追究相关责任人员责任;涉嫌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8附则
8.1预案实施
本预案自印发之日起施行。《辽宁省危险性林业有害生物防治临时指挥部办公室关于印发〈辽宁省危险性林业和草原有害生物灾害应急预案〉的通知》(辽林防指办字〔2019〕8号)同时废止。
8.2预案解释部门
本预案由省林草局负责解释,并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及时修订。
附件:1.辽宁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2.名词解释
附件1
辽宁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专项应急指挥部
成员单位职责
省林草局:承担省专项应急指挥部办公室职责。
省委宣传部:负责组织省内媒体对我省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工作的有力措施和成果成效等进行宣传报道,负责对全省林草有害生物灾害信息依法进行新闻发布和舆论引导。
省委政法委:负责协调推动相关部门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相关的影响社会稳定重大风险防范化解。
省委网信办:协助相关部门组织开展林草有害生物防治网上宣传,以及舆情信息收集、分析、研判和处置。
省发展改革委:负责争取林草有害生物防治中央预算内投资,加强计划管理。
省科技厅:扶持开展林草有害生物发生规律及防控等科技攻关,组织认定科普基地。
省公安厅:负责涉嫌妨害动植物防疫、检疫罪刑事案件的查处,配合做好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检疫执法和检疫封锁,维护灾害防控现场秩序,确保救灾物资、设备、药剂药械的运输顺畅和疫木的依法调运。
省司法厅:按照年度立法计划,开展有关林草有害生物防治检疫地方法规、规章的立法审核工作。
省财政厅:负责林草有害生物防治和救灾资金的保障和落实,加强资金管理。
省住房城乡建设厅:指导各市住房城乡建设部门配合林草部门做好所辖领域的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监测普查和防治工作。
省交通运输厅:负责配合相关部门对管辖范围内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普查和防治工作,并做好相关报告工作;监督运输企业(个人)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运输环节中的检疫执法。
省水利厅:负责配合省林草局对管辖范围内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普查和防治工作。
省农业农村厅:负责管辖范围内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普查和防治工作。
省市场监管局: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涉木企业和市场的检疫执法工作,配合省林草局将检疫执法情况在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公示。
省军区保障局:负责管辖范围内林草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和防治工作,协助省林草局推动在辽部队管辖范围内林草有害生物灾害的监测普查和防治工作。
省邮政管理局: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邮寄运输中的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加强对邮寄运输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凭《植物检疫证书》邮寄,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通报违规邮寄信息。
大连海关:负责加强进境植物,特别是对可能引起生物灾害的植物及其产品的口岸查验和监管;加强口岸林木害虫监测工作;加强与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信息通报。
沈阳海关:负责加强进境植物,特别是对可能引起生物灾害的植物及其产品的口岸查验和监管;加强口岸林木害虫监测工作;加强与调入地的植物检疫机构信息通报。
民航东北地区管理局: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航空运输中的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加强对航空运输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通报违规调运信息。
中铁沈阳局集团:负责管辖范围内林草有害生物的监测普查和防治工作;配合植物检疫机构做好铁路运输中的植物检疫执法工作;加强对铁路运输应施检疫的植物及其产品的管理,凭《植物检疫证书》承运,及时向当地植物检疫机构通报违规调运信息。
附件2
名词解释
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对森林生态系统、林业植物及其产品造成危害或者威胁的动物、植物和病原微生物。
草原有害生物:是指危害草原和牧草并造成经济损失的有害生物,包括啮齿类动物、昆虫、植物病原微生物、寄生性种子植物和杂草等。
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是指列入国务院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或者省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的补充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名单的生物。全国检疫性林业有害生物有松材线虫、美国白蛾、苹果蠹蛾、红脂大小蠹、双钩异翅长蠹、杨干象、锈色棕榈象、青杨脊虎天牛、扶桑绵粉蚧、红火蚁、枣实蝇、落叶松枯梢病菌、松疱锈病菌、薇甘菊14种。
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是指在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局部地区或国内其他地区局部发生,危险性大,能随森林植物及其产品传播,经省级林业主管部门发布禁止在本辖区内传播的有害生物。我省补充林业检疫性有害生物有青杨天牛、日本松干蚧、白杨透翅蛾、双条杉天牛、白蜡窄吉丁5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