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州市)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任职限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26 |
颁布日期: |
2013/07/26 |
颁布机构: |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福州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7/26 |
颁布日期: |
2013/07/26 |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认真落实安全生产责任人任职限制的通知
(榕工商综[2013]285号)
各县(市)、区工商局:
为进一步加大安全生产监管力度,充分发挥工商机关在安全生产监管方面作用,推进生产经营主体(含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下同)落实安全生产管理责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福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意见的通知》(榕政综〔2010〕274号)以及《企业法人法定代表人登记管理规定》等有关规定,现将安全生产责任主体负责人任职限制等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下列情形,在规定的时限内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一)对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终身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矿长(厂长、经理)。
(二)正在被执行刑罚或者正在被执行刑事强制措施的,不得担任法定代表人。
(三)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未履行《安全生产法》规定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受刑事处罚或者撤职处分的,自刑罚执行完毕或者受处分之日起,五年内不得担任任何生产经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
(四)对发生较大生产安全事故负有主要责任的企业,其主要负责人二年内不得担任本行业企业的厂长(经理、矿长)。
二、发生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生产安全责任事故的界定标准,应以各级政府安全生产主管部门认定为依据,已经登记为法定代表人的,应责令企业限期办理变更登记,企业逾期不办理变更登记的,不予通过年检,并依法予以查处。
三、限制评先评优资格。根据行业主管部门对企业安全状况等级评定结果,实施分类监管。生产经营企业被评定为C级的,应通过工商业务监管系统对相关企业给予警示,取消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评先评优资格,协助主管部门督促整改;被评定为D级的,给予工商业务全部警示或限制,配合主管部门落实停产停业措施,取消企业及负有责任的法定代表人评先评优资格,被政府关闭的,应督促企业限期办理注销登记或依法予以吊销营业执照。
四、实施限制任职和评先评优机关。根据属地监管原则,对负有责任的企业及法定代表人采取限制(解除)任职和评先评优资格工作,原则由登记机关的企业监督管理部门作出,属于省工商局登记的企业由市工商局负责按有关规定实施警示(限制)并向省工商局报备,由辖区工商局监督管理。
福州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3年7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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