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2025修订)
浙自然资规〔2025〕18号
省地质院,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厅机关各处(室、局)、直属各单位: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法律法规规定,我厅修订了《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
2025年9月23日
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
为了加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管理,防止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和财产安全,促进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持续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浙江省安全生产条例 》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及原则
本办法适用于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开展地质勘查和测绘活动的法人和其他组织(简称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应当以人为本,坚持人民至上、生命至上,把保护人民生命财产安全摆在首位,树牢安全发展理念,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从源头上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
二、监督职责
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对全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各市、县(市、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对本辖区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工作进行监督管理和指导。
各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上级主管部门应当对所属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进行全面监督管理和指导。
三、安全生产职责
(一)基本要求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持续具备法律、法规、规章、技术标准规定的安全生产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履行本单位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主要负责人是本单位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对本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全面负责,其他负责人对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责。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落实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使用或接收劳务派遣人员、灵活用工人员、实习学生的,应当将其纳入本单位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统一管理。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将安全生产纳入本单位整体工作和发展规划,做到安全生产与整体工作同计划、同布置、同检查、同总结。
(二)主要负责人职责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主要负责人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职责,每季度研究安全生产工作并组织全面检查,每年通过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信息公示栏等方式向从业人员通报安全生产工作情况。
(三)管理机构和管理人员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的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履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 》和其他法律、法规规定的安全生产职责,并及时将履职情况报告本单位有关负责人。
地质勘查单位从业人员三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按照不低于从业人员百分之一的比例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三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三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五十人以上不足一百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五十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测绘单位从业人员五百人以上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并配备两名以上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一百人以上不足五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业人员不足一百人的,应当配备专职或者兼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鼓励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聘用注册安全工程师从事安全生产管理工作。
(四)场所管理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为从业人员提供安全可靠的工作和居住场所。
人员密度较大且面积超过一百平方米的内业作业场所应当至少有两个安全出口,并严禁堵塞、占用疏散通道和安全出口。安全出口、通道、楼梯等,应当设明显标志和应急照明设施。作业场所应当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下班应当关闭办公室门窗、电脑和取暖器等电器电源,禁止随意私拉摆放电源插线板,禁止使用老旧化插座,禁止连接超负载大功率电器,易燃易爆物品应当分类整齐摆放到规定区域。资料室、档案室、机房、库房等重点防火区域,应当配置视频监控、灭火、防虫、防潮等措施。应当定期对消防设施和安全装置进行检查,保证其安全有效。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单位实际建立健全实验室管理制度,完善操作规程,做好粉尘、废气、废水、废渣的处理。特别要加强危险物品的管理,确保危险物品储存、使用和处置等各环节的安全。对涉及有毒有害物质、放射性、电磁辐射风险的,要按规定配备防护装置,建立和完善危险监测报警系统。
(五)项目管理
地质勘查单位从事地质勘查活动应当在“全国地质勘查行业监管服务平台"填报公示信息,测绘单位从事测绘活动应当通过测绘地理信息综合监管服务平台按规定向所在地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报送项目合同或者委托书。
地质勘查和测绘项目开展前,应当对项目危险源进行辨识,提前调查作业区域高压线路、地下电缆、油气管道分布情况,识别判断地层稳定性、有毒气体赋存情况,建立健全项目承接评审、合同评审和技术设计评审同步评估安全生产风险的制度,针对重大安全风险,制定管控措施。与全部外业人员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并进行安全教育或安全提醒。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依法参加工伤保险,为从业人员缴纳保险费。每年为野外作业人员进行一次健康体检。鼓励为勘查测绘无人机、测量船等高风险设备以及高空作业、水上作业和有限空间作业等高风险作业人员参加商业保险或安全生产责任险,其他用于勘查测绘的飞行器和驾驶员应当按规定参加相应的保险。
项目发包给其他单位的,应当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或在承包合同中约定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并对承包单位的安全生产工作统一协调、管理,定期进行安全检查,发现安全问题的,应当及时督促整改。严禁违法分包转包和挂靠资质。
鼓励和支持使用先进技术和装备,逐步淘汰落后设备,提高安全生产水平。
(六)野外作业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根据外业项目实际情况配置必要的安全防护用品、野外救生用品、应急食品、药品及通信、交通、定位、救援等装备,教育和督促从业人员携带和正确使用,及时掌握野外作业人员安全情况,禁止单人进行野外地质勘探作业。
加强野外作业车辆的安全管理,建立健全野外用车管理制度,配备灭火器、破窗器等必要安全设施,鼓励安装北斗终端等报位设备。不得极端天气或危险路况条件下冒险行驶。
野外临时驻地选址应当充分考虑防范暴雨、洪水、滑坡等自然灾害和动物侵袭等风险。
进入军事要地、少数民族地区、林区、自然保护区或其他特殊防护地区作业时,应当事先征得有关部门同意,遵守当地风俗和安全管理要求。
在森林、海洋、沼泽等危险性较高的区域开展野外作业,应当有针对性地加强专项安全教育,制定安全措施,配备必要适用的应急装备,鼓励聘用当地向导。首次在新危险区开展野外作业,应当与有经验人员结队。
在森林、易燃易爆、危化品等禁止烟火的区域开展野外作业时,应当严格遵守相关防火的有关规定。
严格落实野外钻井钻探(槽探、硐探)设备安装、钻进、拆卸、搬迁等环节的风险防范措施,开展硐探工程前,应当按规定编制安全专项方案,经当地应急管理部门批准后方可实施。爆破作业要严格遵守有关技术规范指引,加强爆炸物品的保管,及时向公安等有关部门报备。进入地下空间作业,应当进行有限空间作业辨识,并落实相应的安全措施。无人机作业应当严格遵守《无人驾驶航空器飞行管理暂行条例 》,按规定申请空域,起飞前做好安全检查。作业船舶应安全可靠,配备必要的安全防护和救护设施设备,并督促船上人员使用。在高压输电线路、电网等区域作业时,严禁使用非绝缘的标尺、测杆、棱镜支杆等。
现场存在交叉作业情况时,现场作业人员应当做好安全防护措施,基坑监测、边坡测量作业人员应当佩戴安全绳。在道路作业时,应当穿戴反光背心,设置明显安全警示标识。
野外作业人员应当密切关注灾害性天气预报预警信息。高温天气户外作业时应当科学安排作息时间,避开高温时段,配备防暑降温药物,高温红色预警时,应当停止当日野外作业。野外作业时遭遇强对流、雷暴、强雨雪、台风等极端灾害性天气,应当立即停止野外作业,就近避险。
(七)安全教育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加强从业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和教育,制定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计划,培训内容包括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文件以及单位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如实建立安全生产教育台账。
新员工入职必须经过三级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后方可上岗;对驾驶员应当定期开展交通安全专项培训;定期开展野外生存、自救互救训练,持续提高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和安全技能,保证从业人员具备必要的野外生存、自救互救及安全生产知识,熟悉野外作业地区各类风险隐患和防范措施,掌握本岗位安全操作技能和应急处理措施。特种作业人员必须经专门的安全技术培训并考核合格,取得特种作业操作证后,方可上岗作业。
(八)隐患整治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双重预防体系,每年开展不少于一次危险源辨识和风险评价,建立危险源清单,针对重大危险源,制定有效防范措施,防止事故发生。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建立健全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单位主要负责人每季度至少带队开展一次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建立事故隐患治理登记台账,对发现的隐患及问题进行整改、验证,实行闭环管理。
鼓励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加强正向激励,建立健全事故隐患内部报告奖励机制,明确报告内容、明晰报告途径、落实奖励资金。
(九)应急管理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应当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和相关标准,结合本单位组织管理体系和生产规模,以及可能发生的事故特点和危害,建立本单位应急管理体系。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
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本单位负责人报告。单位负责人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迅速采取有效措施,组织抢救,防止事故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并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立即如实报告当地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不得隐瞒不报、谎报或者迟报,不得故意破坏事故现场、毁灭有关证据。
四、安全生产监督管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按职责开展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日常监督检查,将安全生产体系或保障措施建立健全情况作为有关资质符合性审查的必备条件,并纳入“双随机、一公开"监督检查内容,配合做好应急管理部门对安全生产的工作部署。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对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履行的监督检查,应当予以配合,不得拒绝、阻挠。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检查人员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对涉及被检查单位的国家秘密、工作秘密、商业秘密以及个人隐私,应当为其保密。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和规范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生产安全事故统计工作,准确、全面做好事故信息统计并及时上报,积极配合事故调查处理工作。
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积极配合有关部门依法依规调查处理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各级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将地质勘查和测绘单位安全生产违法违规行为纳入信用体系,依法依规向社会公开。
五、其他
本办法自2025年10月24日起施行。同步废止《浙江省自然资源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地质勘查和测绘行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自然资规〔2022〕15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