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颁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3/04/07 颁布日期: 2013/04/07
颁布机构: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13/04/07
颁布日期: 2013/04/07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的通知 (甘环核发〔2013〕7号) 各市、州及甘肃矿区环保局:   为切实抓好全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现将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印发你们,请紧密结合实际,认真抓好贯彻落实。   附件: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甘肃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7日   附件   2013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要点   按照2013年全省环保工作会议的部署,今年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重点是:紧紧围绕全省环保工作的十大任务和五项措施,加强基础建设,加大监管力度,强化监测应急,促进能力提升,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可控,推动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事业迈上新台阶。   一、完善基础建设,不断提升全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能力水平   (一)组织开展《甘肃省放射性污染防治条例》的起草工作,配合省人大开展相关立法调研,并力争年内出台。完成《甘肃省电磁辐射环境保护管理办法》的调研和修订工作,争取由省政府颁布实施。   (二)继续完善省、市两级核与辐射安全监管机构建设和制度建设。以《全国辐射环境监测与监察机构建设标准》为依据,充分依托省厅环保能力建设项目库的平台,进一步修订完善省市县三级项目库储备项目。继续做好核与辐射应急监测调度平台及快速响应能力建设项目申报、设备采购及配发工作,努力强化市州一级监管机构的装备能力建设。   (三)积极做好国家《核安全与放射性污染防治“十二五”规划及2020年远景目标》相关对接工作,力争西北地区辐射环境监测重点实验室落户我省。推动实施河西、陇东和中部地区三个核与辐射环境应急监测中心项目建设,提高我省核与辐射环境监测应急综合能力水平。   二、加强日常监管,致力排解核与辐射环境风险隐患   (一)严格落实省政府环保目标责任书考核要求,加大辖区内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督查力度,明确责任、严格奖惩,确保辐射环境安全可控。   (二)继续抓好全省核技术利用、铀矿冶和放射性物品运输监督检查专项行动后督查,巩固全国辐射安全综合检查专项行动成果。组织开展全省范围内的电磁类设备设施清理清查专项执法行动,进一步掌握全省电磁辐射污染源底数及分布情况。   (三)加大对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和纠正“未批先建”、“久拖不验”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配合国家核安全局及西北核与辐射安全监督站对省内核设施、辐照装置等重点核技术应用单位及核工业遗留放射性废物治理情况进行监督管理和执法检查,切实消除环境隐患。   (四)认真开展放射源、射线装置及电磁辐射设备(设施)变更申报登记工作,全面推行市州环保部门使用核技术利用辐射安全管理信息系统,进一步摸清监管底数,提升监管效能。   (五)继续推进许可证核发及换发,全面完成安保用X射线装置的许可证核发工作。贯彻“放射源全寿期监管”理念,严格落实放射源转入、转出审批备案制度,进一步加强放射源特别是移动放射源的日常管控。推动开展针对医院、企业、勘探、科研教学等重点涉源单位的专项检查,推动“严之又严、慎之又慎、细之又细、实之又实”要求落实,探索开展标准化管理,堵塞安全管理漏洞,严防放射源丢失、被盗等辐射事故发生。   (六)推进完成甘肃电网“十二五”规划环评工作,加大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特别是输变电工程竣工环保验收力度,推动历史遗留问题解决,促进项目建设与环保工作协调发展。推进全省广电系统依法履行环保手续,组织开展三大通信公司移动通信基站环评、验收工作,确保广电通讯行业依法纳入监管范畴。   (七)积极配合环保部推动开展±1100kV准东~四川、±800kV酒泉~湖南及±800kV哈密北~重庆直流输变电工程等重点项目的前期工作,做好省内直流输变电工程的监测保障工作,推进西部地区风能和太阳能发电外送通道建设。加大对兰州新区暨全省重点开发建设区域(领域)新建核与辐射类建设项目的支持力度,为实现我省转型跨越发展提供可靠保障。   (八)采取适当方式、运用可靠手段,及时回应并妥善处置以电磁辐射为主的信访投诉,防止投诉升级、矛盾激化。加大辐射环境保护知识宣贯力度,加强舆情监测及风险防范,遇有突发情况,及时采取措施,引导舆论、解疑释惑,确保社会和谐稳定。   三、强化放射性污染防治,确保核与辐射环境安全   (一)按照环保部《关于发布〈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名录(第一批)〉的通知》(环办〔2013〕 12号)要求,加强针对稀土、铌钽、锆及氧化锆、钒和石煤行业矿产资源开发利用过程的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督促企业严格执行环评及验收的相关规定。   (二)加大针对现役铀矿、早期退役铀矿尾矿库、伴生放射性矿及军工铀矿地质勘探设施“十一五”、“十二五”退役整治工程涉及矿床(点)等重点部位的日常监管力度,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督促企业落实主体责任,积极做好尾矿库的日常管护和环境监管,积极支持和帮助企业争取国家治理尾矿库的相关项目。   (三)严格放射性废物处理、处置过程的环境管理,加强对废物库收贮废旧放射源的全过程监督管理。着力推动废旧金属熔炼企业配置辐射监测设备并按要求全面开展辐射环境监测,严防发生废旧金属回收利用中的放射性污染事件。   四、加强监测应急能力建设,不断提高辐射环境应急处置水平   (一)认真开展以省内辐射环境国控网为重点的核与辐射环境质量监测,组织做好针对重点核设施、铀矿冶、核技术利用单位、伴生放射性矿的监督性监测以及应急、现状、验收监测等工作。加强放射性物品运输监测备案管理工作。   (二)进一步修订完善核与辐射应急处置预案,结合典型辐射事故案例开展研究分析和经验总结,规范事故应急处置的程序、方法及保障措施,严格责任追究办法。   (三)组织针对重点地区、重点环节、重点部位的省级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演练,提高核与辐射安全监管队伍的应急响应能力。各市州继续健全和完善应急工作机制,并结合辖区内重点区域、重点企业开展应急演练。积极做好全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和调查处理,按要求参与核与辐射恐怖事件的防范与处置工作。   五、加大宣传教育力度,努力推进核安全文化建设   (一)充分利用报刊、广播、电视和互联网等媒介,借助“六?五”世界环境日等重要环保活动,开展核与辐射安全宣传教育。组织编印完成《核与辐射法律法规文件汇编》,继续办好省厅网站“核与辐射安全知识”专栏和《甘肃省辐射环境安全监管工作简报》。充分发挥实验室及废物库作为实习教育基地的示范作用,推介普及核与辐射基础知识与防护常识。   (二)结合工作实际推进调查研究,适时组织赴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先进省市学习取经,扎实开展核与辐射安全监管理论研究工作,汲取先进理念,总结成功经验,丰富工作方法,进一步探索强化我省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的新思路、新模式、新制度、新举措,并力争形成理论成果。   (三)组织办好全省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业务培训,全面实施核与辐射安全监管工作人员持证上岗制度。积极推动开展与相关省市的监管经验交流活动,组织各级各类人员参加环保部学习培训,促进全省监管队伍整体能力素质的提高。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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