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甘肃省)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甘肃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6/01/01 颁布日期: 2006/01/01
颁布机构: 甘肃省卫生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甘肃省
适用领域: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生效日期: 2006/01/01
颁布日期: 2006/01/01
甘肃省卫生厅转发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甘卫法监发〔2006〕20号) 各市、州卫生局,甘肃矿区卫生局,兰州铁路局劳卫处,省卫生厅卫生监督所,省疾病预防控制中心:   现将《卫生部关于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卫监督发〔2005〕485号)转发给你们,请各地严格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及中编办《关于放射源安全监管部门职责分工的通知》精神,进一步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做好放射病防治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统一思想,提高认识   随着我国核能利用的飞速发展和辐射技术的广泛应用,放射事故和放射性职业病导致人员伤亡的事件时有发生,这对劳动者和社会公众健康构成了严重威胁,同时也成为社会不稳定的因素之一。加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切实做好放射病防治工作是当务之急。各级卫生行政部门一定要统一思想,深入学习《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强化法律意识、服务意识和责任意识,依法履行卫生部门的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职责,做好新形势下的放射病防治工作。   二、明确重点,加强监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加强监督管理工作,督促有关单位认真履行放射卫生防护工作职责,加强内部管理,落实各项放射卫生防护管理措施。一是加大对涉源建设项目预防性卫生监督检查的力度,认真做好建设项目电离辐射职业病危害评价审查、竣工验收工作。凡新、改、扩建涉及职业性放射性疾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按照《职业病防治法》有关规定进行放射性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控制效果评价,经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批准后方可立项、施工和投入使用。二是加强对放射工作单位放射工作人员健康监护制度落实情况的监管,全面开展个人剂量监测,严肃查处严重危害职工健康的违法事件;三是切实加强医用辐射机构和放射诊疗技术准入审查,重点加强放射治疗、介入诊疗技术的日常监管工作;四是加强对医疗卫生机构放射源安全的行业管理,督促医疗卫生机构制定并落实医用放射源的安全管理制度,防止发生丢失放射源的事件发生;五是积极配合环保部门做好放射源的放射性污染事故应急工作,协调医疗卫生单位开展放射性污染事故的医疗救治工作。   三、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断行为   放射性职业病危害评价、职业健康监护、职业病诊断与鉴定等都是政策性和技术性很强的工作,从事相关工作的单位必须具备规定的条件并取得相应的资质。取得资质的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和职业病诊断机构要不断完善工作规范和工作程序,在认定的项目内开展相应的工作,并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技术规范和标准的要求。省卫生厅将加强日常监管,进一步规范职业卫生技术服务和职业病诊断行为。   四、加强队伍建设,不断提高放射卫生监管水平   目前,全省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卫生监督机构中从事职业病防治的专业人员相对较少,与当前面临的职业病防治形势和卫生监督工作任务不相适应。为更好地履行卫生部门的职责,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必须建立一支高水平的放射卫生监督管理专业队伍。各级卫生行政部门特别是省、市级卫生行政部门要调整、充实和加强放射卫生监督管理力量,协调好监督、疾病预防控制、医疗机构之间的工作关系,建立良好的协作机制,使其成为放射卫生防护监督管理的有机整体,共同做好放射病防治工作,从而解决人员分散、力量不足等突出问题。要加大设备投入和技术更新力度,逐步改善职业病防治条件。同时,要有计划地组织对专业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法规以及辐射防护知识的培训,提高放射卫生监督管理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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