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5/14 颁布日期: 2012/05/14
颁布机构: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2/05/14
颁布日期: 2012/05/14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印发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的通知 (皖经信煤炭函〔2012〕529号) 各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淮南、淮北矿业集团公司,皖北煤电集团公司,国投新集公司:   现将《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 二〇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安徽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管理,保障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规范化、科学化,合理确定煤矿瓦斯等级,依据《煤矿瓦斯等级鉴定暂行办法》、《煤矿安全规程》等法规和标准,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是安徽省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管理机关,对安徽省境内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单位(以下统称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实行资质管理,并负责全省煤矿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资质的申请登记、审查和管理工作,制定瓦斯等级鉴定(测定)实施细则。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必须依照本办法,申请取得瓦斯等级鉴定资质证书(以下统称鉴定资质证书)。   未取得鉴定资质证书的,不得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   第三条 申请鉴定资质证书,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30万吨/年及以上煤矿或有法人资格的事业单位;   (二)有固定的办公场所;   (三)注册资金或经费来源(开办资金)在100万元以上;   (四)具有采矿、通风、安全等专业技术人员和一定数量的瓦斯检查人员,每个专业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2人;   (五)前款规定的各专业中,每个专业具有工程师以上技术职称的技术人员最低不少于1人;   (六)所有专业技术人员具有从事本专业技术工作3年以上的经历;   (七)与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签订3年以上劳动合同的专业技术人员,不低于专业技术人员总数的2/3;   (八)与鉴定矿井生产规模相适应的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所需的仪器仪表,并按规定进行计量检定。   第四条 申请鉴定资质证书,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提交以下资料,并对其真实性负责:   (一)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申请文件;   (二)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申请表;   (三)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四)法定代表人(矿长)、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   (五)全部专业技术人员技术职称证书、学历学位证书复印件;   (六)全部专业技术人员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历表;   (七)全部专业技术人员劳动合同或聘用协议复印件;   (八)瓦斯等级鉴定工作质量保证制度;   (九)瓦斯检查人员的煤矿瓦斯检查作业资格证;   (十)瓦斯等级鉴定(测定)所需的仪器仪表清册;   (十一)其他。   第五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收到资质申请后,应当于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予以受理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查。经审查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颁发鉴定资质证书;不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不予颁发鉴定资质证书,5个工作日内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第六条 同一煤矿或事业法人单位只准许申请取得一个鉴定资质证书。   一名专业技术人员只准许在一个瓦斯等级鉴定单位从事矿井瓦斯等级鉴定鉴定工作。   第七条 鉴定资质证书有效期为3年。   鉴定资质证书有效期满需要延续的,应当于期满前30日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办理延续手续。   第八条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设立条件变更的,应当在变更后30日内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办理鉴定资质证书变更手续,并提供相应材料。   (一)单位名称变更的,应提供新的营业执照或事业单位法人证书复印件;   (二)法定代表人(矿长)或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变动的,应提供新任命人员职务任命文件、身份证复印件和履历表;   (三)其它应当提供的材料。   第九条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不再从事煤矿瓦斯等级鉴定的,应当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申请办理鉴定资质证书注销手续。   第十条 鉴定资质证书不得伪造、买卖、出租、转借或者以其他任何形式转让。   第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瓦斯矿井和高瓦斯矿井鉴定单位的鉴定资质证书颁发、延续、变更、注销等管理。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单位的资质管理按国家规定办理。   在安徽省内从事煤与瓦斯突出矿井鉴定的,其鉴定机构应当到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备案。   第十二条 煤矿委托瓦斯等级鉴定单位鉴定时,应与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签订合同;合同内容应包括鉴定对象、内容、范围等。   鉴定矿井与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应当密切配合,提供的鉴定基础资料、数据等必须真实、完整、可靠。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应当自鉴定合同生效之日起60天内完成高瓦斯矿井和瓦斯矿井的鉴定工作、120天内完成突出矿井鉴定工作。   第十三条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应当依照相关法律、法规、技术标准和执业规则公正、诚信、科学地开展矿井瓦斯等级鉴定,并对鉴定结果负责。   用于矿井瓦斯等级鉴定或者测定的所有仪器仪表应保证状态完好、测值准确,计量仪器仪表应在其计量检定证的有效期内使用。   矿井应当建立瓦斯鉴定档案,妥善保存鉴定过程中的原始资料。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不得将所承担的瓦斯鉴定工作转包或者分包。   第十四条 瓦斯等级鉴定人员应当熟悉相关法律、法规、标准和规定,具备鉴定工作所需要的专业知识和能力,经过专业培训并考核合格后方可从事瓦斯等级鉴定工作。其中,担任测风和瓦斯检测的人员须经三级培训机构培训,其他人员须经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培训。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及其鉴定人员从事瓦斯鉴定活动,不得泄露被鉴定单位的技术和商业秘密等信息。   第十五条 瓦斯等级鉴定报告应当有被鉴定矿井名称、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名称、鉴定日期以及鉴定负责人、审核人和授权签字人的签字,加盖瓦斯等级鉴定单位公章或者鉴定专用章,并附鉴定资质证书复印件。   第十六条 按照突出管理煤层的矿井鉴定为非突出矿井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组织专家对其鉴定程序、方法、报告等进行审查。   第十七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建立本省矿井瓦斯等级鉴定纸质档案、电子档案和数据库。并将矿井名称、鉴定结果、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等与鉴定有关信息应当全部公开,接受监督。   第十八条 各级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在安全检查和监察活动中,发现矿井实际瓦斯情况明显高出矿井瓦斯等级的,应当责令矿井立即重新进行瓦斯等级鉴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瓦斯等级鉴定单位的违法行为,有权向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举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根据举报及时查处,并为举报人保密。   第二十条 瓦斯等级鉴定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视其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经济处罚,直至吊销鉴定资质证书:   (一)弄虚作假骗取鉴定资质证书的;   (二)买卖、出租、转借或转让鉴定资质证书的;   (三)转手外委瓦斯等级鉴定项目的;   (四)鉴定结果严重不符合实际的;   (五)其他违反法律法规行为的。   第二十一条 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颁发、变更、延续、注销和吊销鉴定资质证书的,应当在办结后5日内,以书面形式告知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安徽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负责解释。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煤矿瓦斯等级鉴定资质申请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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