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 《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和《安徽省整顿 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的通知 (皖政办〔2001〕73号) 各市、县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省煤炭工业局等部门制定的《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和《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 安徽省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办法 为切实抓好我省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工作,现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关闭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和乡镇煤矿停产整顿的紧急通知》(国办发明电〔2001〕25号)和《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要求,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等法律法规,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一、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关闭小煤矿和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关闭小煤矿是指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明电〔2001〕25号文确定和国办发〔2001〕68号文重申的属于“四个一律关闭”的煤矿,即国有煤矿矿办小井、国有煤矿矿区范围内的小煤矿、不具备基本安全生产条件的各类小煤矿、“四证”(即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和矿长资格证书)不全以及生产高灰高硫煤炭(灰分超过40%、含硫超过3%)的小煤矿。整顿小煤矿是指应予关闭之外的所有小煤矿。 二、关闭小煤矿的验收合格条件 1、煤炭管理部门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并在市县级新闻媒介上发布公告; 2、国土资源、煤炭管理、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分别注销了《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和《营业执照》; 3、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已上缴煤炭管理部门; 4、火工品由当地公安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了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火工品供应证件; 5、矿井生产设施和供电、通讯线路、供水管路全部拆除; 6、矿井井筒毁闭、填实,井口场地得到平整,并按要求恢复地表植被或复垦; 7、从业人员全部遣散。 三、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申请验收的前提条件 各县(含县级市、区,下同)和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凡有“四个一律关闭”的小煤矿,必须于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并按照本办法规定的验收条件进行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验收标准按省煤炭工业局等4部门制定的《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执行。 四、验收工作的组织实施及各部门职责 1、关闭小煤矿的验收 矿办小井和其它小煤矿关闭,分别由煤炭企业(集团)公司和所在县人民政府组织实施,由市人民政府负责组织验收,验收情况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组织抽查。 2、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 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的验收工作由省人民政府统一领导,并组织实施,乡(含镇,下同)、县、市和省人民政府分级负责,并逐级分别组织初验、验收。审核和审批。各级人民政府组织煤炭管理、国土资源、工商行政管理、劳动和社会保障、公安、监察、环保、经贸等部门和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参加验收工作。 3、各部门验收的内容和职责 国土资源部门:主要负责验收整顿小煤矿资源利用是否合理;矿业开采秩序是否良好,是否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有无越层越界开采行为;是否存在采矿权人以承包、转包或租赁等方式,将部分或全部采矿权转给他人开采等情况。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采矿许可证。 煤炭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生产布局是否合理;规模是否适度;安全生产条件和事故防范能力是否符合要求;矿长和特种作业人员是否经过培训并持证上岗;煤矿企业是否为井下职工办理意外伤害保险并支付保险费;对关闭小煤矿是否撤销了开办煤矿企业的批准文件,收缴了生产、基建技术资料和地质资料。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煤炭生产许可证和矿长资格证。 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是否符合工商行政管理的有关规定,依法核发、注销或吊销营业执照。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是否与从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劳动保障管理工作是否符合有关规定;关闭小煤矿的从业人员是否得到妥善处理。 公安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用工向当地公安部门备案和由公安部门依法监管情况;火工品的使用和管理是否符合规定。对关闭矿井火工品按照有关规定进行清理和统一处理,并撤销火工品的供应证件。做好煤矿关闭、整顿和验收过程中的治安工作。 环保部门:主要负责验收小煤矿开采是否符合环保要求。 煤矿安全监察机构(含其办事处):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工作情况和安全生产条件进行监察。 经贸部门:主要负责对关闭整顿小煤矿验收工作进行协调。 行政监察部门:主要负责对小煤矿关闭、整顿和验收过程中的违法、违纪行为进行查处。 五、验收程序 小煤矿经整顿后认为符合条件的,由煤矿企业向所在乡人民政府提出验收申请;乡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进行初步验收,并签署意见,报县人民政府;县人民政府会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组织验收后报市人民政府进行审核;市人民政府签署意见后报省人民政府;由省人民政府审批、省有关部门核发“四证”。 六、验收时间 关闭矿井,在2001年10月底前全部关闭并验收完毕;整顿小煤矿验收工作于2001年11月底前基本结束。 七、验收要求 1、乡、县人民政府对整顿小煤矿的验收覆盖率必须达到100%,市人民政府对每个县的现场抽查覆盖率不少于40%,省人民政府现场抽查覆盖率不少于20%。 2、市人民政府要及时将验收情况报省煤矿安全整治领导小组办公室(省煤炭局),省人民政府组织有关部门联合集中办公,对上报材料进行审查,并在10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发证工作。 3、各级人民政府必须切实加强对验收工作的领导,层层把关。要成立验收工作领导小组,由各级人民政府负责人任组长,参加验收单位负责人为成员。 4、要建立验收工作责任制,严格按照验收标准,本着谁验收,谁签字,谁负责的原则,切实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的验收工作。 5、严把恢复生产关。每个矿井原则上只给一次验收机会。对于按照规定,经验收合格的小煤矿,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由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核发“四证”后方可恢复生产。验收不合格的矿井,原则上不再给整改机会,由有关部门依法予以吊销或注销“四证”,由市级人民政府督促县级人民政府在2001年12月底前组织关闭。 6、各级行政监察部门要加大对小煤矿关闭和整顿验收过程中违纪行为的查处力度。对在验收工作中徇私舞弊、失职渎职、弄虚作假的单位和个人,要依照有关规定,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附件一:安徽省整顿小煤矿验收表 附件二:安徽省整顿小煤矿验收上报材料目录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安徽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 安徽省公安厅 安徽省监察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安徽省经济贸易委员会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编号: 附件一: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验收表 矿井名称______ 法人代表______ 申报时间______ 所在市县______ 安徽省人民政府印制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验收申请和乡镇级初验表 ┏━━━━━┯━━━━━━━━┯━━┯━━━━━━━━━━━━━━━━┓ ┃矿井名称 │ │地址│ 市 县(市、区) 镇 村 ┃ ┠─────┼───┬────┼──┴───┬────┬───────┨ ┃法人代表 │ │办矿单位│ │资产性质│ ┃ ┠─────┼───┼────┴──┬───┼────┴────┬──┨ ┃职工总人数│ │非农户口人数 │ │特种作业人员持证率│ ┃ ┠─────┼─┬─┴────┬──┼───┴─────────┼──┨ ┃煤种 │ │煤炭灰分含量│ │ 煤炭硫分含量(%) │ ┃ ┃ │ │ (%) │ │ │ ┃ ┠─────┴─┴─┬────┼──┴─────────┬───┴──┨ ┃矿井设计能力(万吨│ │矿井剩余可采储量(万吨)│ ┃ ┃/年) │ │ │ ┃ ┠─────────┴────┼──────┬─────┴───┬──┨ ┃采矿权是否为承包、转包、租赁│ │ 开采是否超层越界 │ ┃ ┃ 等方式 │ │ │ ┃ ┠───────┬─┬────┴──┬───┼─────────┼──┨ ┃矿井回采率(%) │ │矿井污废水排放│ │噪声是否达标 │ ┃ ┃ │ │是否达标 │ │ │ ┃ ┠───────┴─┼───┬───┴───┴─────┬───┴──┨ ┃烟尘排放是否达标 │ │固体废物排放和处理是否达标│ ┃ ┠─────────┼───┼────┬──┬─────┴───┬──┨ ┃煤尘有无爆炸危险性│ │瓦斯等级│ │煤层自然发火期(月)│ ┃ ┠─────────┼───┴────┴──┼─────────┼──┨ ┃采矿许可证编号 │ │煤炭生产许可证编号│ ┃ ┠─────────┼───────────┼─────────┼──┨ ┃营业执照编号 │ │矿长资格证编号 │ ┃ ┠─────────┴────┬───┬──┴────────┬┴──┨ ┃企业是否与职工签订劳动合同 │ │企业用工是否已向公安部│ ┃ ┃ │ │ 门备案 │ ┃ ┠──────────────┼───┴─┬─────────┼───┨ ┃企业用工是否已向劳动部门备案│ │井下是否使用女工 │ ┃ ┠──────────────┴─────┼─────────┴───┨ ┃企业是否已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意外伤害保险│ ┃ ┠──────────────┬─────┴─┬───────┬───┨ ┃安全整治共投入资金(万元) │ │解决隐患(条)│ ┃ ┠──────────────┴───────┴───────┴───┨ ┃矿意见: 乡(镇) ┃ ┃ 政府意见: ┃ ┃ ┃ ┃矿印章 乡政府印章 ┃ ┃法人代表:(签名) 乡(镇)长:(签名) ┃ ┃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 ┗━━━━━━━━━━━━━━━━━━━━━━━━━━━━━━━━━━┛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县级验收表 ┏━━━━┯━━━━━━━━━━━┯━━┯━━━━━━━━━━━━━━┓ ┃矿井名称│ │地址│ 市 县(市、区) 镇 村┃ ┠────┴───────────┴──┴──────────────┨ ┃县(市、区)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验收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县(市、区)煤炭管理部门意见: ┃ ┃验收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县(市、区)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验收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县(市、区)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 ┃验收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县(市、区)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 ┃验收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县(市、区)公安部门意见: ┃ ┃验收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县(市、区)人民政府意见: ┃ ┃县政府负责人:(签名) ┃ ┃ ┃ ┃ 县政府印章 ┃ ┃ 年 月 日┃ ┗━━━━━━━━━━━━━━━━━━━━━━━━━━━━━━━━━━┛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安全监察办事处验收表 ┏━━━━┯━━━━━━━━━━━┯━━┯━━━━━━━━━━━━━━┓ ┃矿井名称│ │地址│ 市 县(市、区) 镇 村┃ ┠──┬─┴───────────┴──┴──────────────┨ ┃ │ ┃ ┃验收│ 办事处负责人(签名) ┃ ┃意见│验收人员:(签名) 办事处印章 ┃ ┃ │ 年 月 日 ┃ ┗━━┷━━━━━━━━━━━━━━━━━━━━━━━━━━━━━━━┛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市级审核表 ┏━━━━┯━━━━━━━━━━━┯━━┯━━━━━━━━━━━━━━┓ ┃矿井名称│ │地址│ 市 县(市、区) 镇 村┃ ┠────┴───────────┴──┴──────────────┨ ┃市国土资源部门意见: ┃ ┃审核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市煤炭管理部门意见: ┃ ┃审核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意见: ┃ ┃审核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市环境保护部门意见: ┃ ┃审核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市劳动保障部门意见: ┃ ┃审核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市公安部门意见: ┃ ┃审核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市人民政府意见: ┃ ┃市政府负责人:(签名) ┃ ┃ ┃ ┃ 市政府印章 ┃ ┃ 年 月 日┃ ┗━━━━━━━━━━━━━━━━━━━━━━━━━━━━━━━━━━┛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省级审批表 ┏━━━━┯━━━━━━━━━━━┯━━┯━━━━━━━━━━━━━━┓ ┃矿井名称│ │地址│ 市 县(市、区) 镇 村┃ ┠────┴───────────┴──┴──────────────┨ ┃省国土资源厅意见: ┃ ┃审批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 ┃省煤炭工业局意见: ┃ ┃审批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省工商行政管理局意见: ┃ ┃审批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省环保局意见: ┃ ┃审批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意见: ┃ ┃审批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省公安厅意见: ┃ ┃审批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 ┃审批人员:(签名) ┃ ┃ ┃ ┃ 单位负责人:(签名)┃ ┃ 年 月 日┃ ┠──────────────────────────────────┨ ┃省人民政府意见: ┃ ┃ 省政府负责人:(签名) ┃ ┃ ┃ ┃ 省政府印章 ┃ ┃ 年 月 日┃ ┗━━━━━━━━━━━━━━━━━━━━━━━━━━━━━━━━━━┛ 附件二: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验收上报材料目录 1、安徽省整顿小煤矿验收表; 2、“四证”复印件; 3、矿井停产整顿方案和落实情况; 4、从业人员与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等用工管理档案复印件; 5、为井下职工办理的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复印件; 6、矿井签订的救护协议书复印件; 7、及时填绘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8、矿井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9、火工品使用和供应证件的复印件; 10、煤矿安全事故处理落实情况。 安徽省整顿小煤矿恢复生产验收标准 一、总则 第一条 为做好全省煤矿的安全整治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关闭整顿小煤矿和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办发〔2001〕68号)的要求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煤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安徽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办法》、《乡镇煤矿管理条例》、《煤矿安全监察条例》及《煤矿安全规程》(包括《小煤矿安全规程》(以下简称《规程》)等有关规定,制定本标准。 第二条 小煤矿整顿验收恢复生产总的要求是:矿井通风,以及防瓦斯、防煤尘、防火(以下简称“一通三防”)等安全设施的建设符合规定要求;安全生产符合煤矿安全规程和技术规范;矿长具备安全专业知识,特殊工种作业人员有职业资格证书;矿井开采符合环保要求,排放污染物达到环保标准;资源利用合理,矿业秩序良好。 二、矿井装备与技术规定 第三条 矿井通风系统独立、完整、可靠。井下没有违反《规程》规定的串联通风。 第四条 矿井采用主要扇风机通风。矿井和井下各用风地点风量充足,各种有害气体不超过《规程》的规定。井下没有无风、微风作业现象。掘进工作面采用局部通风机通风,不发生循环风。局部通风使用直径不小于300mm的阻燃抗静电风筒。 第五条 高瓦斯矿井制定了有效的治理措施。使用局部通风机供风的工作地点中的电气设备,装有风电闭锁装置,并在工作面安设了瓦斯报警仪。煤与瓦斯突出矿井有经过市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的防突措施,做到“四位一体”管理,且掘进工作面装设了风电瓦斯闭锁装置。 第六条 矿井按《规程》规定制定了防灭火措施。自然发火矿井采取了有效的防止煤层自燃的措施。 第七条 “一通三防”人员充足,矿井安全仪器仪表齐全、完好。 第八条 井下各作业地点及主要转载点有防尘措施。岩石、半煤岩掘进工作面无干打眼现象。井下无煤尘飞扬、堆积。 第九条 提升人员绞车和按规定可以通行人员井筒的提升绞车,选型合理,保护装置齐全。升降人员使用了专用的提升容器。 第十条 立井井口有阻车器、罐帘、安全门。上下井口提升、运输声光信号齐全。斜巷运输有“一坡三挡”。 第十一条 矿井有双供电电源。备用电源的容量能满足安全需要。 第十二条 没有采用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或发电机直接向井下供电。井下电气三大保护(过流、接地、检漏)装置齐全、可靠。 第十三条 井下使用的电气设备及器材、防护用品和安全检测仪器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四条 使用的矿灯合格完好。矿灯盏数能满足生产需要,并实行了集中管理。 第十五条 地面设施按《规程》规定设立了避雷装置。 第十六条 井下供电使用了合格的矿用阻燃电缆,接线无“鸡爪子”、“羊尾巴”、“明接头”。没有明电照明、明闸刀供电。 第十七条 井下水仓容积、矿井排水能力符合《规程》规定。 第十八条 矿井和回采工作面至少有两个能使人员通行到地面的安全出口。 第十九条 条井下支护质量符合《规程》规定。裸体巷道已制定安全措施并报县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二十条 矿井使用符合《规程》规定的火工品。使用了矿用防爆型放炮器,没有明火放炮,放炮母线符合《规程》规定,放炮使用水炮泥。 第二十一条 放炮员配备了便携式瓦检仪,实行了“一炮三检”制度。 第二十二条 矿井水文地质情况清楚,各种保护煤柱符合设计要求。受水害威胁的矿井按《规程》规定采取了有效安全防范措施。 第二十三条 井上下、矿内外调度通讯畅通。 三、矿并安全管理 第二十四条 矿井有采矿许可证、煤炭生产许可证、营业执照,矿长依法取得了资格证。 第二十五条 矿井安全生产第一责任人落实到位,设置了安全管理机构,配备了安全检查人员。 第二十六条 矿井有完善的安全整治方案(包括组织领导、整治内容、整治措施、资金计划。责任人)。 第二十七条 矿井制定了灾害预防和处理计划。 第二十八条 有及时填绘、反映实际情况的井上下对照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和通风系统图。 第二十九条 矿井编制、建立和执行了下列规章制度: (一)采掘工作面作业规程; (二)分工种技术操作规程; (三)工程质量检查验收制度; (四)设备管理及维修制度; (五)安全检查、安全活动日和事故分析处理及报告制度; (六)各级负责人和各工种安全生产岗位责任制度; (七)交接班制度; (八)安全生产和违章作业的奖惩制度。 第三十条 有经过批准的矿井设计或开采方案。 第三十一条 非正规开采的回采工作面制定了安全措施,并经县级煤炭管理部门批准。 第三十二条 矿井采掘工作面按作业规程规定及时支护,无空顶作业现象,并执行了敲帮问顶制度。 第三十三条 井下无瓦斯积聚和超限作业现象。井下盲巷得到及时管理。 第三十四条 矿井按《规程》的规定,建立了测风、瓦斯检查和通风设施管理等各项管理制度。各种通风报表齐全、准确,并按《规程》规定报矿长、技术负责人审阅。 第三十五条 矿井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要求制定了火工品使用管理制度。 第三十六条 未经国家煤炭管理部门批准,不得在水体下、防洪堤坝后翻加重要的公路、桥梁下、重要建筑物下等国家禁止的范围内开采煤炭。 第三十七条 煤矿与附近的救护队签订了救护协议。 第三十八条 已发生的安全事故得到了严肃查处,并落实到位。 四、矿并用工管理 第三十九条 矿井有专业学校毕业或经过法定授权单位培训合格的技术负责人。特殊工种作业人员(瓦斯检验工、井下放炮工、井下电钳工、安全检查员、主提升机司机、采煤机司机)全部持证上岗,其它从事生产人员按《规程》规定进行了培训。 第四十条 煤矿用工已报当地劳动保障、公安部门备案。煤矿从业人员与企业签定了劳动合同。没有使用女工从事井下劳动。 第四十一条 煤矿企业为井下作业人员办理了意外伤害保险,支付了保险费。 五、矿业秩序与资源利用 第四十二条 矿井有经国土资源部门认可的可开发利用的煤炭保有储量和资源量。 第四十三条 矿井按照国土资源部门审查同意的“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方案”进行开采,资源回收率不低于50%;按照规定堆放矿产品和矸石,未非法占用土地。 第四十四条 矿井在采矿许可证规定的矿区范围内开采,没有资源矛盾纠纷和越层越界开采行为。 第四十五条 矿山没有以承包形式或未经批准非法转让采矿权的违法行为。 六、环保要求 第四十六条 煤矿生产过程中产生的废水。废气、固体废弃物和噪声等排放符合国家排放标准,没有破坏周围的生态环境,已破坏的采取了恢复措施;小煤矿不得开采高硫、高灰煤炭。 安徽省煤炭工业局 安徽省国土资源厅 安徽省环境保护局 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 二00一年九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