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4/07 颁布日期: 2013/04/07
颁布机构: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安徽省
适用领域: 矿山安全
生效日期: 2013/04/07
颁布日期: 2013/04/07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的意见 (皖安〔2013〕5号) 各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安委会各成员单位,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   近年来,在省委省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全省煤矿持续开展整顿关闭和瓦斯治理,杜绝了重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为全省经济社会发展创造了良好的安全环境。但较大事故仍未有效控制,较大涉险事故时有发生。同时,随着煤矿开采深度不断增加,瓦斯、水害、热害和冲击地压等自然灾害越来越严重,一些制约煤矿安全生产技术难题和深层次问题未彻底解决,安全形势不容乐观。为深入贯彻全国、全省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精神,切实落实煤矿安全生产“七大攻坚举措”,认真吸取近期煤矿安全事故教训,有效防范和坚决遏制重特大事故,促进全省煤矿安全生产形势进一步稳定好转,按照省政府关于我省煤炭行业“抓大、管中、关小”科学发展思路,现就进一步加强煤矿安全生产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夯实煤矿安全生产基础工作   1.深化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一是坚持“科技、投入、管理、培训”并重和“时间、空间”保障原则,围绕煤矿瓦斯综合治理和利用科学进行开拓布局和采掘接替,为瓦斯治理创造必要的时空条件。二是严肃查处瓦斯治理工作中的造假行为,凡发现假钻孔、假计量、假指标、假预测、假检验行为的,一律按上限进行处罚。三是做好防突效果评价和防突预测图绘制工作,所有突出危险煤层采掘工作面2013年6月底前必须绘制完善的瓦斯地质图和防突预测图。四是淮南、淮北矿业集团,皖北煤电集团,国投新集公司(以下简称四大矿业集团)2013年12月底前完成所属矿井已开采煤层的突出敏感指标及临界值考察工作。五是不断改进瓦斯抽采工艺,选择合理的瓦斯抽采技术参数,提高瓦斯抽采浓度,切实做到“孔到位、管到底、口封严、水放尽”,实现瓦斯抽采最大化。   2.建立完善防治水工作体系。一是按照《煤矿防治水规定》、《安徽省煤矿防治水和水资源化利用管理办法》,逐步建立完善符合我省煤矿实际的“勘探预测、水害治理、效果评价、审查审批”防治水工作体系。二是加快防治水“一室两系统”建设,四大矿业集团必须建立区域性水质化验室,实现快速、准确水质化验,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必须在2013年底前建立、完善水害预警和水动态自动观测系统,地方煤矿就近与国有煤矿企业或其它有资质的水质化验单位建立业务关系,否则不予生产和建设。三是2013年底前,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煤矿未按要求装备潜水电泵应急排水系统的,不得开采受水害威胁区域的煤层。四是抓好防治水队伍建设,四大矿业集团要建立物探队伍,集团公司和各煤矿必须配备专职地测副总;地方煤矿必须与有资质的防治水机构签订技术服务协议。   3.提高地质保障水平。各煤矿要采用综合地质勘探手段,查明开采地质条件和灾害类型。具备条件的矿井在新水平、新采区开拓前三年要采用高密度三维地震勘探,查清瓦斯、水文、构造等地质条件,为矿井生产和灾害治理提供可靠的地质保障。 2013年底前,所有做过三维地震勘探的矿井,必须完成精细解释工作;不具备精细解释条件的,必须采取其它勘探手段进行补充勘探,提高地质保障水平。   4.强力推进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所有煤矿必须按照国家和省政府的要求,开展煤矿安全质量标准化建设,凡达不到三级质量标准要求的煤矿应立即限期进行停产整顿,逾期仍未达到三级标准要求的,按规定的程序依法予以关闭;煤矿建设项目达不到二级标准要求的,不予竣工验收;申请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煤炭生产许可证延期(变更)的煤矿,必须达到三级及以上标准化要求。   5.强化机械运送人员安全管理。各煤矿必须按要求完备人员运输等辅助提升运输各项安全保护设施,加强检查维护,保障检修时间,确保人员运输安全。各煤矿要在2013年6月底前开展一次主、副井提升及斜井(暗立井)和各井筒梯子间安全专项检查,并将检查结果按监管监察权限报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   6.大力推动煤矿安全生产管理信息化系统建设。四大矿业集团和产煤市煤炭管理部门2013年底前应与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实现管理信息化网络对接,逐步实现证照管理、人员培训、隐患排查、瓦斯等级鉴定、质量标准化申报、经济技术指标报告等网上实时更新;30万吨/年及以上地方煤矿“两图两系统”(通风系统图、采掘工程平面图、安全监控系统、人员定位系统)要与省、市煤矿安全监管部门、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联网。大中型高瓦斯及煤与瓦斯突出矿井的采掘工作面和主要生产系统要推广可视化管理,地方煤矿的井下主要封闭墙必须实施可视化管理。   7.提高培训质量和效果。严格按照《国务院安委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培训工作的决定》、《煤矿安全培训规定》(安全监管总局52号令)等规定的要求,年产30万吨/年以上煤矿2013年9月底前建立专门安全培训机构;现有各级安全培训机构按照“实际实用、循序渐进、逐步完善”的原则,创新培训方式,加强实操培训,建立培训网络系统,开发学习平台,提高安全培训覆盖面;加强事故应急处置能力建设,四大矿业集团要在2013年底前组织不少于30%的所属矿井开展一次瓦斯、水灾等事故应急演练;各煤矿要组织不少于30%区队进行一次瓦斯、水灾等事故应急演练,提高全员安保意识。   8.提升从业人员安全素养。推进“变招工为招生”的用工机制,从源头上把好从业人员素质关。四大矿业集团和大型以上地方煤矿新招入的井下工作人员,要求煤矿相近专业中专(技校)及以上毕业人数不得少于40%;制定并实施安全管理和从业人员培养培训规划;以安全生产、灾害治理为核心,合理配置人力资源,使职工基本素质满足煤矿安全生产、灾害治理的需要。   9.加强煤矿班组建设。坚持以规范化、精细化管理为基础,形成闭合、量化的班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坚持和完善班组民主管理等各项民主管理制度,探索适应新形势的班组建设工作的内容和形式,提高基层班组长的综合素养,开展煤矿示范班组创建活动,全面提高班组的创新意识和创新能力。   10.落实矿长安全生产责任。各相关部门和煤矿企业结合开展“保护矿工生命,矿长守规尽责”百日宣教和主体实践活动,加强《煤矿矿长保护矿工生命安全七条规定》宣贯工作,煤矿矿长、投资人、实际控制人和管理人员要按照《七条规定》关于“七个必须、七个严禁”的具体要求履行职责。监管监察部门要把《七条规定》作为监管监察工作重点内容,对违反《七条规定》的行为,一律按照上限进行处罚;造成安全生产责任事故的,依法从严查处。   11.严格煤矿安全准入。按照《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发展改革委安全监管总局关于进一步加强煤矿瓦斯防治工作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11〕26号)、《安徽省煤矿瓦斯综合治理与利用办法》(皖政办〔2011〕62号)、《安徽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徽省地方煤与瓦斯突出煤矿安全管理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皖政办〔2009〕118号)规定,新建矿井规模达45万吨/年以上;建设、施工、监理单位资质、业绩、瓦斯治理和防治水技术、实践经验必须符合规定;严把资源整合条件,防止低水平重复建设;30万吨/年以下的煤矿不得开采受承压水威胁的煤层,不得提高回采上限。   12.严格依法办矿、依法管矿。煤矿建设项目未核准、设计未审批以及未经验收或验收未通过擅自建设、生产必须立即停止建设、生产;煤矿安全生产许可证、生产许可证、采矿许可证等证照不全或到期未申请延期,一律停产整顿;煤矿企业不得超能力下达生产计划,煤矿不得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组织生产。各煤矿企业2013年6月底前对所属煤矿依法办矿、依法管矿情况进行自查自纠,并将情况按监管权限上报。   二、推进国有重点煤矿安全发展   13.组织编制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四大矿业集团要根据矿区灾害及治理实际,科学编制到2020年矿区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确定发展目标、重点任务和保障措施,并组织专家论证,于2013年底前报省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安徽煤矿安全监察局备案。四大矿业集团要对安全生产发展规划实施情况进行期中和期末评估分析,指导煤矿安全生产;所属煤矿要根据企业安全生产发展规划编制采场接替、瓦斯治理和防治水工程等重点灾害治理规划,细化安全生产目标、灾害治理重点和措施。   14.科学确定矿井生产能力。四大矿业集团要从煤炭资源禀赋条件、灾害程度及治理能力、装备水平、管理基础等方面论证各煤矿生产能力,并按规定对需要重新进行能力核定的矿井于2013年底前申请生产能力核定工作。省经信委会同相关部门组织专家对申请生产能力的矿井进行能力核定。   15.加大科技创新力度。四大矿业集团要以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为重点,积极探索深井条件下的矿压治理技术和工艺,不断加大岩巷综合掘进化、综采自动化、巷道掘支修机械化、高温热害综合治理、冲击地压防治、粉尘检测与防治等影响安全生产重点环节的科技创新力度,力争到“十二五”末使岩巷综掘率达到50%以上,建成一批“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采掘修机械化、高温热害综合治理、矿压治理、职业危害防治”示范矿井,带动全省煤炭产业技术升级。   三、提升地方煤矿安全保障能力   16.推进机械化开采。各地方煤矿在做好瓦斯综合治理、水害防治工作的同时,大力实施采掘运机械化改造,加快采掘机械化示范矿井建设。地方政府对确定保留的9万吨/年及以上煤矿要按“一矿一策”原则,制定机械化改造方案,明确机械化改造时间表,同时制定相应措施、出台配套政策,引导地方煤矿加快机械化开采改造步伐,确保2015年底前,全省地方煤矿采煤机械化率达到55%以上,掘进机械化率达到80%以上,运输机械化率达到100%。不能实施机械化改造的煤矿,产煤市政府应引导其关闭退出。   17.规范煤矿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按照皖政办〔2012〕40号、皖政办秘〔2012〕160号文规定和煤矿自愿原则,对具备资源整合条件、技术上合理,整合后生产能力在15万吨/年以上、具备实现机械化开采条件的矿井可以进行资源整合和技术改造;不能实现机械化开采的,一律不准通过技术改造提高产能。   18.深入开展“打非治违”专项行动。对超层越界或非法进入水体下开采以及擅自提高回采上限的煤矿,一律实施关闭;对紧急避险系统、机械化改造以及隐患整改等未按限期完成的煤矿,责令停产整顿,限期整改,逾期未整改或整改不合格的,一律实施关闭;发生较大以上事故的或一年内连续发生一般事故累计死亡达3人以上的煤矿,以及1个月内连续3次发现井下作业人员未进行安全培训或特种作业人员无证上岗的煤矿,一律实施关闭。   19.加快小型煤矿关闭退出步伐。2013年底前,安庆、池州两市现有4对煤矿全部退出;淮南、淮北市列入2013年关闭计划的10对矿井, 6月底前关闭到位。凡不具备煤炭资源整合和机械化改造的小型煤矿,要按照皖政办〔2012〕40号文精神,采取行政、法律、经济的手段,鼓励其提前退出煤炭开采业,有关市政府应明确9万吨/年以下矿井的退出时间、经济奖励政策和安全保障措施,加快关闭退出进度。   四、强化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   20.加强煤矿安全监管队伍建设。各产煤市政府要加强煤矿安全监管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备满足需要的安全监管人员,明确监管职责,严格执行地方煤矿驻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员制度。各煤矿安全监管部门要认真执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职责和行政执法责任追究的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监管总局令第24号),依法履行职责,依法加强对煤矿安全日常监管。   21.规范煤矿安全监管监察工作。各级煤矿安全监管监察机构要加强安全监管监察人员执法培训,做到依法行政、持证上岗。要根据所辖煤矿安全生产特点,制定煤矿安全监管监察计划。监管监察工作要制定工作方案,明确内容,制作现场笔录并和现场处理决定书;要督促煤矿按照本《意见》的要求,落实各项工作,确保科学、规范、有效监管监察。 安徽省人民政府安全生产委员会 2013年4月 7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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