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关于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1/31 |
颁布日期: |
2013/01/31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环保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1/31 |
颁布日期: |
2013/01/31 |
吉林省环保厅关于加强机动车环检机构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的通知
(吉环办字〔2013〕8号)
各市(州)环保局、长白山管委会环资局、各县(市)区环保局:
为贯彻落实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的意见》(吉政办发〔2012〕78号)精神,进一步加强全省机动车环检机构和环保合格标志管理,强化机动车污染防治,全力推进机动车污染减排工作,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加强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体系建设
各级环保部门要设置专门机构、专职人员负责机动车污染防治管理工作。按照环保部要求,各地级城市要建立机动车环境保护监督管理信息平台,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的电子信息化管理。
2013年6月底前,地级城市完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建设。2014年底前,县级城市完成简易工况法检测线建设。从2013年1月1日起,省厅对地级城市(含延吉市)新建非简易工况法的机动车环检线将不再办理检验资质委托。
二、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
各级环境保护部门要严格落实《吉林省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管理规定》(吉环办字〔2012〕36号)有关要求,加强机动车尾气排放检测和环保合格标志核发工作的监督检查,及时查处违规操作,弄虚作假等行为。对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机构违规操作的,下达限期整改通知,并监督执行;对在检测过程中弄虚作假的,按照大气污染防治法第五十五条进行处罚;对拒不服从环保部门监督管理的,省厅将取消其检验资质。
三、加强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
各级环保部门要落实《吉林省机动车环保合格标志管理规定》(吉环办字〔2012〕35号),进一步规范环保合格标志核发程序;积极协调公安交通管理部门,落实机动车环保检测和安全检测同步管理要求和《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第二十三条的规定,对不符合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未取得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的机动车,公安交通管理部门不予通过年审;联合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开展在用机动车环保检验抽查工作,对不进行环保检测、无环保合格标志上路行驶、高污染、高排放的机动车加强监督管理,推进机动车环保检测正规化、法制化、常态化进程,提高机动车环保检验率和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力争实现机动车环保检验率80%,环保合格标志发放率90%的工作目标。
从2013年开始标志印制经费由各地自行负责。各地根据环保合格标志核发需求,向省厅提交环保合格标志印制申请,明确标志的年限、种类、数量等信息,凭加盖省厅公章的核准意见到省厅监制的环保合格标志承制单位自行组织标志的印制。环保合格标志采用数字编号管理,具体编号规则见附件。
附件: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规则
吉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1月31日
附件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规则
环保检验合格标志编号暂时采用数字编号,数字编号规则为“地区代码+年份+核发机构编号+工位编号+顺序编号 ”。实例如下: (长春地区)
地区代码 年份 核发机构编号 工位编号 顺序编号
2201 13 01 01 000001
一、地区代码:参考国家标准GB/T 2260-1999全国县及县以上行政区划分代码表,按照县以上行政区代码前四位编号(见http://www.stats.gov.cn/TJBZ/xzqhdm/t20080215_402462675.htm)。
二、年份:2位数,年份。
三、核发机构编号:2位数,某一地区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编号。
四、工位编号:2位数,某一环保检验合格标志核发机构工位编号。
五、顺序编号:6位数,某一工位所核发的环保检验合格标志顺序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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