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措施、保质量”加强夏季挥发性有机物监管的通知

颁布机构: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3/07/14 颁布日期: 2023/07/14
颁布机构: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吉林省
适用领域: 大气环境
生效日期: 2023/07/14
颁布日期: 2023/07/14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关于“强措施、保质量”加强夏季挥发性有机物监管的通知

吉环大气字〔2023〕5号

   

各市(州)、长白山管委会、梅河新区(梅河口市)生态环境局:

  年初以来,全省因臭氧超标导致的污染天数呈同比上升趋势,受臭氧影响产生的污染共92天,同比增加29天,占总污染天数的36%,臭氧成为影响我省空气质量的重要因素之一。为减轻臭氧对我省空气质量的影响,各地要“强措施、保质量”,进一步加强夏季挥发性有机物监管,切实减少臭氧污染的发生,全力保障我省环境空气质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加强固定源挥发性有机物监管

  (一)聚焦重点环节。各地要加大对涉挥发性有机物(VOCs)企业的日常监管,明确主要污染物及排放强度,全面梳理挥发性有机物(VOCs)治理设施台账,加强对挥发性有机液体储罐、挥发性有机液体装卸、敞开液面逸散、泄漏检测与修复、废气收集设施、有机废气旁路、有机废气治理设施、加油站、非正常工况和产品挥发性有机物含量等重点部位和关键环节的监管力度。

  (二)实施精准管控。加强分析研判,运用无人机、走航巡查等现代化手段,科学确定监管对象,结合空气质量数据,聚焦重点区域、重点时段和重点行业,精准识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的原因。对存在突出问题的企业,实施限期整改,督导帮扶企业采取改用先进工艺、实施升级改造等方法,实现达标排放。

  二、强化移动源挥发性有机物监管

  (一)强化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监管。依法对机动车排放检验机构进行定期检验、监督抽测,严厉打击伪造汽车排放检验结果、出具虚假排放检验报告、临时更换机动车污染控制装置等弄虚作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二)强化在用车排放监管。要深入开展机动车路检路查,建立完善生态环境、公安、交通运输等部门联合执法常态化路检路查工作机制,实施现场监督抽测,严厉打击超标排放违法行为。

  (三)强化非道路移动机械监管。严格执行非道路移动机械管理机制,加快城区非道路工程机械环保编码登记进度,建立工地及企业等作业现场使用非道路移动机械登记管理制度。

  三、加大油品储运销环节监管

  (一)强化依法治理。各地要严格执行《储油库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加油站大气污染物排放标准》《排污许可证申请与核发技术规范储油库、加油站》等国家标准规范,强化油气回收治理和排污许可证核发、证后监管及现场执法监管。

  (二)加大油品VOCs管控力度。对汽车罐车密封性能进行定期检测,严厉查处在卸油、发油、运输、停泊过程中破坏汽车罐车密闭性的行为。储油库载有油品的设备与管线组件及油气收集系统应按规定开展泄漏检测与修复工作。推动城市建成区内加油站适时安装油气处理装置,落实分区域分时段精准调控汽油(含乙醇汽油)夏季蒸气压指标。

  四、强化监督落实

  (一)加强组织实施。各地要高度重视,主要领导靠前指挥,抽调骨干力量,切实加强对挥发性有机物(VOCs)重点企业的监督管理。要制定工作方案,建立健全排查清单和治理台账,突出重点,落实落细各项治理措施。加强与交通、公安、商务等相关部门的联动协作,对治理过程中发现的突出问题,及时会商研讨、联合整治,推动工作深入开展。

  (二)强化日常运行管理。各地要进一步加强污染治理设施的日常运行管理,建立完善挥发性有机物治理设施精细化管控制度,规范设施运营岗位管理、设施运营操作规程、设备仪器管理与维护和运行记录,切实提升运行管理水平。要紧盯在线监测数据,发现在线数据异常时,及时检查污染治理设施情况,确保污染物稳定达标排放。

  (三)加大监管执法。各地要锚定重点行业、企业,围绕生态环境相关资质、污染治理设施运行、污染物达标排放、监(检)测数据质量等情况开展全面排查,严厉打击无证排污、偷排偷放、超标排放、篡改数据及以逃避监管方式排放大气污染物等恶意违法行为。针对排查中发现的重点问题进行分析研究,采取现场指导、专家会诊等形式加强对相关企业的帮扶,指导企业制定整改措施,确保企业稳定达标排放。

  特此通知。

 

 

   吉林省生态环境厅        

  2023年7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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