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24 |
颁布日期: |
2013/12/24 |
颁布机构: |
吉林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吉林省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12/24 |
颁布日期: |
2013/12/24 |
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的通知
(吉政发〔2013〕31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已经2013年省政府第11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予以印发,请结合本地区、本部门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吉林省人民政府
2013年12月24日
吉林省落实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实施细则
为深入贯彻落实国务院《大气污染防治行动计划》,切实改善全省环境空气质量,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工作目标
(一)总体目标。
经过五年努力,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总体得到改善,地级以上城市(包括延吉市、长白山管委会所在地及梅河口市、公主岭市,下同)环境空气优良天数逐年提高,重污染天数大幅减少。力争再用五年或更长时间,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全省城市空气质量明显改善。
(二)具体指标。
到2017年,全省可吸入颗粒物(PM10)浓度比2012年下降12%以上。其中,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延吉市下降15%以上,四平市、通化市、白城市下降8%以上,白山市、松原市下降5%以上。上述城市环境空气其他评价指标年均稳定达到二级标准,细颗粒物(PM2.5)年均浓度逐年下降。
二、重点任务
(一)优化产业空间布局。
1.优化城市空间格局。结合城市地形地貌、环境空气状况、气象条件、城市规模等,科学制定并严格实施城市规划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规范各类产业园区和城市新城、新区的设立和布局,强化城市空间管制要求和绿地控制要求,形成有利于大气污染扩散的城市和区域空间格局。(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经合局、省气象局配合)
2.调整产业发展布局。按照主体功能区划要求,合理确定重点产业发展布局、结构和规模,对城市空气质量影响较大的重大建设项目原则上布局在城市主导风向下风向的重点开发区。加强对各类产业发展规划的环境影响评价,未进行规划环评的,不得受理具体建设项目的环评审批。强化产业政策在产业转移过程中的引导和约束作用,严格控制在生态脆弱或环境敏感地区建设“两高”行业项目。(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配合)
3.强化节能环保指标约束。提高节能环保准入门槛,严格执行重点行业节能环保准入条件,所有新、扩、改建项目,必须全部进行环境影响评价。未通过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一律不准开工建设,违规建设的,要依法进行处罚。严格实施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将二氧化硫、氮氧化物、烟粉尘和挥发性有机物排放总量控制作为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审批的前置条件。对未通过能评、环评审查的项目,有关部门不得审批、核准、备案,不得提供土地,不得批准开工建设,不得发放生产许可证、安全生产许可证、排污许可证,金融机构不提供任何形式的新增授信支持,有关单位不得供电、供水。(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土资源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安监局、省金融办、省电力公司配合)
4.实施企业“退城入园”。结合全省经济发展和城市改造升级,化解过剩产能、节能减排和企业兼并重组,有序推进位于城市主城区的钢铁、石化、化工、有色金属冶炼、水泥、平板玻璃等重污染企业“退城入园”。全省地级以上城市要在2014年6月底前制定实施企业搬迁及“退城入园”总体规划和年度方案。到2017年,基本完成地级以上城市主城区重污染企业环保搬迁改造。有序推进开发区、工业集中区产业、企业转型升级,对布局分散、装备水平低、环保治理设施差的小型工业企业实施分类治理,提升改造一批、集约布局一批、搬迁入园一批、关停并转一批。(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经合局负责,省环保厅、省国资委配合)
(二)强化能源结构调整。
5.加快清洁能源替代。积极有序发展水电,大力发展风能、太阳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和可再生能源。加大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煤制天然气供应和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推广使用。优化天然气使用方式,优先保障居民生活或用于替代燃煤;鼓励发展天然气分布式能源等高效利用项目,限制发展天然气化工项目;有序发展天然气调峰电站项目;全面加快实施“气化吉林”工程。(省发展改革委、省能源局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水利厅、省气象局配合)
6.提高能源使用效率。严格落实节能评估审查制度,新、改、扩建项目必须进行节能评估。新建高耗能项目单位产品(产值)能耗要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用能设备达到一级能效标准。(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能源局配合)
7.积极发展绿色建筑。新建建筑要严格落实强制性节能标准,设计和施工阶段执行节能标准比率达到100%。政府投资的公共建筑、保障性住房等要率先执行绿色建筑标准。2014年,长春市保障性住房全面执行绿色建筑标准,其他地区重点抓好保障性住房建设示范项目。到2015年,完成新建绿色建筑1000万平方米,建成3个绿色示范城区,全省新建保障性住房绿色建筑标准执行率不低于20%。(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配合)
8.推进供热计量改革。加快全省既有居住建筑供热计量和节能改造;建立科学合理的供热计量收费标准和办法,新建建筑和完成供热计量改造的既有建筑实施供热计量收费。到2015年,全省供热计量收费面积达到1.2亿平方米。(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三)加快转变发展方式。
9.严控“两高”行业新增产能。严格执行国家高耗能、高污染和资源性行业准入条件,不断优化产业结构,促进产业转型升级。严格控制“两高”行业新增产能,新、改、扩建项目要实行产能等量或减量置换,坚决遏制产能过剩行业盲目扩张。(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国资委配合)
10.加快淘汰落后产能。结合产业发展实际和环境质量状况,严格执行环保、能耗、安全、质量等标准,分地区明确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倒逼产业转型升级。按照《部分工业行业淘汰落后生产工艺装备和产品指导目录(2010年本)》、《产业结构调整指导目录(2011年本)(修正)》的要求,采取经济、技术、法律和必要的行政手段,提前一年完成钢铁、水泥、电解铝、平板玻璃等重点行业的“十二五”落后产能淘汰任务。对未按期完成淘汰任务的地区,暂停办理重点行业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和备案手续。到2017年,再淘汰一批落后产能。(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环保厅配合)
11.压缩过剩产能。加大环保、能耗、安全执法处罚力度,严格执行节能环保标准促进“两高”行业过剩产能退出的机制。落实财税、土地、金融等扶持政策,支持产能过剩“两高”行业企业退出、转型发展。坚决停建产能严重过剩行业违规在建项目,对未批先建、边批边建、越权核准等违规项目,尚未开工建设的,不准开工;正在建设的,要停止建设。(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省国土资源厅、省环保厅、省安监局、省能源局、省金融办配合)
(四)加强煤烟型污染防治。
12.控制煤炭消费总量。实施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地级以上城市要按照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目标,制定煤炭消费总量中长期控制规划,实行目标责任管理。到2017年,全省煤炭消费总量控制在1.2亿吨/年以内,煤炭占能源消费总量比重降低到65%以下。(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配合)
13.推进煤炭清洁利用。提高煤炭洗选比例,新建煤矿应同步建设煤炭洗选设施,现有煤矿也要加快洗选设施建设与改造。到2017年,原煤入选率达到70%以上。全省范围内限制销售和使用高灰份、高硫份的劣质煤炭。(省能源局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配合)
14.加快发展集中供热。大力发展热电联产、区域集中供热,加快推进“煤改气”、“煤改电”工程建设,提高热电机组利用率,发展热能梯级利用技术和热、电、冷联产技术及装备,提高热能综合利用率。在集中供热区域内,除调峰锅炉外,不得新建燃煤供热锅炉。在供热供气管网覆盖不到的其他地区,改用电、新能源或洁净煤,推广应用生物质成型燃料锅炉和高效节能环保型锅炉。加快实施集中供热老旧管网改造步伐,到2015年,力争完成3000公里以上供热老旧管网改造任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环保厅、省能源局配合)
15.全面整治燃煤小锅炉。到2017年,除必要保留的以外,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淘汰每小时10蒸吨及以下燃煤锅炉,禁止新建每小时20蒸吨以下燃煤锅炉;其他地区原则上不再新建每小时10蒸吨以下的燃煤锅炉。在化工、造纸、印染、制药等企业集聚区,通过建设热电联产机组或大型锅炉房逐步淘汰分散燃煤锅炉。对全省现存的供热小锅炉实施撤并改造。(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环保厅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质监局、省能源局配合)
16.划定城市高污染燃料禁燃区。扩大城市建成区高污染燃料禁燃区范围,逐步由城市建成区扩展到近郊,禁燃区内禁止原煤散烧。结合城中村、城乡结合部、棚户区改造,通过政策补偿和实施峰谷电价、季节性电价、阶梯电价、调峰电价等措施,逐步推行以天然气或电替代煤炭。鼓励建设洁净煤配送中心,推广使用洁净煤和型煤。到2015年,地级以上城市完成高污染燃料禁燃区划定和调整工作,并向社会公开。到2017年,长春市、吉林市禁燃区面积不低于建成区面积的60%,其他地区不低于50%。(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五)加强工业污染防治。
17.实施工业烟粉尘除尘系统提升工程。工业企业有组织排放烟粉尘不能稳定达标的,必须实施高效除尘改造。对无组织排放烟粉尘的,要采取有效措施进行控制。易产生扬尘的原材料、产品必须密闭贮存和输送,装卸料要采取有效措施防止扬尘。2014年年底前,所有燃煤发电机组要实现烟粉尘稳定达标排放。到2015年,其他工业企业要全部实现稳定达标排放。(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配合)
18.加快烟气脱硫设施建设。所有燃煤电厂、钢铁企业的烧结机和球团生产设备、石油炼制企业的催化裂化装置、有色金属冶炼企业都要安装脱硫设施。2014年,2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钢铁行业90平方米及以上烧结机、石油炼制行业催化裂化装置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到2017年,每小时20蒸吨及以上的燃煤锅炉、8平方米及以上球团生产设备要全部建成脱硫设施。(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配合)
19.大力推进烟气脱硝设施建设。所有燃煤机组、新型干法水泥窑应实施低氮燃烧技术并安装脱硝设施。2014年,日产2000吨及以上新型干法水泥窑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到2015年,30万千瓦及以上燃煤发电机组要全部建成脱硝设施并实现稳定运行。(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国资委、省能源局配合)
(六)减少机动车污染排放。
20.加强机动车污染管理。加强机动车环保检验,尾气排放不达标车辆,不得发放环保检验合格标志和安全检验合格标志,不得上路行驶。对经维修和调整或采用控制技术后,仍不符合国家或地方排放标准的,要予以强制报废。严厉打击生产、销售不达标车辆的违法行为。严格执行国家同期阶段机动车排放环保标准,到2014年,低于国家第四阶段排放标准的机动车不得注册登记和转入落籍。2015年完成省、市两级机动车污染监管平台建设。(省公安厅、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交通运输厅、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配合)
21.加快淘汰老旧机动车。严格执行老旧机动车淘汰制度,加大老旧公交车和大型载重货车的淘汰力度。地级以上城市要划定黄标车禁行区,限制黄标车上路行驶。到2015年,淘汰2005年年底前注册的所有营运黄标车;到2017年,基本淘汰老旧机动车。(省公安厅负责,省商务厅、省财政厅、省交通运输厅配合)
22.加强其他移动源监管。禁止使用超标排放的非道路移动工程机械,提高低速汽车(三轮车、低速货车)节能环保要求,促进产业和产品技术升级换代。自2017年起,新生产的低速货车执行与轻型载货车同等的节能与排放标准。(省公安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配合)
23.提升汽车燃油品质。2014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四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到2017年,全面供应符合国家第五阶段标准的车用汽、柴油。加强油品、燃气质量的监督检查,严厉打击非法生产、销售不合格油品、燃气行为。(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商务厅、省工商局、省质监局、省能源局配合)
24.加强城市交通管理。优化城市功能和布局,提高城市公共交通能力,推进公交智能化发展。加快城市公共交通基础设施建设,加大车辆投入更新力度。在全省实施“公交便民”工程,优化城市公共交通线路网络布局,倡导公交车辆通行优先,提高公共交通出行比例,加强步行、自行车交通系统建设。通过鼓励绿色出行、增加使用成本等措施,降低机动车使用强度。(省交通运输厅负责,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配合)
25.推广使用新能源汽车。公交、环卫等公共机构和政府机关及事业单位要率先使用新能源汽车。长春市、吉林市、辽源市新增或更新公务、公交、环卫车辆中采用新能源汽车比例不低于30%。采取直接上牌、财政补贴等综合措施鼓励个人购买新能源汽车,并在道路通行、充电价格等方面给予优惠。到2017年,我省公用新能源汽车保有量达到5000辆以上。(省工业信息化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科技厅、省公安厅、省财政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管局配合)
(七)加强扬尘综合治理。
26.加强建筑扬尘治理。各类建筑、道路、市政等工程要实施绿色施工,工程施工现场应全封闭设置围挡,严禁敞开式作业,施工现场道路应进行地面硬化,各种堆料应封闭储存或建设防风抑尘设施。渣土运输车辆要全部采取密闭措施,严查渣土车沿途洒落,在建筑工地集中区域设置运输指定通道,规定时间、路线进行运输作业。(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公安厅、省交通运输厅、省环保厅配合)
27.强化城市道路建设保洁。及时修复破损路面,有效防止扬尘污染。进一步提高城市保洁机械化作业能力和精细化清扫保洁水平,扩大机械化清扫除尘和洗扫作业面,增加重点街路、工程周边街路及重点部位高压冲洗和洒水降尘频次。(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28.推进城市绿化硬化。继续推进城市及周边道路绿化、单位及居住区绿化、立体空间绿化、绿道绿廊和公园绿地建设,扩大城市建成区绿地规模和硬化面积。到2017年,地级以上城市建成区基本消除裸露地面。(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八)加大综合整治力度。
29.加快挥发性有机物污染治理。在石化、有机化工、表面涂装、包装印刷等行业实施挥发性有机物综合整治,在石化行业开展 “泄漏检测与修复”技术改造。推广使用水性涂料,鼓励生产、销售和使用低毒、低挥发性溶剂,减少生产和使用过程中挥发性有机物排放。到2015年,基本完成全省在用加油站、储油库和油罐车油气回收治理任务。(省环保厅负责,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商务厅、省质监局配合)
30.实施餐饮油烟污染治理。县级以上城市建成区餐饮服务经营场所应全部安装高效油烟净化设施,推广使用净化型家用吸油烟机。严禁城区露天烧烤。(省环保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省商务厅、省食品药品监管局配合)
31.全面禁止秸秆焚烧。在全省范围内全面禁止露天焚烧农作物秸秆。加大政策扶持和科技研发力度,落实经济政策,鼓励秸秆综合利用,推广秸秆综合利用示范工程和秸秆还田、代木、制作生物培养基等技术装备以及秸秆固化成型等能源化利用装备,加快制定生物质成型燃料环保标准。(省环保厅、省农委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公安厅、省林业厅、省能源局配合)
32.禁止焚烧垃圾等固体废物。严禁露天焚烧生活垃圾、医疗垃圾、工业固体废物、杂草、落叶等可燃烧产生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所有垃圾等可燃物应运到指定地点处置。要做好宣传和督导工作,使禁烧垃圾等固体废物成为企事业单位和广大群众自觉行为。(省住房城乡建设厅负责)
(九)提高科技创新能力。
33.大力发展循环经济。推进循环经济试点,带动全省工业园区逐步实现能源梯级利用、水资源循环利用、废物交换利用和土地集约利用,促进企业循环式生产、园区循环式发展、产业循环式组合,构建循环型工业体系。推动水泥、钢铁等工业窑炉、高炉实施废物协同处置。加大生态工业园区建设力度。到2017年,全省单位工业增加值能耗比2012年降低20%左右,50%以上的国家级园区和30%以上的省级园区实施循环化改造。(省发展改革委、省经合局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配合)
34.强化科技研发和推广。加快推进我省地级以上城市雾霾天气形成机理、来源解析、迁移规律等研究,为污染治理提供科学依据。加强监测预警,开展人工控制雾霾天气试验和大气污染潜势预报研究。加强烟气除尘、脱硫、脱硝、机动车排放净化、环境监测、挥发性有机物控制,以及节能减排、绿色能源、清洁生产、新能源汽车、智能电网等方面的技术研发,从源头削减对大气的污染,推进科技成果转化应用。(省科技厅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省气象局配合)
35.全面推行清洁生产。对钢铁、水泥、化工、石化、有色金属冶炼等重点行业进行清洁生产审核,加大中高费方案的实施力度。大力推广先进适用清洁生产技术、工艺和装备,全面实施清洁生产技术改造。到2017年,实现高耗能行业排污强度下降30%以上。(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配合)
36.加快发展节能环保产业。着力把大气污染治理的政策要求有效转化为节能环保产业发展的市场需求,促进重大环保技术装备、产品的创新开发与产业化应用。扩大新能源汽车、光伏发电、地源热泵和新能源装备的市场消费,增加大气污染治理装备、产品、服务产业产值,有效推动节能环保、新能源等战略性新兴产业发展。(省发展改革委负责,省工业信息化厅、省环保厅配合)
(十)建立监测预警体系。
37.加快监测预警体系建设。加快建立重污染天气监测预报预警体系,做好重污染天气过程的趋势分析和会商研判,及时发布监测预警信息,提高监测预警的准确度。到2015年,省级和长春市、吉林市要完成重污染天气监测预警系统建设。到2017年,其他地级以上城市要完成监测预警系统建设。(省环保厅、省气象局负责)
38.制定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县级以上城市要制定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落实责任主体,明确应急组织机构及其职责、预报预警及响应程序、应急处置及保障措施等内容,确定限产停产企业范围、机动车和扬尘管控、中小学校停课及可行的气象干预等应对措施,开展应对重污染天气应急演练。地级以上城市于2013年年底前、县级城市于2014年6月底前完成重污染天气应急预案的编制、向社会公布及实施工作。(省环保厅负责,省发展改革委、省工业信息化厅、省教育厅、省公安厅、省住房城乡建设厅、省气象局配合)
39.及时采取应急措施。各地要将重污染天气应急响应纳入地方政府突发事件应急管理体系,实行政府主要负责人负责制。根据重污染天气的预警等级,适时启动应急预案,及时采取应对措施,有效控制污染影响,引导公众做好卫生防护。(省环保厅负责,省卫生计生委、省气象局配合)
40.提升环境监管能力。加大环境监测、信息、应急、监察、科研、宣教等能力建设力度,逐步达到标准化建设要求。建设完善省级环境空气质量监测网,加强监测数据质量管理,客观反映空气质量状况。2014年年底前,地级以上城市要全部完成环境空气质量新标准监测能力建设。(省环保厅负责,省财政厅配合)
41.加大环境执法力度。创新环境监管机制,推进联合执法、区域执法、交叉执法等执法机制创新,明确重点,加大力度,严厉打击环境违法行为。对偷排偷放、屡查屡犯的违法企业,要依法停产关闭。对涉嫌环境犯罪的,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监督缺位、执法不力、徇私枉法等行为,要依法追究有关部门和人员的责任。(省环保厅负责,省监察厅配合)
42.实行环境信息公开。要规范发布形式,及时发布环境信息,定期公布地级以上城市环境空气质量排名,提升信息公开的实效性、权威性。要主动公开新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企业污染物排放、治污设施运行情况等环境信息,接受社会监督。涉及群众利益的建设项目,应充分听取公众意见。要建立重污染行业企业环境信息强制公开制度。(省环保厅负责,省委宣传部配合)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组织领导。
县级以上政府对本行政区域大气环境质量负总责,主要负责人是第一责任人,要根据全省的总体部署及控制目标,制定本地区的实施方案,确定年度控制指标、重点工作任务和具体措施,并认真组织实施。各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统一行动,形成防治大气污染的强大合力。要落实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的主体责任,自觉履行环境保护的社会责任,接受社会监督。要按照环保规范要求,加强管理,增加投入,采用先进的生产工艺和治理技术,确保达标排放。
(二)建立健全政策法规体系。
加快《吉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的立法工作,修订《吉林省城市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条例》。全面落实“合同能源管理”的财税优惠政策,完善促进环境服务业发展的扶持政策。完善绿色信贷和绿色证券政策,建立健全排污权交易体系,启动排污权有偿使用和交易试点,引导金融机构加大对大气污染防治项目的信贷支持,严格限制环境违法企业贷款和上市融资,探索排污权抵押融资模式,拓展节能环保设施融资、租赁业务。严格执行脱硫、脱硝和除尘电价政策。完善大气污染物排污许可政策措施,强化污染物总量控制,将挥发性有机物纳入排污费征收范围。
(三)加大资金投入。
统筹整合污染减排治理等专项资金,实行“以奖代补”,支持地方政府开展工业、火力发电、汽车尾气、燃煤、建筑扬尘、秸秆焚烧等污染治理,加大生物质和清洁能源利用。各级基本建设投资要向大气污染防治重点项目倾斜。要将空气质量监测站建设及运行和监管经费纳入各级财政预算予以保障。
(四)制定专项规划。
建立“1+N”大气污染防治模式,加快制定并实施工业污染治理、火力发电企业大气污染治理、生物质利用、秸秆综合治理、汽车尾气污染治理、建筑扬尘污染治理、燃煤污染治理、 “气化吉林 ”防治大气污染、结构调整和产业升级污染防治、大气环境综合整治等专项规划,实施集中整治,着力解决重点行业、重点领域大气污染的突出问题。
(五)实施联防联控。
建立全省大气污染联防联控协作机制,由区域内地方政府和相关部门参加,协调解决重点区域内突出的环境问题,并组织实施环评会商、联合执法、信息共享、预警应急等大气污染防治措施,通报大气污染防治工作进展,研究确定阶段性工作要求、工作重点和主要任务。
(六)强化考核问责。
将可吸入颗粒物控制目标作为经济社会发展的约束性指标,构建以环境空气质量改善为核心的目标责任考核体系。省政府将向各地和省直有关部门下达大气污染防治目标任务书,将目标任务逐一进行分解落实,每年年初对各地区上年度治理任务完成情况进行考核。考核结果要向社会公布,并作为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的重要依据。对未通过年度考核的地区,约谈有关负责人,对有关地区实施建设项目环评限批。对因工作不力、履职缺位等导致未能有效应对重污染天气的,以及干预、伪造监测数据和没有完成年度目标任务的,要依法依纪追究有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七)动员全民参与。
加强环境保护宣传教育,不断提升公众的环境意识,切实形成关心环境、爱护环境、保护环境的良好社会氛围。要通过网络、报刊、电视、广播等多种渠道普及大气污染防治知识,做好重污染天气公众卫生防护宣传工作,普及公共预防和应对重污染天气的科学方法,增强公众的卫生防护意识和能力。要倡导文明、节约、绿色的消费方式和生活习惯,引导公众从自身做起、从点滴做起、从身边的小事做起,共同行动起来,推进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环境空气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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