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实施方案
颁布机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6/10 |
颁布日期: |
2013/06/10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3/06/10 |
颁布日期: |
2013/06/10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市政发〔2013〕33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实施。
西安市人民政府
2013年6月10日
西安市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实施方案
为认真贯彻落实《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意见》(陕政发〔2013〕10号),按照“一年强化、两年攻坚、三年巩固”的工作目标,全面落实“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进一步加强全市安全生产“三基”工作(落实基层责任、强化基础能力、提升基本素质),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落实安全生产基层责任
(一)落实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组织领导责任。
努力构建“政府监管、行业管理、企业负责、社会监督”的安全生产工作格局。各级政府要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的原则,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社会管理综合治理体系之中,严格落实“一把手”对安全生产负总责和领导班子成员“一岗双责”制度。从2013年起,各区县政府一律由常务副区(县)长担任安委会主任或主管安全生产工作。乡镇(街办)、村(社区)、园区有关负责人对本区域内的安全生产负责。2013年年底前,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依据省、市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划分的有关意见,结合本辖区实际情况,制订本辖区的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规定。各级政府和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对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负全责。(市安委办牵头,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二)落实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认真贯彻执行《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落实政府相关部门安全生产监管责任的意见》(陕政发〔2013〕8号)。政府相关部门要严格审批责任制,坚持“谁主管、谁负责”和“谁发证、谁负责”的原则,审批前严格把关,审批后强化监管。坚持管行业必须管安全的原则,加强对下级政府业务部门安全生产工作的指导协调和监督检查,并具体负责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认真履行行业安全监管职能,制订和落实安全生产工作措施。(市安委办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1.加强企业安全管理机构建设。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民爆等高危行业生产经营单位,必须设置责权统一的安全生产管理专门机构。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按不低于1%的比例配备;从业人员不足300人的,至少配备1名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机构、专家进行管理。高危企业专职安全管理人员中至少50%以上具备注册助理安全工程师以上资格,其他企业应根据实际需要配备相应的专业技术人员。(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检查并督促企业抓好落实)
2.完善安全管理制度和台账。要完善企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和标准规范,建立安全生产会议、安全检查、领导带班作业、隐患排查治理、重大危险源监控和考核奖惩、教育培训、安全投入、应急救援、职业危害防治、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等安全管理基本制度和台账。落实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高危行业企业应与从业人员签订安全合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检查并督促企业抓好落实)
3.加强安全生产现场管理。各类企业要加强班组安全建设和作业场所安全管理,落实标准化操作和安全防范措施,形成个人自保、两人互保、班组联保的班组安全现场管理机制。要加强日常检查、安全巡视、设备维护管理与技术改造,落实过程控制和精细化管理,排查整改设备隐患,及时排除不安全因素。企业领导干部要带头带班带岗,严肃查处违章作业、违章指挥、违反劳动纪律的行为,保证作业现场管理规范、安全有序。(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加强检查并督促企业抓好落实)
4.规范安全生产费用管理。非煤矿山、建筑施工、危险化学品、交通运输、烟花爆竹、冶金、机械制造等行业企业,要落实《企业安全生产费用提取和使用管理办法》(财企〔2012〕16号),按照“企业提取、政府监管、确保需要、规范使用”原则,编制年度安全费用提取和使用计划,纳入财务预算,保证足额提取、专项使用。(市财政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国资委、市安监局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四)落实安全生产行政问责制。
要严格落实安全生产通报、警示预报、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按照市委、市政府目标责任考核的要求,安全生产目标责任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区县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发生较大以上生产安全事故且负有责任的区县(开发区)和乡镇(街办),当年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政府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提拔重用。一年内发生2起以上较大事故,“打非治违”工作不力,省、市安委会挂牌督办重大隐患逾期未整改的,所在区县政府和开发区管委会要向市政府做出书面检查。国有及国有控股企业发生生产安全死亡事故的,对其主要领导和主管领导按一定比例扣减效益年薪,主要负责人一个年度内不得参加各类先进评比活动。(市委组织部、市考核办、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市安监局等部门分工负责)
二、强化安全生产基础能力建设
(一)加强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建设。
1.按照“提升市、加强区县(开发区)、完善乡镇(街办)、延伸村(社区)”的要求,进一步强化基层安全监管机构和队伍建设。2014年年底前,全市要建立起“权责明确、行为规范、精干高效、保障有力”的基层安全监管体系。(市编办、市财政局、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2.切实加大经费保障。市、区县(开发区)两级政府每年要按照本行政区域人口总数每人2元提取安全生产专项经费,并列入财政预算;对于工业规模较大、经济较发达的区县(开发区)在此基础上可适当提高安全生产专项经费提取比例;设立市长、区县长(开发区管委会主任)安全生产专项基金,弥补安全监管机构工作经费不足。安全生产专项经费主要用于办公设施、执法装备、宣传教育培训、奖励激励和应由政府统筹的重大隐患治理、应急演练、联合执法等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及市财政局牵头,市安监局配合,2013年年底前落实)
3.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安全生产“十二五”规划的通知》(国办发〔2011〕47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生产监管监察部门及支撑机构基础设施与装备配备相关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0〕84号)和《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印发安全监管部门及支撑机构工作条件建设基本配置标准的通知》(安监总规划〔2012〕9号)要求,2014年年底前,各级安监部门基础设施办公用房、业务用房、保障服务用房和执法交通专用工具、现场监督检测、职业危害快速检测、听证取证等装备配备达到国家基本配置标准。(市安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和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4.不断规范基层监管机构编制。区县要按照不低于当地政府工作部门和直属机构人员编制平均数,确定安全监管机构行政或事业编制人数,保证实际编制数不低于全国平均水平,即不低于14人。开发区参照区县执行。(市编办、市安监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分工负责)
5.逐步理顺关系,健全机构。2013年年底前,区县级安监机构行政关系不顺的,要将安监机构编入政府组成部门或直属机构序列;区县和开发区没有成立行政执法机构的要全部成立。全市各乡镇(街办)要设立安监站,至少有1名专职安监员,在村(社区)、园区干部中要确定1-2人负责安全生产管理工作。(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
6.积极推进基层安全生产网格化管理。按照属地管理与分级监管相结合,以属地管理为主的原则,以区县(开发区)为单元建立一级网格,以乡镇(街办)为单元建立二级网格,以行政村(社区)为单元建立三级网格,构建“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监管网络。逐级编制网格化安全管理图,标明每个网格责任区内的高危企业、危险源(点)、人员密集场所等重点部位,并逐一明确其责任单位、责任人及安全管理工作职责,实行定点、定人、定责管理。建立完善辖区内重点行业安全管理的记录资料、安全监管对象分布图、安全教育培训等安全监管基础台账。(各区县政府、开发区管委会负责,2014年年底前完成)
(二)强化企业安全生产基础建设。
1.切实加强安全生产源头管理。按照产业发展布局、企业准入条件以及安全许可等要求,强化建设项目源头审批管理,把符合安全生产条件作为建设项目审批的前置条件,新建、改建和扩建项目均应严格落实安全设施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以下简称“三同时”)制度;未通过安全评估的不准立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建设的要依法取缔,未按规定落实的必须依法查处。(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工信委、市公安局、市规划局、市建委、市市政局、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市房管局、市质监局、市城改办、市气象局、市总工会分工负责)
2.广泛开展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和精细化管理。按照“政府引导、行业牵头、企业负责、保证质量、全面开展”的要求,2013年年底前,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和非煤矿山、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上企业实现全面达标;2015年年底前,冶金、机械等工贸行业(领域)规模以下企业实现达标;交通运输、建筑等其他行业,根据本行业实情,积极稳妥地推进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达标工作。各企业要建立定期安全风险评估分析制度,加强企业全员、全方位、全过程的精细化管理和风险监控的动态监控,提高标准化达标水平。(市安监局、市国土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水务局和市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深入开展安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企业是隐患排查治理的主体,对隐患排查治理负全责。矿山、交通运输、危险化学品、建筑施工、烟花爆竹、特种设备、民爆器材、铁路道口和消防等行业(领域)的重大隐患及重大危险源要严格落实登记建档、评估分级、跟踪督办、治理销号等制度。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本级管理的重大隐患在新闻媒体和网站上进行公告,并纳入年度考核内容。对不按规定进行整改的,依法予以行政处罚,对因隐患整改不力造成事故的要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要建立重大隐患和事故瞒报举报奖励办法,发挥社会和公众对安全生产的监督和参与作用。(市安监局牵头,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4.切实加强职业病危害防治工作。要严格实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制度,抓好粉尘、高毒物质等职业危害防范治理。(市安监局牵头,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及市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必须进行严格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对未提交预评价报告或预评价未经审核备案的,一律不得批准建设。对作业场所职业危害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企业,要依法责令其整改,情节严重的要依法予以关闭。(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及市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三)建立健全安全生产保障体系。
1.结合实际和高危行业特点,健全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督查检查、现场监管、行政执法和预警预报等制度。建立健全道路交通、建筑施工、消防、非煤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等重点行业(领域)的安全监管联席会议制度,加强联合执法,形成工作合力。深入开展打“三非”(非法生产、非法经营、非法建设)、反“三违”(违章指挥、违章作业、违反劳动纪律)、治“三超”(工矿企业超能力、超强度、超定员生产和交通运输单位超载、超限、超负荷运输)活动。按照“四不放过”原则,严格安全生产事故责任追究,严厉查处违法违纪和失职渎职行为。(市安监局牵头,市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建立完善安全生产应急救援保障体系。认真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以“一案三制”建设为重点,完善体制,建立机制,理顺关系,做到机构、职责、编制、人员、经费五落实,做到“一队多用、一专多能、多灾种综合救援”。(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卫生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地震局、市气象局、市应急办及市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3.建立完善安全生产科技支撑体系。以产学研用相结合为重点,建立安全科技成果转化长效机制。(市安监局、市科技局、市工信委牵头,市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4.充分发挥各级安全生产专家组、安全技术研究咨询机构、安全评价机构和安全生产协会的支撑作用,为政府安全监管和企业安全生产的决策咨询、安全评价评估、安全检测检验、事故查处等提供技术支撑。(各级安监局牵头、市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建立健全安全生产激励约束机制。
1.积极构建企业安全生产信用挂钩联动机制。各级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要将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评估分级结果、重大隐患整改和危险源监控、较大以上事故等信息,定期在新闻媒体上公告,并与企业信用评级、项目核准、用地审批、专项资金扶持、
证券融资、银行贷款、品牌创建、评先评优等挂钩。要建立安全生产“黑名单”制度,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实行安全生产的联动管理、联合服务、动态监管。(市安监局、市发改委、市国土局牵头,市工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局、市国资委、市工商局、市金融办、市国税局、市地税局配合)
2.健全安全生产激励机制。对在安全生产年度目标考核中获得优秀等次的地方政府,由上一级政府颁发一定数额奖金。企业要建立以岗位安全绩效工资为重点的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考核制度,将从业人员的经济利益与安全绩效挂钩,切实提高企业安全管理人员、安全工程技术人员的待遇,保证其收入水平高于其他同层级管理人员和工程技术人员。(市安监局牵头,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资委及市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3.落实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的合理待遇。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实行安全生产监管监察岗位津贴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5号)要求,对从事安全生产监管监察人员实行岗位津贴补助政策。(市人社局牵头,市安监局、市财政局配合,2013年年底前落实)
4.积极推行为区县(开发区)、乡镇(街办)安监部门一线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办理团体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或个人意外伤害保险。(市安监局牵头,市人社局、市财政局配合)
三、提升全民安全生产基本素质
(一)大力实施“素质提升工程”,提高安全监管和执法人员素质和能力。
1.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人才培养纳入人才发展战略规划,通过多种渠道吸纳和培养安全生产专业人才,加快培养高危行业专业人才、生产一线急需技能型人才和安全生产监管人才。(市教育局牵头,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安监局、市质监局配合)
2.安排专项培训费用,加强对基层安全监管和执法监察人员的教育培训。(市安监局牵头,市人社局及市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二)建立强制培训制度,提高企业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素质和能力。
1.建立强制培训制度,督促企业制定培训计划,加强对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的安全培训以及从业人员转岗、换岗的安全教育,完善企业员工安全技术培训机制。(市安监局、市人社局按职责分别牵头,市建委、市国资委及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2.严格执行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规定,未经安全培训或培训不合格,一律不得上岗作业。建立高危行业企业员工安全信息卡,将安全培训、安全资质、违章情况等基本信息录入信息卡,对严重“三违”人员实施终身淘汰。到2014年年底,全市各行业(领域)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率要达到100%。(市安监局、市公安局、市人社局、市建委、市交通局、市质监局分工负责,市级有关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三)加强安全宣传和文化建设,提升全民安全素质。
1.以“安全生产月”活动为平台,以安全宣传进村镇、进企业、进社区、进学校、进家庭为重点,通过多种方式和渠道,加强安全生产法律法规、安全知识、安全道德宣传。开展应急常识的宣传教育,提高全民预防、处置、自救、互救、避灾能力,营造“关爱生命、关注安全”的舆论氛围。正确利用媒体特别是网络舆情,接受社会监督,推动安全生产。(市安监局牵头,市教育局、市公安局、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市文广新局、市国资委、市质监局、市法制办、市委宣传部、市总工会、市妇联、团市委及市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分工负责)
2.加大安全文化创建力度,全面推进安全社区创建工作,在全市开展好“安全进社区、平安送万家”活动。抓好安全示范县的建设、评审和考评工作,以典型示范带动安全城市、安全乡镇建设。(市安监局牵头,市级各行业主管、监管部门配合)
四、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负责抓好本辖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组织实施。要加强组织领导,完善工作机制,切实把加强“三基”工作作为推进安全生产工作的重要抓手,把加强基层建设作为工作的出发点,从领导、政策、体制、经费等方面给予重点倾斜。市政府有关部门要负责抓好本行业(领域)的安全生产“三基”工作,从人、财、物等方面给予重点保障。
(二)确保任务落实。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根据本地区、本单位实际情况,进一步明确和细化目标任务,落实责任分工,有时间要求的任务要明确完成时限。在3年内,分年度依次开展“三基”工作“强化年”、“攻坚年”、“巩固年”活动,一年一个主题,一年一个重点,建立工作保障机制,制定工作措施,狠抓工作落实。
(三)强化目标责任考核。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要制订加强安全生产“三基”工作的具体推进方案,加强督促检查,确保目标任务落实。从2013年起,市安委会将把本实施方案的落实情况纳入对各区县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市级各有关部门和各有关单位安全生产目标责任考核的重要内容。对“三基”工作措施不落实、工作进展缓慢的,将予以通报批评并严格执行约谈和“一票否决”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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