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25 颁布日期: 2005/12/25
颁布机构: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西安市
适用领域: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5/12/25
颁布日期: 2005/12/25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通知 (市建发〔2005〕323号) 各区、县建设局,各开发区规划建设局,各建设单位,施工、监理、劳务企业:   为贯彻落实国家《安全生产法》和《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不断提高全市建筑行业从业人员素质,强化施工安全规范,确保工程质量安全,根据建设部和省建设厅关于建设行业全员安全生产培训的严格规定,我委于2005年3月颁发了《西安市建筑施工企业全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市建发[2005]44号),在我市建筑行业初步开展了安全生产教育宣传和培训活动,对提高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生产意识,促进施工企业的安全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但是,目前我市建筑工程安全生产形势仍不容乐观,安全事故的频发反映出不少建筑企业忽视安全生产教育、从业人员安全意识淡漠的严重问题。为此,市建委决定,从2006年1月起,在全市建筑施工企业进一步开展大规模强制性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坚决打好安全生产教育的攻坚战。市建委各职能处室要加大对安全培训的检查力度,及时解决问题,指导培训开展。2006年年末,我委将召开督查落实会议,对不执行全员安全生产培训规定的企业作出严肃处理。   现将教育培训的安排及要求通知如下:   一、培训内容   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管理规范;现代建筑企业、班组安全管理知识;岗位安全生产操作规程;建筑施工安全事故案例分析等。   二、培训对象   1.建筑施工现场参与安全生产管理的全部人员,包括施工单位项目经理、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   2.建筑施工企业的义务安全监督员、各工种班组长、一线操作人员。   三、培训时间、方式及地点   1.各工种一线工人培训时间为一天(8课时),在施工现场就地培训。   2.班组长以上管理人员、义务安全监督员培训时间为两天(16课时),分批脱产集中培训。   3.单位负责人、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专职安全员、监理单位项目总监及各专业监理工程师,培训时间为三天,分批脱产集中培训。   四、检查和督察   1.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建筑工程质量安全监督站以及各有关建设、监理、施工单位,必须加大检查力度,把开展安全教育培训及上述人员持证情况作为检查工作的一项重要内容。   2.建委培训中心在实施培训过程中,应深入各施工工地进行现场办公,督察培训,对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劳务分包公司给予培训指导,现场解决培训中出现的问题。   五、培训管理及发证   1.所有人员的报名培训、考核发证等工作由市城乡建委培训中心统一负责组织实施。   2.培训中心每月向建委质量安全监督站、建筑业处、科教处通报各企业开展安全培训的进展情况,以及施工和劳务企业中存在的瞒报、拒报和拖延等问题;   3.我市从2006年1月起,实行施工现场义务安全监督员制度,每15名从业人员中确定1名义务安全监督员,其人选由施工企业自行确定,经委培训中心培训考核合格后,发放证书和统一制作的安全帽、袖章,证书有效期为一年。   4.以上所有人员,经培训考试合格后,由委培训中心造册登记报市建委审核批准后加盖“市城乡建委教育培训专用印章”及钢印,最后由培训中心发放。   六、相关规定   1.各施工单位在开工前办理建设项目质量安全监督备案手续时,必须对所有从业人员按要求进行安全培训,达到规定比例(委培训中心出具证明)后,方可办理相关手续。   2.施工单位不得与未组织参加安全培训的劳务公司签订劳务分包合同;在建施工项目新招的管理人员及一线工人,必须经过安全培训并持证上岗;凡未经培训擅自上岗者,一经发现必须采取强制性离岗培训措施。   3.凡离岗三个月以上或工作期间发生质量安全和生产责任事故者,吊销其“西安市建设类从业人员安全教育培训合格证书”。   4.各施工项目的建设、施工、监理单位和劳务分包公司的负责人作为施工现场安全培训的责任人,必须认真开展从业人员安全培训的督办落实工作。   5.企业开展全员安全培训情况要作为招投标管理、建筑市场管理、质量安全管理、企业信用档案及相关评奖、评优活动加减分的重要依据。   6.市建委培训中心及各区县培训站要加强师资力量,加大督察力度,强化服务意识,改进方式内容,及时总结培训工作中的经验和不足,做到安全培训与生产实际相结合,切实提高全员安全生产培训工作的质量和效果。 西安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五年十二月二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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