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安市)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2/24 |
颁布日期: |
2010/12/24 |
颁布机构: |
西安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西安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健康安全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0/12/24 |
颁布日期: |
2010/12/24 |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实施意见
(市政发〔2010〕87号)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各工作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监管,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形成各司其职、各尽其责、齐抓共管的安全生产格局,促进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陕西省安全生产条例》、《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2010〕23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实施意见》(陕政发〔2010〕39号)以及《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安全生产监督检查监管责任及事故调查处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市政发〔2007〕160号)等有关法律法规和文件,结合我市实际,现就在全市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提出如下意见:
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重要意义
(一)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就是要建立健全各级政府及政府部门领导班子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形成主要负责人负总责,其他副职领导既要履行分管业务工作职责,又要履行分管业务的安全生产工作职责的工作机制。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含履行行政管理职能的机构,管理公共事务的组织,以及由市政府任命负责人的企事业单位,下同)负责做好主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
(二)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是落实科学发展观、严格安全生产监管责任,实现安全发展的一项重要措施。实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有利于建立健全“横向到边、纵向到底”的安全生产责任体系,有利于形成“齐抓共管、群防群治”的安全生产新格局,有利于建立“关口前移、重心下移、标本兼治、重在预防”的安全生产管理机制。实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是有效控制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的需要,是提高各级领导干部责任意识的需要,是实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安全生产管理的需要。各级政府及行政管理部门必须高度重视,有效推动,为实现我市安全生产形势的稳定好转提供坚强的组织保证。
二、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具体内容
(一)各级政府主要负责人是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第一责任人,对本地区的安全生产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认真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工作重要议事日程;
2.监督、检查、指导本级政府副职抓好安全生产工作,定期听取安全生产工作汇报,协调解决存在的重大问题;
3.将安全生产工作纳入政府社会管理和市场监管的基本任务,把安全生产规划纳入经济和社会发展的总体规划,全面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对安全生产工作实行目标管理,将安全生产工作作为对各级领导和干部政绩考核的重要内容;
4.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工作会议,亲自主持或委托主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召集有关部门正职负责人参加,分析、布置、督促、检查本地区的安全生产工作,及时解决有关安全生产的重大问题;
5.建立健全本地区安全生产组织体系和工作责任体系,确保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人员、经费等的落实;
6.对辖区内的安全生产工作每季度至少进行一次安全检查。监督、检查、指导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坚决遏制和有效防范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7.安排落实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签署本级政府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负责所在地重特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的指挥。
(二)各级政府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是所在地区安全生产工作的直接责任人,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协助主要负责人履行政府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
2.定期或不定期组织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议(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听取相关部门的工作汇报,传达贯彻上级精神,分析安全生产工作形势,研究解决实际问题,监督有关部门具体落实,并形成政府安全生产工作会议纪要;
3.负责领导本级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工作,组织制定年度安全生产工作目标、控制指标和落实措施,督促和指导各项任务的完成;
4.负责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指导本级政府、部门和监管单位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做到责任分明;分级建立安全生产目标控制体系,层层落实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确保安全生产工作目标任务的完成;
5.组织本地区安全生产大检查,每两个月至少检查一次。督促和组织有关部门按照职责分工,对本行政区域内的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发现事故隐患及时处理;
6.听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行政区域内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重大安全生产问题;
7.督促、检查、指导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查处、打击、取缔和关闭工作;
8.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下级政府和本级政府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9.督促建立健全应急救援指挥体系。组织制定本级政府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行政区域内发生生产安全事故时,协调有关部门积极做好应急救援、事故报告、善后处置等相关工作;
10.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各级政府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是分管行业和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把安全生产工作纳入分管行业或部门工作计划,做到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2.监督、检查、指导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责任制的落实情况和安全生产目标任务的完成情况;
3.根据安全生产形势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听取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工作汇报,掌握分管行业或部门安全生产工作情况,研究解决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4.对分管行业或部门的安全生产工作至少每两个月进行一次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督促、检查和指导分管行业和部门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分管行业或领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将打非情况报告主要负责人;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分管行业和部门完成好上级政府及相关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行业或部门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应及时赶赴现场,指挥事故抢险救援,并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8.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四)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的正职领导(或者主持工作的行政负责人)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负全面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负责抓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在本部门(系统)的贯彻落实;
2.组织落实政府下达的安全生产目标任务,层层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和安全生产年度控制指标,采取切实可行措施,确保责任落实、目标任务完成;
3.坚持将安全生产工作与本部门(系统)的业务工作同时安排部署,同时组织实施,同时总结考核;
4.明确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管机构、人员,并改善其工作条件,保障必要的装备和经费,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规章制度,保证安全生产工作正常有序进行;
5.每季度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会议,及时研究解决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中的突出问题。通报安全生产检查情况,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查处打击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情况,分析研究安全生产形势、存在的问题及采取的主要措施;
6.监督、检查和指导分管副职做好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特别是事故隐患排查整治工作以及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的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工作;
7.安排落实政府和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8.对本部门(系统)的安全生产工作每两个月进行一次全面的检查。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发现的事故隐患及时采取措施予以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9.及时、准确报告本部门(系统)发生的生产安全事故,督促、检查和指导制定本部门(系统)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并定期修改完善。
(五)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安全生产工作的副职领导是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的直接责任人,具体负责抓好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工作,对安全生产工作负综合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实施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和方针政策及上级有关安全生产工作的决策、部署、指示,结合本部门(系统)工作实际,主持制定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和措施以及落实年度安全生产工作方案;
2.定期不定期召开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每季度至少一次)研究安全生产工作,研究解决安全生产中存在的问题,安排部署本部门(系统)阶段性工作;
3.每月至少开展一次安全生产大检查。组织本部门(系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4.检查、督促、指导本部门(系统)相关业务处(科)室按照政府赋予的安全生产监管职责或行业安全生产指导职责依法对所属或监管的企业进行安全监督检查;
5.组织本部门(系统)的打非工作。采取更加严密的组织方式、更加有力的打击措施、更加严格的监管手段、更加有效的执法监督,及时发现、严厉打击本部门(系统)内的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坚决整顿治理、关闭取缔非法违法和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及时向主要负责人报告打非工作情况;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督促、检查本部门完成好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应急救援演练。本部门(系统)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立即赶赴现场,组织抢险救援,妥善处理善后工作;
8.督促、指导本部门(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加强自身建设,提高安全生产监管能力和水平;
9.抓好本部门(系统)人员的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和培训,提高安全生产意识;
10.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六)各级政府行政管理部门分管其他工作的副职领导是分管部门的直接责任人,对其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负直接领导责任。其主要职责是:
1.组织落实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责任制,组织制定和落实分管工作年度安全生产监管工作计划,并确保完成分管业务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任务;
2.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安全生产专题工作会,研究和解决分管业务范围内安全生产工作中的重大问题;
3.对涉及安全生产审批或者验收的事项,必须依法进行审查批准或验收;
4.每月至少组织一次安全检查,督促分管的处(科)室认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安全检查做到有方案、有重点、有记录,对重要节假日和重要时期的安全生产工作亲自带队检查。对群众举报或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立即研究解决,做到整改措施、责任、资金、时限和预案“五到位”,严防事故发生;
5.分管业务范围发现非法违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要组织相关人员及时进行查处、打击、关闭和取缔,并将相关情况及时报告主要负责人,同时上报同级政府;
6.根据主要负责人的指示或委托,完成好政府及上级政府部门督办的打非、隐患整治、事故协查等安全生产事项;
7.分管业务范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及时赶赴事故现场,组织抢险救助,协助做好相关工作;
8.做好主要负责人交办的有关安全生产工作。
三、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主要措施
(一)加大考核力度。进一步完善安全生产目标考核机制。制定考核标准,细化考核内容,坚持定期考核与平时考核、综合考核与专项考核相结合,依据考核结果实施奖惩。各级政府、各部门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考核结果将作为政府年度目标责任综合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二)定期监督检查。各级人民政府及其行政管理部门的主要负责人要率先垂范,自觉做好职责范围内的安全生产工作,要定期对所有副职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履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副职更应经常地积极主动地向主要负责人汇报,真正建立起“相互支持、密切配合、齐心协力”的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工作机制,在班子成员的共同努力下,完成好市委、市政府交办的安全生产工作,为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根本好转做出贡献。
(三)严格责任追究。各级政府的领导及其所属行政管理部门的领导忽视安全生产工作,不履行或不正确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导致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或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隐瞒不报、谎报、拖延不报,或者不及时组织开展事故救援工作,导致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扩大的;一个考核年度内连续发生较大事故或发生重特大事故的;对辖区或监管行业非法生产、经营、建设等打击不力的;对省、市政府挂牌督办的重大隐患整治不力的,将严格按照《国务院关于特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的规定》(国务院令第302号)、《陕西省人民政府关于重大安全事故行政责任追究规定》(省政府令第74号)和《安全生产领域违法违纪行为政纪处分暂行规定》(监察部、国家安监总局令第11号)、西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安监局、市监察局关于实行安全生产行政问责意见的通知》(市政办发〔2010〕200号)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安全生产问责。
四、切实抓好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的贯彻落实
(一)认真落实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各级政府及其部门领导班子成员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认真履行安全生产职责,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全体领导班子成员共同抓的良好局面,对于分工交叉的安全生产工作,由相关领导共同负责。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严格按照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的要求,层层分解责任,建立健全安全生产责任体系。
(二)积极推进安全生产责任全覆盖。各级政府要将安全生产工作“一岗双责”制度进一步落实到乡镇街办和村组社区。要通过各级政府安全生产监管主体责任的落实,确保每个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主体责任的落实;通过“两个主体责任”的落实,将安全生产责任落实到“全员、全过程、全方位”,实现安全生产责任制的全覆盖。
(三)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责任。各级政府及其部门要认真履行职责,针对本辖区、本部门(系统)存在的事故隐患和薄弱环节,从组织领导、工作制度、监管机构、安全投入、隐患整改等方面采取有效措施,确保全市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要认真组织生产经营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深入开展重点行业和领域的安全专项整治工作;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建设行为,努力减少一般事故、遏制较大事故,坚决杜绝重特大事故的发生。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十二月二十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