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4/27 |
颁布日期: |
2013/04/27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4/27 |
颁布日期: |
2013/04/27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管理办法的通知
(筑府办发〔2013〕58号)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有关工作部门:
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管理办法》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4月27日
贵阳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施工质量和消防审核验收终身负责制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有效预防火灾和减少火灾危害,进一步提高公共消防安全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国务院关于加强和改进消防工作的意见》、《建设工程消防监督管理规定》和《贵阳市消防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贵阳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范围
第二条 建设单位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一)将消防工程肢解发包;
(二)要求设计、施工单位降低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施工;
(三)未依法选用具有国家规定资质等级的消防设计、施工单位,未依法将消防施工质量委托监理;
(四)建设工程未依法进行备案,且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
(五)选用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不能满足防火性能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
第三条 设计单位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一)擅自将承接的业务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设计;
(三)擅自改变已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审核合格的消防设计文件,降低消防设计标准;
(四)设计选用不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要求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第四条 施工单位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一)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违法分包;
(二)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三)未按照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组织施工,擅自改变消防设计进行施工,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四)使用或者安装质量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及装修材料,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第五条 监理单位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一)未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和经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或者备案的消防设计文件实施工程监理;
(二)同意使用或者安装不合格的消防产品和防火性能不符合要求的建筑构件、建筑材料、装修材料;
(三)与建设、施工单位串通,弄虚作假,降低消防施工质量。
第六条 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一)出具虚假、失实文件;
(二)不严格按照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审核,对存在违反消防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强制性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消防设施工程,出具合格意见;
第七条 公安消防部门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一)对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出具不合格意见,违法予以消防行政许可;
(二)对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消防设计文件、建设工程,降低消防安全标准,准予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消防验收合格;
(三)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
(四)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有关建设工程违反国家消防法规和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举报,不依法进行核查处理。
第八条 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终身责任追究范围:
(一)规划部门对违反消防法规、不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设工程,核发规划许可;发现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者违反规划许可的消防规定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的行为,不予查处或者接到举报后不依法处理;
(二)建设部门对没有消防安全施工措施的建设工程,以及对未经设计质量监督站进行审查或者审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颁发施工许可证;
(三)房产管理部门对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设计审核或者审核不合格、未进行消防设计备案或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违法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对于未经公安机关消防机构依法进行消防验收或者消防验收不合格、未进行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或备案检查不合格的建设工程,违法核发房屋所有权证书。
第三章 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追究程序
第九条 启动责任追究的时间:
(一)较大火灾发生后三个月内启动;
(二)发现存在下列重大火灾隐患的,应在确立之日起启动:
生产、储存、装卸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工厂、仓库和专用车站、码头,易燃易爆气体和液体的充装站、供应站、调压站,其设置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生产、储存、经营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场所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设置在同一建筑物内,或者与人员密集场所、居住场所的防火间距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
甲、乙类生产场所和仓库设置在建筑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人员密集场所内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形式和数量、安全出口的数量和总净宽度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
旅馆、公共娱乐场所、商店、地下人员密集场所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易燃可燃液体、可燃气体储罐(区)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固定灭火、冷却设施;
建筑物未按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设置消防水源、消防电源、消防车道、防火间距;
建筑物按照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规定应当设置自动消防设施而未设置。
第十条 组织联合调查认定:
属于消防质量责任追究范围的,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当联合成立由建筑、给排水、暖通、电气、消防等专业专家组成的调查组,对建设工程消防质量责任进行调查确认,调查组成员中具有高级职称以上的成员不应少于三分之一。调查组履行下列职责:
(一)调取建设工程消防质量终身负责制档案,核查建设工程基本情况,包括工程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建设、设计、施工、监理、消防技术服务等单位及相关人员履行职责情况;
(二)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分析隐患或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建设工程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审查;
(三)认定消防质量责任;
(四)依照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责任单位、人员的处理建议;
(五)提交责任调查报告。
第十一条 严格追究责任:
(一)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或隐患负有责任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责任人员给予处罚。
(二)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事故或隐患负有责任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给予处罚,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直接责任人员、注册执业人员等依法予以处罚。
(三)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违法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或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公安机关消防机构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建设工程出具消防设计审核合格意见、消防验收合格意见或者通过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消防备案抽查的,对负有责任的承办人员和审批人依照有关规定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对事故或隐患负有责任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消防技术服务机构及相关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和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应将其不良行为和责任追究结果纳入诚信建设平台,同时抄告工商、税务、银行、质检等部门。
(五)违反本办法的其他行为,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贵阳市消防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追究法律责任。
第四章 附 则
第十二条 本办法中的建筑材料包含建筑保温材料。
第十三条 本办法中的终身负责制是指建设工程的建设、设计、施工、监理单位,以及法定代表人、工程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和其他相关工作人员,为建设工程消防设计、竣工验收提供图纸审查、安全评估、检测等消防技术服务的机构和人员,公安消防部门和规划、建设、房地产管理部门及其相关工作人员,按照各自的职责对其经手的工程质量负终身责任。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下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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