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道路和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5/12 |
颁布日期: |
2013/05/12 |
颁布机构: |
贵阳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阳市 |
适用领域: |
消防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3/05/12 |
颁布日期: |
2013/05/12 |
贵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道路和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规定》的通知
各区、市、县人民政府,高新开发区、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市政府各工作部门:
市公安消防支队《贵阳市道路和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规定》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2013年5月12日
贵阳市道路和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规定
第一条 为进一步提高社会单位消防安全管理水平,预防和减少火灾危害,根据《贵阳市消防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中的道路是指消防车通道(应急出口)、高层建筑和单位内部的环形消防车道、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以及回车场。
本规定中的建筑消防设施是指贵阳地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具有一定规模的个体工商户在建筑内部设置的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喷水灭火系统以及消火栓系统等消防设施、器材。
第三条 本规定所称标识化管理是指在场所及其外部相应部位标注用于识别单位性质、消防设施和器材的种类、使用方法、注意事项以及火灾时引导人员安全疏散功能等提示性或警示性的标识。
第四条 贵阳市道路和建筑消防设施标识化管理工作由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进行指导和监管,单位的消防安全责任人、消防安全管理人全面负责实施。
第五条 下列道路应设置消防警示性标识:
(一)消防车通道(应急出入口);
(二)环形消防车道;
(三)消防车回车场;
(四)消防车登高作业场地。
第六条 下列消防设施、器材应设置消防认知性标识:
(一)室外消火栓、水泵接合器、消防水池以及可用作消防用水的其他水源等;
(二)室内消火栓、灭火器、防火卷帘和防火门;
(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机械防排烟系统等设施的管道、阀门组件。
第七条 单位应在下列部位设置提示性标识:
(一)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在场所主要入口处设置《消防安全重点单位》标识;
(二)设有自动消防设施的场所,应在消防控制室设置《火灾报警处置程序》,张贴控制室操作人员培训合格证、消防设施检测合格证、消防平面图和灭火疏散应急组织机构图等。
(三)配电房、库房以及其它火灾高危功能库(区域)应设置《消防安全重点部位》标识。
(四)单位或建筑的主要入口处设置消防地图,标识建筑功能的分布、消防车道以及消火栓、水泵接合器等消防设施的位置。
第八条 社会单位应将消防标识纳入日常巡查、检查内容,发现损坏、遮挡、脱落等情况时应及时修复。
第九条 公安消防机构应当将消防标识设置情况纳入建筑工程竣工消防验收、公众聚集场所开业前检查和日常监督检查的内容,发现未按规定设置消防标识的,应当责令单位限期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理。
第十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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