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07/08 |
颁布日期: |
2010/07/08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0/07/08 |
颁布日期: |
2010/07/08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云南省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试行)》的通知
(云人社发〔2010〕177号)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人事)局,质量技术监督局,省直各有关厅、局人事(职改)部门:
现将《云南省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试行)》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执行中有什么问题和建议,请及时向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反映。
二〇一〇年七月八日
云南省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中高级职称资格评审条件
(试 行)
总 则
第一条 为客观公正地评价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技术人员的能力水平和工作业绩,促进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事业的发展,根据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技术工作特点,特制定本《评审条件(试行)》。
第二条 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名称分为工程师、高级工程师和正高级工程师。本《评审条件(试行)》不含正高级工程师的评审条件。
第三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覆盖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中、高级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评审,其中,质量专业中级职称资格只限于质量技术监督检验机构专职从事检验工作的人员,其他从事质量专业技术工作人员的中级职称资格须按规定参加全国统一考试获得。
第四条 按本《评审条件(试行)》评审通过并获得相应专业技术职称资格证书者,已表明具备相应的专业技术水平和工作能力,单位可根据岗位设置情况和实际工作需要聘任相应职务。
范围对象
第五条 本《评审条件(试行)》适用于我省企事业单位中,直接从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的科学研究、技术开发、技术管理、技术检验(检测)和技术服务等工作的在职专业技术人员。
申报条件
第六条 基本条件
推荐申报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资格须同时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法律和法规,贯彻执行党的基本路线和各项方针、政策,政治立场坚定;
(二)在本职岗位上遵纪守法,有良好的职业道德,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任现职以来年度履职考核均为称职以上;
(三)职称外语和计算机应用能力考试符合我省相关政策规定。
第七条 学历和资历条件
(一)申报工程师职称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具有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3年;
2、大学本科或大学专科毕业,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4年;
3、中专毕业,毕业后从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技术工作累计满15年,并担任助理工程师职务满5年。
(二)申报标准化、计量和质量高级工程师职称资格应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获得博士学位,担任工程师职务满2年;
2、获得硕士学位,担任工程师职务满4年;
3、大学本科毕业,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4、大学专科毕业,毕业后从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20年,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 5年;
5、中专毕业,毕业后从事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技术工作累计年限满25年,并担任工程师职务满5年。
评审条件
第八条 评审标准化、计量和质量专业技术中、高级职称资格应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中级职称资格
1.标准化专业工程师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标准化原理指导各领域的标准化工作,熟悉标准制订和修订的原则与程序,了解计量和质量等相关专业知识,并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2)履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专业论文,或有相应水平的业务工作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3)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州、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修订的国家、行业、地方标准发布实施后,取得较好的经济社会效益。
④参加编写的二项以上企业标准或一项以上企业标准化体系,并经审批付诸实施。
⑤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项目中的标准化技术工作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⑥参加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咨询服务项目至少有二项被用户采纳。
⑦参加完成的标准和技术法规贯彻实施工作有二项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⑧参加起草的标准化技术规范有二项经有关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2.计量专业工程师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专业理论指导各领域的计量工作,熟悉计量工作的方法和程序,了解标准化、质量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并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2)履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专业论文,或有相应水平的业务工作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3)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州、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②参加完成的引进消化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加起草的一项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二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经审批付诸实施。
④作为主要参加者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
⑤负责完成的检定测试任务,检测程序符合规范,检测数据正确无误,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⑥参加完成的非常规测试项目至少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具有推广应用价值。
⑦熟练完成有关计量测试仪器设备的维修任务,维修质量可靠,及时满足计量检定、测试工作的需要。
⑧参加完成的计量法规或技术规范的贯彻实施工作,解决了二项较复杂的技术问题。
⑨参加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或考核工作至少有二项对企、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有明显作用。
3.质量专业工程师
(1)较全面地掌握本专业必备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知识,能够运用专业理论指导产品质量检验工作,熟悉产品质量检验的方法和程序,了解标准化、计量等相关专业的知识,并能解决本专业较为复杂的技术问题。
(2)履现职以来,在国内外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一篇专业论文,或有相应水平的业务工作研究报告、技术总结。
(3)任助理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二项:
①参加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以上获地、市级以上科技成果奖。
②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通过技术鉴定,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参加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技术开发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④参加完成的质量信息系统开发项目或质量咨询、质量审核、质量认证、质量改进工作,至少有二项对改善企业经营管理、提高产品质量发挥了重要作用。
⑤在质量检验工作中做到检验程序符合规范、检验数据正确无误,所提交的产品质量综合报告对改进产品质量具有较大的实用价值。
⑥在检验方法、测试技术或检测设备的改进方面,至少有一项具有较大的推广应用价值。
⑦承担的新开展检验项目有一项投入实际应用,并取得较明显的经济社会效益。
⑧参加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工作,有二项解决了影响质量判断的技术问题。
⑨参加制修订的标准或技术法规有二项经审批付诸实施。
⑩参加完成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的贯彻实施工作,对改进企业质量管理发挥了重要作用。
(二)高级职称资格
1.标准化专业高级工程师
(1)全面系统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并能正确应用标准化法律、法规, 掌握标准化管理的内容、要求和基本方法,在标准化专业中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计量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现代科技管理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信息、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两项课题或项目研究报告;或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5万字以上论著(译著)。
(4)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②主持完成的标准化信息分析或其他研究项目有一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具有较高实用价值,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③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修订的二项以上标准、技术规范或一项以上大中型企业标准化体系,并经主管部门审批付诸实施。
④作为负责人之一完成的技术引进或新产品开发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⑤在项目的标准化审查、评估和验收等工作中提出的结论正确可靠,并有三项以上可查证的技术性建议被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采纳。
⑥主持完成的标准化技术开发、技术咨询项目至少有三项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标准化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
⑦负责组织的标准或标准化技术法规的贯彻实施工作,解决了二项以上复杂的技术问题,并经主管部门认可。
⑧作为主要起草人参加制定的标准化规划,经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明显经济社会效益。
2.计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1)全面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熟悉并能正确应用计量法律、法规和国家计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和基本方法,对某一个计量专业分支有深入的研究独创的见解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有关标准化和质量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的知识。
(2)了解现代科技管理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信息、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为主要完成人撰写两项以上课题或项目研究报告;或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5万字以上论著(译著)。
(4)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②主持或作为负责人完成的引进消化项目或技术开发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
③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修订一项以上国家计量检定规程(规范)或二项部门、地方计量检定规程(规范),并经审批付诸实施。
④主持建立的社会公用计量标准或企、事业单位最高计量标准通过计量标准考核,投入实际应用后取得较明显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⑤主持完成的非常规测试方法研究项目,经专家认定,有二项以上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⑥负责完成的工程计量测试项目或新产品定型鉴定工作有二项以上解决了重要技术问题,对大中型企业改进产品质量,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得到省部级企业主管部门认可。
⑦主持或作为主要起草人,制定的计量规划经省部级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明显的效果。
⑧负责完成的技术咨询、审查、考核工作或计量认证工作,有二项以上对大中型企业、事业单位提高经济效益或改进计量工作发挥了重要作用,并经省部级主管部门认可。
3.质量专业高级工程师
(1)全面地掌握本专业的基础理论和专业理论知识,在本专业中有较深入的研究和丰富的实践经验,熟悉并能正确应用质量法律、法规以及某类产品的标准、规程和技术规范。熟悉有关计量和标准化方面的法律、法规及相关专业的知识。
(2)掌握现代质量管理的内容、要求和基本方法,熟悉实验室质量管理体系和现化科技管理知识,掌握本专业的最新科技信息、国内外科技动态和发展趋势。能够独立解决本专业复杂的技术问题。
(3)作为第一作者在国家公开的学术刊物上发表两篇以上本专业学术论文;或作为课题、项目的主要完成人撰写两项以上研究报告;或作为主要作者出版过5万字以上论著(译著)。
(4)任工程师期间,取得下列业绩、成果中的二项:
①主持或作为主要参加者完成的课题或项目有一项获省、部级以上奖项。
②作为负责人之一承担完成的引进消化或技术开发项目有一项达到国内先进技术水平,并取得显著的效益。
③负责完成的质量管理研究项目或检验技术研究项目,至少有二项通过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的技术鉴定,并具有较高实用价值。
④负责完成的质量信息系统的开发项目或质量咨询、质量认证、质量审核工作,有三项以上对改进大中型企业的质量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发挥了重要作用。
⑤主持完成的复杂产品或大型检验项目的检验工作中解决了较复杂的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益,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⑥主持完成的质量仲裁检验,解决了二项以上影响质量判断的关键技术问题,取得显著的效果,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⑦作为主要起草参加制定的标准、质量工作规划或技术法规,至少有二项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批准实施,并取得显著效益。
⑧负责组织的质量管理和质量保证系列标准贯彻实施工作,建立和完善了质量体系,保证了产品质量,取得显著的成效,并经省部级以上主管部门认定。
破格申报条件
第九条 从事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技术人员,业绩突出者,可不受学历、资历限制,破格申报高级工程师。破格人员除应具备第六条规定的基本条件外,近三年年度考核中至少有一次被评定为优秀等次,并具备下列条件中的二项:
(一)国际 (世界性组织)特殊荣誉获得者;
(二)作为第一起草人,完成一项以上国际标准或三项以上国家标准的起草工作;
(三)获国家自然科学奖、科技进步奖等奖项三等奖以上的主要完成人;或获省部级科技进步奖一、二等奖一项或三等奖二项以上的主要完成人(均指排名前两名);
(四)获国家有突出贡献中青年科学技术管理专家称号或省有突出贡献优秀专业技术人才二等奖以上人员;
(五)任现职期间主持与标准化、计量、质量专业相关的国家和省部级重点攻关项目、重大技术改造项目、重点建设项目的主要工程技术工作一项;或主持了本地区、本行业的重大项目的主要技术工作二项以上,并取得显著的经济社会效益,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六)在相关领域国际学术刊物上发表本专业学术论文2篇以上;或国内核心期刊5篇以上(均为第一作者);或省级出版由本人撰写的学术、技术论著十万字以上,并经省级同行专家鉴定达到国内领先水平。
附 则
第十条 本评审条件在业绩成果方面按“标准化、计量、质量”三个专业所做的规定,在实施过程中,当申报者具备其他两个专业相对应的部分时,可视同为已达到本专业的要求而给予评审。
第十一条 本评审条件中的“获奖者”是指额定获奖人员;“主要参加者”是指在项目中承担主要工作或关键工作,或者解决关键技术问题的人员。
第十二条 本评审条件由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和省质量技术监督局按职责分工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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