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3/04/03 |
颁布日期: |
2013/04/03 |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的通知
(云环通〔2013〕41号)
各州(市)监测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我厅制定了《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简称《考核细则》),现将《考核细则》下发给你们。请各州(市)监测站及有关单位认真执行,开展好持证上岗考核的组织工作。
附件:1.《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细则》
附表二、三(略)
2.电子版及相关附件下载地址:
http://www.7c.gov.cn/zwxx/zfwj/yht/201304/t20130407_38171.html
(联系人:云南省监测中心站质控室 谢海涛 联系电话:0871-64160705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监测处 刘娜 联系电话:0871-64576372)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
2013年4月3日
附件1
云南省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工作,提高监测数据的质量,根据国家《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制度》(环发【2006】114号)和《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总站综字【2007】96号)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适用于全省范围内州市(级)及县级环境监测站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
第三条 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本细则适用范围内环境监测人员上岗考核的监督管理,并发放持证上岗考核合格证。省环境监测中心站负责组织和实施环境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
第二章 考核程序
第四条 各级环境监测站需在每年年底将第二年的考核计划上报省监测站。
第五条 省监测站根据报名情况,合理安排考核计划,并于每年年初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六条 列入考核计划的被考核单位应在拟定的考核时间前3个月向省监测站递交《持证上岗考核申请表》,申请表需加盖单位公章。根据上报的持证上岗考核申请,省监测站应在15天内做出考核安排。
第七条 省监测站根据被考核单位的申请,组建持证上岗考核组,并通知被考核单位及考核组成员。考核组人数和考核天数根据考核内容多少确定。考核组一般由2~5人组成,现场考核时间视考核内容多少而定,一般为1~3天。
第八条 省监测站根据考核要求和被考核对象的申请项目,组织考核组确定基本理论试题,以及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项目、考核方式和具体日程安排,并提前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九条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完成对被考核人员的培训,并对监测类分析人员的监测能力进行考核认定(以下简称自考认定);自考认定方式与第十六条考核方式相同。凡属免考项目,其结果可直接用于自考认定。
被考核单位应在现场考核前一周向考核组提交核签后的《持证上岗考核自考认定表》。
第十条 考核组确定自考认定项目档案的抽查内容(抽查比例不少于自考认定项目的5%),并制定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计划,至少在现场考核前三天通知被考核单位。
第十一条 考核组进入现场后,根据考核计划实施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现场考核情况记录于《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现场考核工作结束,考核组须形成持证上岗考核组意见,并填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
第十二条 基本理论考核试卷和《持证上岗现场考核记录表》由考核组成员签字后封存于被考核单位,备查。
第十三条 考核工作结束后,考核组编写《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审查《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确认无误后签字,考核组长将纸质文件(签章齐全)和电子版一并上报省监测站。
第十四条 省监测站审核《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经站质量负责人批准,上报省环保厅审定后,对考核合格者颁发合格证。
第三章 考核内容与考核方式
第十五条 持证上岗考核内容包括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三个方面。根据被考核人员的工作性质、岗位要求、申请的持证项目和方法(以下简称申请项目)确定具体考核内容,分为监测分析类(包括现场测试、采样、样品制备及实验室分析等)、质量管理类(包括质量保证和质量控制等)和综合技术类(包括数据管理、分析评价及报告编写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综合分析类)三类。
(一) 所有申请持证的人员均需进行基本理论考核,考核内容应涵盖申请项目的基本要求。
基本理论考核方式为笔试,原则上采取闭卷形式进行,男同志年满50周岁、女同志年满45周岁,且从事监测工作10年以上(含10年)的监测人员可开卷考试。两年内已参加过省级和国家级类似基本理论的培训,且取得相关项目证书者可以申请免试,如水环境监测培训、环境空气、空气自动监测、噪声、固定源废气等专项监测培训的基本理论考试所涉及的项目。
(二) 现场考核采取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基本技能考核通过实际操作、查看报告和提问等相结合的方式进行。样品分析指对标准样品或实际样品的测定,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原则上进行标准样品的测定,没有标准样品的项目,可采取实际样品测定、加标回收实验、留样复测等考核方式进行,样品分析后需提交监测报告。
现场考核项目在所申请的项目中抽考,抽考的项目数不少于被考核单位申请项目的30%。抽考项目的确定以具有代表性、尽量保证覆盖被考核人的实际能力为原则。
参加省级以上能力验证和实验室比对且成绩合格或满意、参加标准样品定值且结果被采用的,三年内(按自然年计算)可以免去相应项目的现场考核,成绩按通过计。
(三) 基本理论考核成绩达到试卷总分数的70%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基本技能考核以每个项目的操作过程达到基本要求和回答问题正确为合格,否则为不合格。样品分析考核依据分析结果进行判定,分为合格和不合格。基本理论、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的考核均合格,则评定该项目考核合格,其中之一不合格则评定该项目考核不合格。
基本理论考核或样品分析考核不合格的,一个月内可以进行一次补考。
(四) 抽查自认定(见第十一条)项目不合格的,则评定该项目不合格;并按不合格项目的3倍比例增加抽查比例,最终结果评定以抽查结果为准。
第十六条 质量管理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环境监测基本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基本要求、质量管理规章制度、实验室分析和现场监测的基本知识和质控措施、数据统计知识、计量基础知识、量值溯源等。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同监测分析类人员基本理论考核。
第十七条 综合技术人员的考核内容包括监测数据的传输及管理知识、环境保护标准和监测规范基本要求、数据合理性判断、监测数据分析评价方法、报告编写要点和环境质量变化趋势综合分析等。考核方式和成绩评定同监测分析类人员基本理论考核。
第四章 考核组成员管理
第十八条 考核组成员原则上从全省环境监测专家库中抽取。省监测站可根据具体情况指定考核组长。被考核州(市)可选派1-2名质量负责人参与考核工作。考核组成员实行动态管理,对不能胜任考核工作和不遵守有关规定的,及时进行调整和更换。
第十九条 考核组成员应具备的条件:
(一) 具有工程师以上职称(含工程师),且从事环境监测相关技术工作八年以上;
(二) 具有较全面的环境监测或实验室分析的理论知识、丰富的实践经验和较强的判断能力,并熟悉环境监测质量管理工作;
(三) 具有较好的职业道德、合作精神和沟通协作能力,责任心强,善于观察和有感知力,能以客观、公正、诚实和谨慎的态度从事考核工作。
(四) 能熟练完成相关考核材料和报告的编制。
担任考核组长的专家除具备以上条件外,还应满足以下条件:
(一) 至少具有3次以上现场考核经历;
(二) 较强的组织和决策能力。
第二十条 考核组长的职责
(一) 负责考核工作的总体组织和协调,向被考核单位介绍、阐述持证上岗考核的有关规定和要求;
(二) 负责组织审核被考核单位的申请材料;
(三) 负责组织基本理论试卷命题,确定基本技能和样品分析现场考核内容及自考认定的抽查项目,制定和组织现场考核计划;
(四) 组织现场考核;
(五)负责协调和裁决现场考核工作中出现的分歧和问题;
(六) 负责审核并向省监测站提交《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报告》和《持证上岗自考认定表》;
(七) 负责向省监测站汇报现场考核情况和考核组成员的工作表现;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八) 负责考核试卷、记录等文件的封存。
第二十一条 考核组成员的职责
(一) 服从考核组长的安排,配合组长完成考核工作;
(二) 完成所承担的考核工作;
(三) 对考核情况实事求是、全面客观地评价;
(四) 向省监测站反映考核中发现的违规行为。
第二十二条 省监测站负责收集对考核工作的意见和对考核组成员的反馈意见,并定期和不定期组织召开交流会,推广好的做法,针对存在问题提出改进意见并及时加以纠正。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实施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关于印发<环境监测人员持证上岗考核实施细则>的通知》(云环站发【2007】47号)同时废止。
第二十四条 通过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资质认定的社会环境监测机构监测人员的持证上岗考核工作参照本细则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由云南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