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关于转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3/02/20 |
颁布日期: |
2013/02/20 |
颁布机构: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云南省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3/02/20 |
颁布日期: |
2013/02/20 |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云南省公安厅关于转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
各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公安局:
现将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及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我省实施工作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为提高消防专业技术人员能力和素质,加强消防专业技术人员队伍建设,提高社会消防安全专业化管理水平,保证消防安全技术服务质量,国家依法对从事消防设施检测、消防安全监测等消防安全技术工作的专业技术人员,实行准入类职业资格制度。从业人员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职业资格,并进行注册管理。
二、我省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共同负责。具体职责分工如下:
(一)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考试的考务实施工作;审定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试题和考试合格标准;受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的委托,颁发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印制并颁发由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共同用印的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证书。
(二)省公安消防总队负责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的命题,并提出考试合格标准建议;负责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初审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注册管理工作;负责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行为的监督管理。
(三)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省公安消防总队委托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考试中心承担我省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和二级注册消防工程师的具体考务工作。
三、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公安部的安排部署,在全国实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统一考试之前,将对长期从事消防技术岗位工作,经验丰富,业绩突出的消防安全专业技术人员开展一次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推荐申报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一)参加考核认定人员须符合人社部发〔2012〕56号(见附件)规定的范围对象、申报条件、申报程序和申报材料的相关要求。
(二)符合申报条件的人员,由申报人所在单位向省公安消防总队推荐。申报单位须对相关材料的真实性进行认真审核,由负责人签署意见并盖章,复印件上要加盖公章。报送材料时,须将原件和复印件一并上报。
(三)申报材料需装订成册,务必于4月30日前报送省公安消防总队防火监督部技术处,逾期不予受理。联系人:薛玉,联系电话:0871-64569546。
(四)考核认定申报材料由省公安消防总队进行初审合格后,送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复核,并出具推荐函,报送全国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核认定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认定。
四、注册消防工程师执业资格是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申请资质、消防安全技术人员开展技术服务工作的必备条件,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后,未按规定取得相应资质和执业资格的单位和人员,不得从事消防技术服务工作。
五、各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公安机关消防机构要加强对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实施工作的组织领导,积极做好政策解释和宣传动员等相关服务工作,确保我省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和考核认定工作顺利实施。
云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云南省公安厅
2013年2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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