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云南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3/01 颁布日期: 2012/02/01
颁布机构: 云南省水利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云南省
适用领域: 职业教育培训
生效日期: 2012/03/01
颁布日期: 2012/02/01
云南省水利厅公告 (第16号)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已经2011年12月 14 日云南省水利厅第四次厅务会通过,现予公布,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二○一二年二月一日   云南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工作,促进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安全,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管理办法》(水安监〔2011〕374号)等法律法规和政策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在本省行政区域内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发证与管理,应当遵守本实施细则。   本实施细则所称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包括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工商注册地在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以下资质和专业承包二级以下资质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生产考核工作。   第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建立本省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档案管理制度,并建立管理信息系统,用于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受理、公示公告、岗位登记和信息查询等。   第五条 持有省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颁发的《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以下简称考核合格证书)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方可参加本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水电工程投标及施工活动。   第六条 施工企业应当统一组织申报本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申请、证书延期与变更等事项,并对申请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不接受个人申请。   第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举报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考核   第八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包括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能力考核合格后,方可参加知识考试。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能力考核和知识考试均合格后,方能取得考核合格证书。   第九条 能力考核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身体健康。   (二)与申报企业有正式劳动关系。   (三)项目负责人,年龄不超过65周岁;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龄不超过60周岁。   (四)申请人的学历、职称和工作经历应当分别符合下列条件:   1.法定代表人应当满足水利水电工程承包企业资质等级标准的要求;其他企业主要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2.项目负责人应当具有大专以上学历或者中级以上技术职称,且具有3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3.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具有中专或者同等学历且具有3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或者大专以上学历且具有2年以上水利水电工程建设经历。   (五)在申请考核之日前1年内,申请人没有在一般以上等级安全责任事故中负有责任的记录。   (六)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   第十条 知识考试主要包括下列内容:   (一)安全生产相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二)与水利水电安全生产有关的规程规范及标准;   (三)水利水电安全生产事故案例分析;   (四)水利水电安全生产相关政策、规定。   第十一条 知识考试每年举办两期。第一期在每年5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举行,第二期在每年10月的最后一个星期日举行。   知识考试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机构具体组织,以闭卷考试的形式进行。试卷满分100分,60分以上为合格。   第十二条 能力考核采用在线预填报信息、知识考试前现场集中审核书面材料的方式进行。   施工企业申请能力考核,应当根据本实施细则第九条的能力考核内容对本企业申请人的安全管理能力进行初核,初核合格后,于每年4月20日前或者9月20日前登录管理信息系统,按照要求在线填报相关信息,并在知识考试前的15个工作日至10个工作日之间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委托的有关机构提交下列书面材料:   (一)个人考核申请表及考核申请汇总表(附件1、附件2 );   (二)企业施工资质证书复印件;   (三)企业聘用劳动合同复印件;   (四)申请人的居民身份证件、学历证书及职称证书等复印件(校核原件);   (五)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2张。   第十三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能力考核书面材料后,根据下列情况分别作出处理:   (一)对于不属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职权范围的考核申请,应当及时作出不予受理的决定;   (二)对于申请材料不齐的,应当一次性告知申报企业于能力考核结果公布前予以补充。未补充或者补充后仍不符合要求的,将不予受理;   (三)对于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的,不予受理。   第十四条 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知识考试前的10个工作日至5个工作日之间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公示能力考核结果,并于知识考试前的5个工作日内向能力考核合格人员发放《知识考试准考证》。   《知识考试准考证》由施工企业统一领取。   第十五条 知识考试结束后,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之内公布知识考试成绩,成绩公示期为7个工作日。成绩合格且公示无异的,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公示期满之日起13个工作日内核发考核合格证书。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为3年。 第三章 证书延期与变更   第十六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并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至少参加一次由原发证机关组织的不低于8个学时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   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于每年的3月和9月举行。具体事宜由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于培训前1个月在管理信息系统中公布。   原发证机关应当将安全生产继续教育信息记入档案并公布。   第十七条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后,可申请2次延期,每次延期有效期为3年。   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截止日前5个月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应当提出延期申请,由所在施工企业统一向原发证机关申报。   第十八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的,所在施工企业应当向原发证机关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个人延期申请表及延期申请汇总表(附件3、附件4);   (二)原发证机关颁发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证明和企业组织安全生产教育培训的证明;   (三)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业绩   材料;   (四)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安全生产许可证、居民身份证等复印件(校核原件);   (五)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1张。   第十九条 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不予延期,证书到期后自动失效。   (一)未按要求参加本企业组织的年度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或者原发证机关组织的安全生产继续教育培训的;   (二)项目负责人年满65周岁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年满60周岁的;   (三)本人受到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安全监管机构行政处罚或者通报批评的;   (四)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因所在企业名称或者个人信息改变等原因需要变更证书的,应当由所在企业向原发证机关提出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并分别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一)施工企业名称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营业执照企业名称变更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或者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资质证书企业名称变更时的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1张。   (二)施工企业资质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附件5);   2.施工企业资质变更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1张。   (三)个人信息变更。   1.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变更信息的有效证明文件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1张。   (四)个人工作单位变更。   1.现聘企业出具的变更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附件5);   2.申请人与原聘用企业签订的解除劳动关系协议和与现聘用企业签订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3.考核合格证书原件,身份证复印件(校核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1张。   (五)考核合格证书污损换证。   1.企业出具的污损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附件5);   2.考核合格证书原件;   3.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1张。   (六)考核合格证书遗失补办。   1.企业出具的遗失补办申请函和变更申请表(附件5);   2.刊登有遗失作废声明的省级媒体材料;   3.申请人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核原件);   4.申请人1寸免冠清晰彩色正面照片1张。   (七)考核合格证书注销。   1.申请人出具经所在企业加盖公章的注销申请;   2.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居民身份证复印件(校核原件);   第二十一条 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的,应当在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内申请办理,超过有效期证书自动失效,发证机关不再受理。其中,施工企业名称变更的,应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向原发证机关申请办理相关手续,逾期不再受理,且至证书有效期满时不予延期;一年内,同一本考核合格证书只能进行一次个人工作单位变更。   第二十二条 申请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及变更的,发证机关将在接到申请后的13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作出办理与否的决定。 第四章 管 理   第二十三条 工程项目法人应当在工程建设期间加强水利水电工程建设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配备情况的检查,每月初向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上月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二十四条 施工企业应当建立档案管理制度,加强本单位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培训、教育、履职等情况的管理。   工程开工前,施工企业应当将参与工程建设的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登记。工程结束或者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离岗时,施工   企业应当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申请核销,并对其工作业绩进   行评价。   第二十五条 工程项目法人或者其委托的工程招标代理机构在编制有关施工招标文件时,应当明确要求投标施工企业提供本企业拟担任该项目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书。中标施工企业应当将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具备考核合格证书纳入合同履约内容。   第二十六条 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加强对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持证上岗及履职情况的监督检查,并将监督检查的情况逐级上报。   第二十七条 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季度末向所属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各州(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每年的6月15日前和12月15日前向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告参与本行政区域内工程建设的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履职情况。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八条 本实施细则自2012年3月1日起施行。   附件1.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个人考核申请表(略)   2.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考核申请汇总表(略)   3.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个人延期申请表(略)   4.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略)   5.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变更申请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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