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颁布机构: |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1/11 |
颁布日期: |
2013/01/11 |
颁布机构: |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3/01/11 |
颁布日期: |
2013/01/11 |
南昌市财政局、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区财政局,各有关单位:
为尽快推进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工作,把补助奖励资金应用于示范项目,根据财政部、住建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财建[2006]460号)、《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以及《关于进一步推进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的通知》(财建[2011]61号)的文件精神,结合我市实际,制定了《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南昌市财政局
南昌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1月11日
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推进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规范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专项资金管理,放大专项资金使用效应,依据财政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的通知》(财建[2009]305号)及《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实施方案》,结合南昌市实际,制定本暂行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以下简称专项资金),是指在本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建设过程中,中央下拨专项用于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城市示范补助的财政性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以下简称工程项目),是指在本市区内实施的新建、改建、扩建及既有建筑节能改造等工程项目中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本办法所称“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配套能力建设项目”(以下简称配套能力项目),是指在本市市区实施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标准制订、能效检测、技术研发等项目。
第四条 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项目审批工作, 领导小组下设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具体负责专项资金的项目申报、评审、验收等工作;市财政局、市建委负责项目实施过程中的资金及过程监管工作。
第五条 专项资金由市财政集中管理,按照科学合理、公正透明的原则安排使用,接受社会各方监督。
第六条 根据“事前确定绩效目标,事中加强监督管理,事后实施绩效评价和绩效问责”的全过程绩效评价管理体系,将专项资金的补助奖励、监督检查与绩效评价(能效测评)有效结合,提高专项资金使用绩效。
第二章 奖励资金使用范围
第七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款专用,奖励补助以下方面:
(一)2011-2013三年内在本市城市市区范围内的工程项目中进行施工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包括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一体化设计、方案论证、设备购置安装、能效检测等内容。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类型是指: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
(2)地源热泵建筑应用(不包含地下水源热泵技术应用);
(3)太阳能光热和地源热泵结合系统应用;
(二)配套能力项目主要包括:
(1)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集成技术研究、应用政策体系研究、应用产学研平台的建设;
(2)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标准制订、技术规范、图集、工法的完善;
(3)可再生能源建筑能效检测、能效评定、能效标识;
(4)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技术示范推广工作;
(5)工程项目及配套能力项目的专家咨询评审、动态监管、检测验收等。
第八条 专项资金的补助对象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程项目、配套能力项目申报单位。
第九条 专项资金优先补助以下项目:
(一)技术性能先进、单体或总量应用面积大,资金放大效应高的项目;
(二)政府投资的具备公益性的民生工程、公用事业工程,包括拆迁安置房、经济适用房、廉租房、大型公共建筑、城市棚户区改造、老旧小区整治、学校、医院等;
(三)节能省地环保型建设试点示范项目、国家康居示范工程;
(四)高层建筑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
第三章 资金补助标准及拨付
第十条 专项资金总额的92%应用于工程项目,8%应用于配套能力项目。
第十一条 专项资金补助标准
(一)应用工程项目的资金补助标准:
(1)太阳能光热建筑一体化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10元/平方米;
(2)地源热泵系统(不包含地下水源热泵系统)建筑应用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30元/平方米;
(3)综合利用太阳能与地源热泵(不包含地下水源热泵)结合系统建筑项目按建筑面积补助40元/平方米;
(4)根据申报项目的规模、技术类型和实施进度,部分项目实行以奖代补,且每个项目的每个应用类型最高补助金额不超过500万元;
(二)依据申报项目的技术性能及项目特点,补助标准可上下浮动,浮动比例不得超过标准的25%;
(三)应用项目的能效检测费用由各申报单位按补助金额6%的标准拨付给能效检测单位;
(四)配套能力项目经审核后按项目预算的一定比例予以补助。
第十二条 专项资金的拨付方式:工程项目在经申报批准为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示范工程后开工阶段,由示范项目承担单位填写《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应用示范项目专项资金申请表》,并附施工图及审图意见书、主设备进场检验合格等证明材料,经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和市财政局审核确认,报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批准后,拨付专项补助资金的50%;剩余50%专项补助资金在示范项目通过能效检测合格并经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组织的验收后予以拨付。
第四章 项目申报及评审
第十三条 项目的申报必须依据《工程项目申报指南》、《配套能力项目申报指南》进行。申报单位提交以下申报资料:
(一)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报书;
(二)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项目相关证明材料。
第十四条 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工作领导小组项目管理办公室会同市财政局对申报项目的申报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查,并分批次组织专家进行项目评审。
第十五条 项目评审工作依据公开、公正、公平的原则组织专家评审组进行。专家评审组不少于5人,应包含建筑节能、土木工程、建筑设备、可再生能源利用等方面的专家。
第十六条 专家评审依据申报项目的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项目申报书与可研报告,分项目可行性、技术先进性、经济合理性、项目示范性、相关证明材料完整性等内容进行评审。评审结果在南昌市财政局网站、南昌建设网对社会公示。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十七条 市财政局、市建委对专项资金及项目实施进行监督管理,相关职能部门配合项目检查、监管及验收工作。
第十八条 专项资金实行专户管理、专账核算、专款专用。
第十九条 对违反有关规定、骗取奖励资金的行为,一经发现,将按照有关规定予以追究。有下列情形之一者,暂缓、停止或追回拨付专项资金,并依法依规进行处理:
(一)提供虚假资料,骗取专项资金补助的;
(二)转移、侵占或挪用专项资金的;
(三)未按要求完成项目进度或未按规定建设实施的;
(四)未通过能效检测的;
(五)不符合国家和南昌市其他相关规定的。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条 已接受国家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补助的示范工程项目,不再列入本办法奖励补助范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原《南昌市可再生能源建筑应用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洪财建[2011]18)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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