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锡市)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2/18 |
颁布日期: |
2013/02/18 |
颁布机构: |
无锡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无锡市 |
适用领域: |
大气环境 |
生效日期: |
2013/02/18 |
颁布日期: |
2013/02/18 |
无锡市人民政府关于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的通告
(锡政告〔2013〕4号)
为了加强大气污染防治,改善空气环境质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等规定,经研究,决定划定高污染燃料禁燃区(以下简称禁燃区)。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本市市区下列区域为禁燃区: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新区的城市建成区及省级以上开发区。
江阴市、宜兴市人民政府应当参照本通告划定本行政区域内的禁燃区范围。
二、本通告所称高污染燃料包括以下非车用的燃料或者物质:
(一)原(散)煤、煤矸石、粉煤、煤泥、燃料油(重油和渣油)、各种可燃废物和直接燃用的生物质燃料(树木、秸秆、锯末、稻壳、蔗渣等)。
(二)硫含量大于0.3%的固硫蜂窝型煤(基准热值5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0.5%、灰份含量大于0.01%的轻柴油、煤油(基准热值10000卡/千克);硫含量大于30mg/m3、灰份含量大于20mg/m3的人工煤气(基准热值4000卡/千克)。
三、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禁燃区内禁止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
四、禁燃区内使用高污染燃料的锅炉、炉窑、炉灶等燃烧设施(集中供热、电厂锅炉除外)应当在规定期限前改用天然气、液化石油气、电或者其他清洁能源;逾期未改用的,不得继续使用。
改用期限为:崇安区、南长区、北塘区自2015年1月1日起;锡山区、惠山区、滨湖区、新区自2016年1月1日起。
锅炉改造应当符合特种设备安全技术规范的规定,严禁未经登记的锅炉继续使用。
五、自2016年1月1日起,禁燃区内禁止销售高污染燃料。
六、环保部门应当加强对集中供热、电厂锅炉以及改用清洁能源前的在用锅炉等燃烧设施的监管,确保达标排放。
七、违反本通告规定,新建、扩建燃用高污染燃料燃烧设施,逾期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以及超标排放大气污染物的,由环保、工商、质监等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八、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具体负责本通告的组织实施。发改、经信、规划、建设、环保、工商、质监、城管等相关部门应当根据各自职责,加大清洁能源的应用推广力度,加快天然气、集中供热等相关基础设施的规划和建设,严肃查处各类违法销售、使用高污染燃料行为,积极鼓励、引导辖区内单位和个人自行淘汰高污染燃料,共同做好禁燃区实施工作,加强对禁燃区的监督管理。
九、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无锡市人民政府
2013年2月18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