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机构: |
昆明市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昆明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9/19 |
颁布日期: |
2012/09/19 |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
(昆政办〔2012〕9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委办局,各国家级、省级开发(度假)园区,各直属机构:
市环保局编制的《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已经市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2006年颁布的《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同时废止。
昆明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19日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根据《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环发〔2010〕113号)相关规定,对《昆明市突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修订为《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 总则
1.1 编制目的
建立统一、快速、灵敏、高效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机制,有效预防、及时控制突发环境事件,规范各类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工作,最大限度地减小突发环境事件造成的危害和生态破坏,确保人民群众生命健康和财产安全,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稳定,保护生态环境,保障经济和社会的协调发展。
1.2 编制依据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管理暂行办法》、《突发环境事件信息报告办法》、《云南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10〕103号)等法律、法规、预案,编制本预案。
1.3 工作原则
以人为本,预防为主;依法规范,转变职能;统一指挥,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快速反应,靠前处置;依靠科学,协同应对;平战结合,军民结合;政企合作,公众参与。
1.4 工作机制
根据工作原则,对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处置实行属地为主、分级响应。即事故发生后在各级政府应急指挥机构的统一领导下,依照应急预案开展工作。
1.5 适用范围
本预案适用于昆明市行政辖区内较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发生在我市行政区域外,但对我市可能造成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预防和处置工作也适用本预案。核与辐射污染突发环境事件处置依照《突发放射性事件应急预案》执行。
1.6 应急体系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是昆明市专项应急预案之一,是昆明市应急预案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实施时应与昆明市其他专项、部门预案和现场处置方案相衔接。
2 应急组织指挥体系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工作原则,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由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办公室(以下简称市环境应急办公室)、部门专业应急分队、环境风险企业应急分队(企业紧急救援队伍)、专家咨询组组成(详见图1)。
2.1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总指挥由分管环境保护工作的副市长兼任,副总指挥由市政府分管环境保护的副秘书长、市环境保护局、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市卫生局、事件发生地政府分管环境应急工作的领导兼任;成员由市环保局、安监局、公安局、公安消防支队、卫生局、民政局、住建局、财政局、水务局、农业局、林业局和气象局等有关部门领导兼任。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和协调全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
2.2 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在市环境保护局设立市环境应急办公室,负责全市突发环境事件防范与应急的日常工作。
2.3 部门专业应急分队
各部门专业应急分队根据各自职责制定具体工作及专业处置预案。
(1)市环保局组织应急监测分队。
(2)市安监局组织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分队。
(3)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组织综合救援分队。
(4)市卫生局组织人员急救分队。
(5)市民政局组织民政应急分队。
(6)市住建局组织建设工程抢险分队。
(7)市交通运输局组织交通道路抢险分队。
(8)市水务局组织水源保护应急分队。
(9)市农业局组织农业环境应急分队。
(10)市林业局组织林业环境应急分队。
(11)市气象局组织气象信息分队。
(12)市公安局、环保局、安监局等部门组织事故调查分队。
(13)相关县(市)、区政府组织应急处置队伍。
(14)环境风险企业各自成立企业应急分队。
(15)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组织专家咨询组。
图1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制逻辑框图(略)
3 预防与预警机制
3.1 预防工作
1.风险排查。开展昆明市辖区内环境风险隐患排查,加强环境风险源日常监督管理,并督促风险企业采取整治措施。
2.严格审批。辖区内拟建企业必须进行环境风险评估,编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并将评估报告和应急预案作为环保、土地、规划等行政部门审批的条件。
3.开展突发环境事件的分析和风险评估工作,规范、完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4.完善环境风险信息化管理平台。
3.2 应急准备
1.整合应急资源,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队伍并进行演练。
2.建立健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培训制度,对担负有处置突发环境事件职责的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培训。
3.建立健全应急救援物资和应急处置装备的储备保障制度。
4.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知识的宣传教育活动。
3.3 突发环境事件分级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的严重性和紧急程度,突发环境事件分为特别重大(Ⅰ级)、重大(Ⅱ级)、较大(Ⅲ级)和一般(Ⅳ级)四级。
3.3.1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Ⅰ级):
(1)发生30人(含30人)以上死亡,或中毒(重伤)100人(含100人)以上;
(2)因环境污染事故需疏散、转移群众5万人(含5万人)以上,或直接经济损失1000万元以上;
(3)区域生态功能严重丧失或濒危物种生存环境遭到严重污染;
(4)因环境污染使正常的经济、社会活动受到严重影响;
(5)因环境污染造成城市主要水源地取水中断;
(6)因危险化学品(含剧毒品)生产和贮运中发生泄漏,严重影响人民群众生产、生活。
3.3.2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重大突发环境事件(Ⅱ级):
(1)发生10人(含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50人以上(含50人)、100人以下;
(2)区域生态功能部分丧失或珍稀濒危物种生存环境受到污染;
(3)因环境污染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较大影响,疏散转移群众1万人(含1万人)以上、5万人以下;
(4)因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造成重要河流、湖泊、水库水域大面积污染,或县级以上城镇集中式供水水源地取水中断。
3.3.3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较大突发环境事件(Ⅲ级):
(1)发生3人(含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含30人)以上、5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与相邻州(市)级行政区域的纠纷,使经济、社会活动受到影响的。
3.3.4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即为一般突发环境事件(Ⅳ级):
(1)发生2人(含2人)以下死亡,或中毒(重伤)30人以下;
(2)因环境污染造成跨县(市)、区级行政区域纠纷,引起一般群体性影响的。
3.4 预警分级指标
按照突发环境事件严重性、紧急程度和可能波及的范围,突发环境事件的预警分为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四级。根据事态的发展情况和采取措施的效果,预警级别可升级、降级或解除。
3.5 预警发布及解除程序
3.5.1预警发布
县(市)、区以上人民政府(管委会),根据专业监测机构、下级人民政府或有关部门的报告,按照突发公共事件可能发生、发展的趋势和危害程度,经报请批准后,可以发布预警信息。
(1)一般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Ⅳ级,用蓝色表示,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报市应急委和省应急办同意后,由县(市)、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发布。
(2)较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Ⅲ级,用黄色表示,昆明市人民政府报省应急办同意后,由昆明市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3)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Ⅱ级,用橙色表示,由云南省人民政府负责发布。
(4)特别重大突发环境事件,预警等级为Ⅰ级,用红色表示,由云南省人民政府根据国务院授权负责发布。
3.5.2预警解除
有事实证明不可能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或者危险已经解除的,应当由预警发布者立即宣布解除警报,终止预警期,并解除已经采取的有关措施。
3.6 预警措施
1.发布Ⅲ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应当根据即将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措施:
(1)启动应急预案;
(2)责令各职能部门相关分队集合,及时收集、报告有关信息,加强对突发事件发生、发展情况的监测、预报和预警工作;组织专家咨询组,随时对突发事件信息进行分析评估,预测发生突发事件可能性的大小、影响范围和强度以及可能发生的突发事件的级别;
(3)及时按照有关规定向社会发布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危害的警告,定时发布突发事件预测信息和分析评估结果。
2.发布Ⅰ级、Ⅱ级警报,宣布进入预警期后,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除采取以上措施外,还应针对即将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的特点和可能造成的危害,采取下列一项或者多项措施:
(1)责令应急救援队伍、负有特定职责的人员进入待命状态,并动员后备人员做好参加应急救援和处置工作的准备;
(2)调集应急救援所需物资、设备、工具,准备应急设施和避难场所,并确保其处于良好状态、随时可以投入正常使用;
(3)加强对重点单位、重要部位和重要基础设施的安全保卫,维护社会治安秩序;
(4)采取必要措施,确保交通、通信、供水、排水、供电、供气等公共设施的安全和正常运行;
(5)及时向社会发布有关采取特定措施避免或者减轻危害的建议、劝告;
(6)转移、疏散或者撤离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人员并予以妥善安置,转移重要财产;
(7)关闭或者限制使用易受突发事件危害的场所,控制或者限制容易导致危害扩大的公共场所的活动。
4 应急处置
4.1 应急预案启动条件
昆明市辖区范围内发生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启动本预案。突发环境事件虽未达到较大(Ⅲ级)及以上级别,但可能演发展为较大(Ⅲ级)及以上突发环境事件的,也应启动本预案。
4.2 信息报告
4.2.1报告方式与内容
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分为初报、续报和处理结果报告。
初报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后首次上报;续报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事件发展情况后随时上报;处理结果报告在突发环境事件处理完毕后上报。
1.初报应当报告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时间、地点、信息来源、事件起因和性质、基本过程、主要污染物和数量、监测数据、人员受害情况、饮用水水源地等环境敏感点受影响情况、事件发展趋势、处置情况、拟采取的措施以及下一步工作建议等初步情况,并提供可能受到突发环境事件影响的环境敏感点的分布示意图。
2.续报应当在初报的基础上,报告有关处置进展情况。
3.处理结果报告应当在初报和续报的基础上,报告处理突发环境事件的措施、过程和结果,突发环境事件潜在或者间接危害以及损失、社会影响、处理后的遗留问题、责任追究等详细情况。
4.2.2突发环境事件报告时限
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后,各地、各部门要按照“分级标准”切实做好信息报告工作,不得迟报、谎报、瞒报和漏报。突发环境事件发生地县(市)、区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在发现或者得知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后,应当立即进行核实,对突发环境事件的性质和类别做出初步认定。上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先于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获悉突发环境事件信息的,可以要求下级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实并报告相应信息。
1.对初步认定为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地县(市)、区环保局必须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有关情况报市环保局,市环保局接报并核实后,立即报市应急办公室。
2.对初步认定为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地县(市)、区环保局应在接报后2小时内将基本情况报告市环保局和市人民政府。接报后,市环保局进行核实,并立即将基本情况报市应急办公室和省环保厅。
3.对初步认定为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发生地县(市)、区环保局应在1小时30分钟内向市人民政府、市环保局和省环保厅报告,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接报后,市环保局应进行核实并立即将情况报市应急办和省环保厅,同时上报环境保护部。
4.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事件级别发生变化的,应当按照变化后的级别报告信息。
5.发生下列一时无法判明等级的突发环境事件,应当按照重大(II级)或者特别重大(I级)突发环境事件的报告程序上报:
(一)对饮用水水源保护区造成或者可能造成影响的;
(二)涉及居民聚居区、学校、医院等敏感区域和敏感人群的;
(三)涉及重金属或者类金属污染的;
(四)有可能产生跨省或者跨国影响的;
(五)因环境污染引发群体性事件,或者社会影响较大的;
(六)地方人民政府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认为有必要报告的其他突发环境事件。
4.3 先期处置
4.3.1事故报警
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值班电话:12369,110。
事故发生单位在事故发生后立即向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值班电话报警,最迟不得超过1小时。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突发环境事件,应立即向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值班电话报警。
4.3.2接警处置
110和12369报警电话接警后立即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下令,由市环境应急办公室立即通知相关预案责任部门负责人员和有关专家赶赴现场,对事故情况和等级进行初步判断,并将初步判断的情况迅速报告应急指挥部;应急指挥部根据事故情况派遣相关应急分队赶赴现场进行事故先期处置。
4.4 应急响应机制
昆明市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根据以下规定分级进行响应;上级预案启动后,相关的下级预案随之启动;超出本级应急处置能力时,应及时请求上一级应急指挥机构启动上一级应急预案:
1.发生一般(Ⅳ级)突发环境事件,由各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处置。
(1)由县(市)、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统一领导、指挥应急工作;向市政府和市环保局报送信息,必要时发布蓝色预警。
(2)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可根据现场情况,请求上级应急指挥机构的支持。
2.发生较大(Ⅲ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县(市)、区应急指挥机构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挥长或副指挥长批准启动本预案,必要时发布黄色预警。
3.发生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时,应急指挥部负责做好先期处置工作,并立即上报省环保厅。特别重大(Ⅰ级)事故发生,情况紧急时,可直接上报国家环保部。市级、区县级应急指挥部协助上级应急指挥机构进行事故处置。Ⅱ级应急响应由云南省环保厅和省政府有关部门组织实施,Ⅰ级应急响应由环境保护部和国务院有关部门组织实施。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如图2所示。
4.5 应急处置措施
4.5.1应急指挥机构立即派出相关紧急救援队伍和专家赶赴事故现场,以生命救援为首要目标,实施救援行动。
4.5.2应急指挥机构成员迅速就位开展工作,请示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同意发布相应的预警信息。
4.5.3开通相应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故的进展情况,向社会发出避险警告。
4.5.4尽快进行应急监测,并实施动态监测;确定污染物的性质、浓度及可能影响的范围,及时向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报告监测结果。
4.5.5针对污染事故可能造成的危害,封闭、隔离或者限制使用有关场所,中止可能导致危害扩大的行为和活动。
4.5.6对事故发生地和影响范围进行警戒,采取必要的管制措施维护公共秩序。
4.5.7转移、撤离可能受到危害的人员,并进行妥善安排。必要时实施污染区域的紧急疏散行动。
4.5.8调集必需的应急物资,满足应急处置的需要,保障紧急救援队伍和受灾人员的供给。
4.5.9及时向事故可能波及到的辖区外行政区域通报情况。
图2 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响应与处置流程图(略)
4.6 指挥与协调
4.6.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职责
(1)当发生较大(Ⅲ级)以上突发环境事件时,立即赶赴现场,组织现场指挥部进行应急响应指挥工作,批准启动本预案。
(2)负责协调各县(市)、区政府按照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定开展应急工作。
(3)向市政府、上级部门报告突发环境事件情况。
(4)协助省和国家有关部门对重大(Ⅱ级)、特别重大(Ⅰ级)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终止条件的认定,以及事件影响消除的判断。
(5)负责对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突发环境事件的信息发布。
(6)根据事件应急处置进展情况及专家意见及时进行工作部署。
4.6.2市环境应急办公室职责
(1)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向各应急分队以及有关部门和单位传达市应急指挥部指令,启动本预案。
(2)对各应急分队和专家意见进行整理,并提出建议报市应急指挥部。
4.6.3市环境应急办公室成员单位职责
市环境应急办公室各成员单位牵头组建各专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分队,进行专业救援,并及时将工作进展情况和问题、相关建议报告市环境应急指挥部。
(1)市财政局负责安排应急工作所需的通讯和信息处理设备、监测仪器、防护用具、抢险装备、交通工具和应急演练等专项经费,确保较大及以上级别突发环境事件预防、监测、处置等工作的正常工作经费。
(2)市环境保护局组建应急监测分队。事件发生时,进行污染现场及影响区域的应急监测、污染影响调查和跟踪。根据监测数据分析污染变化趋势,为市环境应急指挥部的决策和专业队伍开展现场泄漏污染物的处置提供技术支持。对现场处置提出意见。通过专家咨询和讨论的方式,预测并报告事故的发展和污染物的变化情况,向社会发布环境污染、生态破坏、生物物种安全信息以及防护措施。
(3)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组建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分队。负责组织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提出危险化学品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方法的建议,采取相应措施,消除危害源;召集相关专家进行事件原因调查和评估,做出评估结论。
(4)市公安局、市公安消防支队组建综合救援分队。主要负责营救、搜救突发环境事件中受灾人员,进行突发环境事件的先期处置,控制危险源。实施24小时突发环境事件110、119接警,及时报告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5)市卫生局组建人员急救分队。负责事故现场和污染区域受害人员的急救工作;及时运送伤员并组织医院抢救;组织药品和医疗器械保证急救需要。在发生恐怖袭击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时,负责对现场进行洗消、防疫和对食品及饮用水进行检测;提出对现场处置人员的防护措施的意见。
(6)市民政局组建民政应急分队。负责事件发生区域疏散人员的转移安置及救助。
(7)市住建局组建建设工程抢险分队。协助现场通讯、电力等受损公用设施的修复;必要时组织进行抢险工程建设。
(8)市交通运输局组建交通道路抢险分队。负责交通道路等设施的抢险。
(9)市水务局组建水源保护应急分队。饮用水水源地及重点水域发生突发环境事件时,及时发布用水安全警报;当饮用水水源地受到污染时,立即关闭水源地,启动备用水源,保障饮用水的供应和用水安全。负责提供污染事故发生时,可能影响的水域、污染物到达的时间等信息。提出可用于抢险时贮存受污染水的水利设施的建议。
(10)市农业局组建农业环境应急分队。协调农田、草场、渔业、畜禽养殖等发生的较大以上级污染事故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11)市林业局组建林业环境应急分队。协调森林、林地、野生生物及自然保护区内发生的较大及以上级突发环境事件的处置和调查工作。
(12)市气象局组建气象信息分队。负责事件发生区域气象信息测报,为预测污染物的扩散与消除提供气象参数;为事件调查与评估提供依据。
(13)市属各县(市)、区政府组建辖区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机构。突发环境事件发生时,启动辖区的应急预案;发生较大及以上级别的突发环境事件时,组织力量配合上级应急指挥机构实施应急处置。
(14)环境风险企业组建企业应急分队,突发环境事件时,启动本企业的应急预案,进行事件先期处置,并立即向12369、110报警。
(15)事故调查组由市公安局牵头,市环保局、市安监局及相关专家配合组织,负责环境污染事故和环境突发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情况的调查、取证;对事故责任单位的违法行为进行立案调查,提出处理建议。
(16)专家咨询组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聘请有关专业人员、行业专家和具有丰富经验的人员组成,负责对事件信息进行分析和评估;提出应急处置方案和建议,供市环境应急指挥部领导决策参考。根据事故的进展情况和动态,提出相应的对策和意见;对事故的危害范围、发展趋势做出预测;参与污染程度、危害范围、事故等级的判定,为对污染区域的隔离与解禁、人员撤离与返回等重大防护措施的决策提供科学依据;指导各应急分队进行应急处理与处置;指导环境应急工作的评价,进行事故的中长期环境影响评估。
4.7 信息发布
由市环境应急指挥部负责突发环境事件信息对外统一发布工作。信息发布要及时、准确,正确引导社会舆论。对于较为复杂的事故,可分阶段发布。
4.8 应急终止
4.8.1应急终止的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事故现场得到控制,事故条件已经消除;
(2)污染物的泄漏或释放已经降至国家标准规定限值以内;
(3)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4)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采取了一切必要的防护措施以保护公众免受再次危害,并使事故可能引起的中长期影响趋于合理且处于尽量低的水平。
4.8.2应急终止的程序
(1)现场指挥部确认终止时间,或由事故责任单位提出,经现场指挥部批准;
(2)现场指挥部向所属各部门应急分队(包括企业应急分队)下达应急终止命令;
(3)应急终止后,有关部门应根据上级的指示和实际情况,继续进行环境监测和评价工作,直至其他补救措施无需继续进行为止。
4.8.3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1)市环境应急指挥部指导有关部门及突发环境事件单位查找事件原因,防止类似问题的重复出现。
(2)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编制特别重大、重大环境事件总结报告,于应急终止后上报。
(3)应急过程评价。由环保部组织有关专家,会同事发地省级人民政府组织实施。
(4)根据实践经验,有关类别环境事件专业主管部门负责组织对应急预案进行评估,并及时修订环境应急预案。
(5)参加应急行动的部门负责组织、指导环境应急队伍维护、保养应急仪器设备,使之始终保持良好的技术状态。
5 后期处置
5.1 善后处置
5.1.1对事故现场进行清理,消除污染物的影响;对事故的影响进行跟踪监测,继续排查隐患。
5.1.2各级人民政府做好受灾人员的安置工作,组织有关专家对受灾范围进行科学评估,提出补偿和对受破坏的生态环境进行恢复的建议。
5.1.3其余工作按《昆明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昆政发〔2010〕103号)第3.3.1条的规定进行。
5.2 调查与评估
由违法排污造成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负责事故评估和责任调查;生产安全、道路交通事故等导致化学品泄漏、燃烧和爆炸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安监局和市环保局根据职责分工负责事故评估和责任调查,市环保局汇总上报;非人为因素而系自然灾害等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恐怖袭击引发的突发环境事件,由市公安局、市环保局和有关部门根据职责分工负责。
5.3 恢复重建
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结束后,事件发生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受影响地区尽快恢复生产、生活、工作和社会秩序,制定恢复重建计划,对因事故造成的环境污染进行治理和生态恢复,尽可能使环境和生态现状恢复到事故前水平。
6 应急保障
6.1 资金保障
根据处置突发环境事件的需要和有关规定,市、县两级财政部门按照分级负担原则,为应急处置工作提供必要的资金保障。
6.2 通信保障
建立以有线电话、无线电话为基础的应急通信系统,并建立相应的通信能力保障制度,保障突发环境事件处置过程中的通信畅通,必要时在现场开通应急通信设施。负责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的职能部门值班电话保持24小时畅通。
6.3 物资装备保障
建立应急救援物资储备制度,根据应急救援工作建立和制定救灾物资选购、储存、调拨体系和方案;加强对储备物资的管理,防止储备物资被盗用、挪用、流失和失效,对各类物资及时予以补充和更新;建立市级物资调剂供应渠道,以备事故发生地物资短缺时可迅速调入;应急救援物资的调用由应急救援指挥部统一协调,发生事故时组织应急抢险物资的调拨和紧急供应。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物资储备情况详见附件4。各企业必须根据企业实际情况储备相应的应急救援物资。
6.4 救援队伍保障
成立应急救援指挥部,下设多个专业小组,各应急小组根据自己的职责分工作好相应的应急人员准备,应急队伍人员不够时应积极寻求云南省人民政府和相邻县(市)、区政府以及企业和社会团体的帮助。
6.5 技术保障
建立环境安全预警系统,组建专家库,确保在启动预警前、事件发生后相关环境专家能迅速到位,为指挥决策提供服务。建立环境应急数据库,建立健全各专业环境应急队伍,保障地区专业技术机构随时投入应急的后续支援和提供技术支援。
6.6 交通运输保障
为保证应急抢险工作的顺利实施,应急指挥机构应随时配备足够数量的运输车辆、工程车辆等交通工具;市交通运输局负责应急抢险工作时的道路畅通,以保证应急物资能迅速到达事故现场,伤病员须外送时能及时送往指定医院。
6.7 医疗卫生保障
出现伤员时应及时送临近医院进行救治;辖区内医院应提供必要的医疗物资和专业人员,随时作做好赶赴现场和接应伤员的准备。
6.8 治安保障
市公安局加强治安管理和安全保卫工作,预防和打击各种违法犯罪活动,维护社会治安,保证应急处理工作顺利进行。
7 监督管理
7.1 应急预案演练
全市定期选择重点单位开展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综合演习,切实提高应急处置能力。应急演练每年至少开展一次。演练结束后,进行总结和讲评,以检验演练是否达到演练目标、应急准备水平以及是否需要改进。
7.2 宣教培训
通过多种形式,向社会广泛宣传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和相关的应急法律法规,组织专家开展环境保护咨询工作,让群众正确认识如何应对突发环境事件,并公布市突发环境事件报警值班电话。
加强对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管理人员、专业救援抢险队伍等应急专业技术人员的培训,提高其应急救援能力。加强全民环境保护知识的普及教育。
7.3 责任与奖惩
7.3.1奖励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救援工作中,有下列事迹之一的单位和个人,应依据有关规定给予奖励:
(1)出色完成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处置任务,成绩显著的;
(2)对防止或挽救突发环境事件有功,使国家、集体和人民群众的生命财产免受或者减少损失的;
(3)对事件应急准备与响应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的;
(4)有其他特殊贡献的。
7.3.2责任追究
在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按照有关法律和规定,对有关责任人员视情节和危害后果,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机关给予行政处分;其中,对有关责任人员,分别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认真执行环保法律、法规,而引发环境事件的;
(2)不按照规定制定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拒绝承担突发环境事件应急准备义务的;
(3)不按规定报告、通报突发环境事件真实情况的;
(4)拒不执行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不服从命令和指挥,或者在事件应急响应时临阵脱逃的;
(5)盗窃、贪污、挪用环境事件应急工作资金、装备和物资的;
(6)阻碍环境事件应急工作人员依法执行职务或者进行破坏活动的;
(7)散布谣言,扰乱社会秩序的;
(8)有其他对环境事件应急工作造成危害行为的。
8 附则
8.1 名词术语定义
环境事件:是指由于违反环境保护法律法规的经济、社会活动与行为,以及意外因素的影响或不可抗拒的自然灾害等原因致使环境受到污染,人体健康受到危害,经济社会与人民群众财产受到损失,造成不良社会影响的突发性事件。
突发环境事件:指突然发生,造成或者可能造成重大人员伤亡、重大财产损失和对全国或者某一地区的经济社会稳定、政治安定构成重大威胁和损害,有重大社会影响的涉及公共安全的环境事件。
环境应急:针对可能或已发生的突发环境事件需要立即采取某些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以避免事件发生或减轻事件后果的状态,也称为紧急状态;同时也泛指立即采取超出正常工作程序的行动。
应急监测:环境应急情况下,为发现和查明环境污染情况和污染范围而进行的环境监测。包括定点监测和动态监测。
应急演练:为检验应急计划的有效性、应急准备的完善性、应急响应能力的适应性和应急人员的协同性而进行的一种模拟应急响应的实践活动,根据所涉及的内容和范围的不同,可分为单项演习(演练)、综合演习和指挥中心、现场应急组织联合进行的联合演习。
8.2 预案的发布、解释和更新
本预案由昆明市环境保护局负责解释和更新。每三年更新一次。同时,随着应急救援相关法律法规的制定、修改和完善,部门职责或应急资源发生变化、辖区内企业等发生变化或者应急过程中发现存在的问题和出现新的情况,应由市环保局及时组织修订完善预案,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实施。预案更新后应及时报云南省环境保护厅备案。
8.3 实施日期
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9 附件
附件1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联络表
姓名 单位 职责 电话
王道兴 市政府 总指挥
和丽川 市政府 副总指挥 63130471
刘跃进 市环保局 副总指挥 12369
杨新发 市公安消防支队 副总指挥 65840303
杨劲松 市公安局 副总指挥 63161714
刘昆一 市安监局 副总指挥 63165398
附件2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组织机构联络表
序号 应急机构 牵头部门 联系人 电话
1 市应急办公室 市政府办公厅 63135514、63135534
2 市环境应急办公室 市环保局 高志刚 13888309793
3 应急监测分队 市环保局 李晓铭 13064230862
4 危险化学品事故应急分队 市安监局 宋安东 13888079588
5 综合救援分队
公安应急分队 市公安消防支队 李绍平 18213942333
市公安局 王丽昆 13888894907
6 人员急救分队 市卫生局 杨云鸿 13888202996
7 民政应急分队 市民政局 诸俊凯 13888797195
8 建设工程抢险分队 市住建局 何毅刚 63124065
9 交通道路抢险分队 市交通运输局 李学彬 13608800418
10 水源保护应急分队 市水务局 张宁川 13888801627
11 农业环境应急分队 市农业局 王正明 64145423
12 林业环境应急分队 市林业局 马陆章 13708440107
13 气象信息分队 市气象局 闫丽萍 13888293656
附件3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专家联系方式
序号 姓名 单位名称 类别 联系电话
1 刘琍琍 昆明市环保局 环境污染 13187810239
2 李莉 昆明市环保局 环境污染 13320511218
3 李晓铭 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污染 13608872608
4 黄俊 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污染 13888576848
5 胡平 昆明市环境监测中心 环境污染 13908848705
6 张榆霞 云南省环境监测站 环境污染 13987638031
7 钱彪 昆明市环科院 环境污染 13888090398
8 郑一新 昆明市环科院 环境污染 13708412202
9 李柳琼 昆明理工大学 环境污染 13888270608
10 徐桂春 昆明化肥厂 环境污染 13888615186
11 史谊峰 云铜股份公司 环境污染 68390987
12 杨发辉 昆明马龙化工厂 环境污染 13888084887
13 张庆元 昆明神龙汇丰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 66830009
14 徐景明 云南三环化工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 13769115312
15 马利忠 云南盐化天塑分公司 环境污染 13577098325
16 李永良 昆明钢铁控股有限公司 环境污染 13888166555
附件4
昆明市突发环境事件应急装备物资表
分类 应急装备/物资名称 装备
数量 责任单位 联系方式
应
急
监
测
物
资 应急监测车 1辆 市环保局 李晓铭
(环境监测中心主任)13064230862
一氧化碳检测仪 2台
氨气检测仪 1台
硫化氢气体检测仪 1台
氯气检测仪 1台
氰化氢检测仪 1台
德尔格(四组份CH4、H2、NO、O2) 1台
德尔格(四组份CH4、NO2、PH3、SO2) 1台
德尔格(HCI气体) 1台
水质快速测试仪 1套
突发性气体采样箱 1套
奥立龙PH检测仪 1台
傅立叶变换仪 1台
车载二氧化硫检测仪 1台
车载氮氧化物检测仪 1台
车载臭氧检测仪 1台
车载氨气检测仪 1台
车载硫化氢检测仪 1台
车载气象参数检测仪 1台
车载PM10检测仪 1台
MBWS600车载六要素自动站 市气象局 何俊13577150211
MAWS80迷你气象站
车载海事工具
手持气体检测仪
10KW发电机
其
他
应
急
物
资
指挥车 2辆 市安监局 李锐13888079569
特种专业车 26辆
运输车 12辆
救护车 1辆
重型防护服 25套
透气防护服 50套
气密性压力测试仪 2台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0套
碳纤维气瓶 10个
空气压缩机 1套
复合气体检测仪 7台
四合一气体检测仪 3台
小孔堵漏枪 2套
捆绑式堵漏带 1套
粘贴式盘根堵漏器材 2套
外封式堵漏带 1套
急救箱 2个
氧气急救单元 2套
便携式压力洗眼器 2套
多功能磁力强光灯 10个
全方位自动升降工作灯 1台
对讲机 20部
醋酸 2800千克
苏打灰 3600千克
亚硫酸氢钠 2500千克
次氯酸钠 2800千克
碳酸氢钠 3500千克
分类 应急装备/物资名称 装备
数量 责任单位 联系方式
其
他
应
急
物
资
硼酸 120千克 市安监局 李锐13888079569
硫代硫酸钠 80瓶
硫酸钠 25瓶
硝酸银 12瓶
救灾帐篷 1477顶 市民政局 诸俊凯13888797195
棉被 5660床
大衣 3310件
100KW发电机组 2台 市水务局 李海清
13888839211
84KW发电机组 1台
潜水设备 1套
打捞清运船 1只
消防员灭火防护服 30套 市公安消防支队 张艺钟
(战训科长)13577106837
正压式空气呼吸器 20套
氧气呼吸器 2套
消防员隔热服 8套
消防员避火服 2套
二级化学防护服 20件
一级化学防护服 10件
防静电内衣 30件
防静电服 6件
内置纯棉手套 6双
防化手套 6双
防化靴 6双
移动供气源 1台
消防员降温背心 10件
测温仪 1台
激光测距仪 1台
便携危险化学品检测片 2套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