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关于转发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7/29 |
颁布日期: |
2010/07/29 |
颁布机构: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
生效状态: |
作废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黑龙江省 |
适用领域: |
矿山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0/07/29 |
颁布日期: |
2010/07/29 |
黑龙江省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关于转发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通知的通知
(黑安监发〔2010〕79号)
各有关市(地)安全监管局,省农垦总局、森工总局安全监管局:
为深刻吸取非煤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教训,有效防范我省非煤地下矿山中毒窒息事故,促进全省非煤矿山安全生产形势持续稳定好转,现将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转发给你们,同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执行。
一、严格落实通风安全管理各项工作措施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通知》要求,督促辖区内地下矿山立即开展通风系统隐患排查工作,凡未建立通风安全管理组织机构和安全管理制度及责任制,未配备通风技术人员和测风测尘毒人员,无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的一律下达限期整改指令。今后从事井下局部通风机安装、井下局部通风机和辅助通风机操作、矿井通风构筑物操作和维护人员以及从事井下防尘等作业人员一律纳入特种工管理。以上人员未经培训取得特种工操作证的矿山,一律不予换发安全生产许可证。
二、严格执法,强化通风安全监管
一要严格新建矿山竣工初审把关。凡未制定炮烟中毒窒息和火灾事故应急预案,未按照设计安装主扇、局扇或者规格型号不符合设计,现场未配备通风检测仪器仪表及自救器的,一律不得上报申请竣工验收。二要严格现场检查。重点检查通风安全管理机构、制度、操作规程建立和执行情况,机械通风系统运行、管理、维护及隐患整改情况,通风检测仪器和自救器配备及检测记录,应急救援预案可操作性和演练情况。三要严格执法。对通风安全管理机构,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及检测记录不完善,主通风机房未设测量风压、风量、电流、电压和轴承温度等仪表,检测仪器及自救器配备不符合要求,中毒窒息事故应急预案针对性不强的要责令限期整改。对通风系统存在重大隐患的要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责令停产、停建整改并处罚。通风管理基础资料不完善的要立即停产、停建整改补充完善后方可恢复生产和建设。对通风系统隐患排查治理不开展、不到位,造成事故的要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三、完善地下矿山通风系统档案
各地安全监管部门要查清辖区内地下矿山机械通风基本情况,在建立地下矿山动态档案的基础上,按照国家安监总局《通知》要求进一步细化和完善通风系统档案,做到及时掌握动态情况,以利于加强通风安全监管。
附件: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加强金属非金属地下矿山通风安全管理防范中毒窒息事故的通知(略)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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