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程序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01/01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6/12/31 |
颁布日期: |
2006/01/01 |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程序》的通知
(陕环发〔2006〕156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现将《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程序》印发给你们,请参照执行。
二○○六年十二月三十一日附件
附件:
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程序
项目名称:放射性同位素野外示踪试验审批程序
实施主体: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许可依据:1.《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
2.《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务院令第449号)
3.《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许可管理办法》(国家环境保护总局令第31号)
审批总时限:20个工作日
送达总时限:10个工作日
审批程序:
一、许可条件
在本省辖区范围内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应经省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商同级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二、需提交的材料
在野外进行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的单位须提交以下材料,并对所提供材料内容的真实性负责:
(一)放射性同位素示踪试验申请的正式文件;
(二)申请单位的《辐射工作安全许可证》正本、副本及正本、副本的复印件;
(三)经批准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批复或复印件;
(四)所在市、县、区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签署的书面审查意见。
三、申请与受理
(一)申请:申请人向省环保局行政许可统一窗口提交书面申请。
(二)申请材料:申请人按第二条规定提交全部材料。
(三)工作标准: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四)本岗位责任人:省环保局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及承办处室。
(五)岗位责任及权限:行政许可受理人员应当场面见申请人,按照上述条件当场查看申请人提交的材料是否齐全,内容是否符合要求,对于材料齐全,内容符合要求的,经承办处室签字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经承办处室审查不予受理的,应当出具不予受理告知单,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因申请材料不全的,承办处室应告知其补报,并一次性告知应补报的全部材料。
(六)办理时限:5个工作日
四、审核与审批
(一)工作标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规定的要求,对有疑点的申请材料进行调查核实,并做出许可结论。
(二)本岗位责任人:省环保局承办处室
(三)岗位职责及权限:
承办人员按照许可条件对申请材料进行审查,核实申请人资料的真实性及申请单位落实各项安全管理制度情况,提出审查意见报分管领导审批。审查认定申请材料符合规定的,应当作出准予或不予许可的决定,并书面通知申请单位。
(四)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五、送达
(一)工作标准: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许可送达许可相对人。
(二)本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责任及权限:必须按照规定时间,及时将行政许可送到许可相对人手中。
(四)送达时限:10个工作日
六、归档
(一)工作标准:按照档案归档要求收集整理归档
(二)岗位责任人:行政许可受理人员
(三)岗位责任人及权限:对许可审批全过程形成的审批材料收集齐全,交由局档案管理人员完整归档。
(四)办理时限:根据档案管理制度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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