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7/02/06 |
颁布日期: |
2007/02/06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07/02/06 |
颁布日期: |
2007/02/06 |
陕西省环境保护局关于转发国家环保总局《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
(陕环发〔2007〕1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对γ射线探伤辐射安全和防护工作的监督管理,促进企业加强内部管理,做好探伤辐射安全防护环保监督管理工作。国家环保总局发布了《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以下简称《要求》),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市环保部门要认真调查摸底掌握实情,及时将此文件转发到本辖区内各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单位。
二、各市要加强对生产、销售、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管,加大对使用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的监督检查力度。2007年2月至6月全省将开展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单位情况检查,各市要对照《要求》的内容逐一进行检查,省上将进行抽查,发现问题及时提出整改,整改不力者将按有关规定处理。
三、全省所有γ射线探伤装置工作单位,必须严格执行《要求》中的各项规定,并按要求于2007年12月31日前申领环保部门颁发的辐射安全许可证。
四、各γ射线探伤装置单位要加大宣传力度,在企业内部开展定期培训,将《要求》传达到每位从事辐射工作的人员,明确岗位职责,确立安全意识。
附件:关于印发《关于γ射线探伤装置的辐射安全要求》的通知(环发〔2007〕8号)(略)
二○○七年二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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