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机构: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陕西省 |
适用领域: |
核与辐射环境监管 |
生效日期: |
2012/07/30 |
颁布日期: |
2012/07/30 |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关于进一步加强流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应用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陕环函〔2012〕681号)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西咸新区规划土地环保局,韩城市环保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我省流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监管,有效防止流动源被盗、失控及误照射等事故,最大限度的消除安全隐患,确保环境和公众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影响评价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需要委托相关专业机构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油气勘测、地质勘探及无损探伤的单位,必须依法履行下述职责:
(一)依法承担辐射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所委托辐射作业的环境安全负总体责任。
(二)应将辐射安全纳入管理工作计划,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辐射污染。
(三)在委托实施辐射作业前,应认真核查受托方的辐射安全许可证及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转让或异地备案手续,并将受托方的相关资料向省环保厅备案,同时告知作业地所在市、县环保部门,否则不得开展相关作业。
(四)要加强对受托方的辐射安全监管,发现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二、所有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的单位都必须办理辐射安全许可证。凡在本省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单位,在法人注册地以外区域开展流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勘探测井、无损探伤等工作的,必须按照《陕西省放射性同位素转移备案管理程序》(陕环发〔2009〕56号)要求,认真履行省内异地备案手续。外省辐射工作单位进入我省进行作业的,必须在省厅办理网上和纸质异地备案或注销手续,在作业前告知作业所在地市、县级环保部门,并在备案规定的时间和区域内进行作业。
三、利用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流动性作业的单位(包括异地备案单位),应建设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暂存库建设应履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和“三同时”制度,通过竣工环境保护验收后方可投入使用。未建设放射性同位素暂存库的,经书面申请所在设区市环保部门同意,可采取借用、租用取得辐射安全许可证且经验收合格的暂存库,并签订具有明确辐射安全管理责任、具有法律效应的借用、租用合同。
四、放射性同位素运输应按照《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562号)的规定,采用符合与所托运的放射性物品类别相适应的运输容器进行包装,配备必要的辐射监测设备、防护用品和防盗、防破坏设备,使用取得国家规定放射性物品非营业性道路危险货物运输资质的专用车辆,并由经公安及环保部门培训上岗的专业驾驶员驾运。不具备运输能力的,可委托有资质单位承运,托运人和承运人依据《放射性物品运输安全管理条例》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五、利用非密封放射性同位素进行油(气)田勘探、测井的单位(包括异地备案单位),应达到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对其从事相应辐射活动所要求的技术能力、作业现场辐射安全和防护措施等,防止对测井现场操作人员、环境和公众造成污染危害;并严格履行放射性同位素转让审批手续,建立放射性同位素购置、使用管理台账,杜绝非法和超审批量使用等违法行为;具备或租赁符合相关标准规范要求的分装实验室。
六、凡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流动性作业的单位必须自觉接受委托方和当地环保部门的监管,对发生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事故,或者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事故的,必须在事故发生后两个小时内向当地县级环保部门报告。
七、鉴于目前陕北流动放射性测井管理中存在的问题及辐射安全许可证的发放情况,为保障环境和公众安全,从本文印发之日起,省厅将安排对流动放射性测井作业进行专项清理整顿,整顿期间,暂缓审批相关新取证单位的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八、各级环保部门要加强对委托方及相关作业单位的日常监督检查,发现违反上述规定的,可依法采取环评限批、限期改正、罚款、停业、吊销许可证等处罚措施,必要时按相关规定追究相关责任人员的行政责任。
九、各市(区)环保局要按照分级管理的原则,依据本通知要求立即对辖区内有上述委托业务的单位和从事利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进行流动性作业的单位进行拉网式排查,逐个登记建档,依法取缔无证作业,及时查纠相关违法违规行为,并将检查执行情况于9月30日前以书面形式上报省厅。
联系人:郭辉 电话:029-87291506
附件:陕西省流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备案表
陕西省环境保护厅
2012年7月30日
附件
陕西省流动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作业备案表
申请文号: 受理编号: 备案文号:
(委托方)单位名称(盖章):
通信地址 邮编
辐射安全负责人 职务 联系电话
经办人 办公电话 移动电话
(受托方)单位名称:
委托作业事项
受托方联系人 职务 联系电话
计划作业地点
计划作业起止时间 自 年 月 日至 年 月 日
计划作业具体内容
附件材料清单(受托方) □ 辐射安全许可证正、副本复印件 □ 辐射安全管理制度及辐射事故应急措施
□ 相关暂存、分装、运输等合同证明 □ 其他
备案意见 1、你单位依法承担辐射污染防治第一责任人的责任,对所委托辐射作业的环境安全负总体责任;
2、你单位应将辐射安全纳入管理工作计划,并设立专门监管机构,建立健全相关责任制度,采取有效措施防治辐射污染;在委托实施辐射作业前,应认真核查受托方的辐射安全相关手续;
3、你单位在委托工作期间,必须作好安全防护和事故应急工作;发现受托方违反相关法律法规的,要及时向当地环保部门报告。
委托方单位主管部门意见:
□已审核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省级环保主管部门意见:
□已备案
(盖章)
经办人: 日期:
填表说明:1、委托方备案时携带本备案表4份和相关补充材料一份;本备案表省级环保部门、当地市级环保部门、委托单位、受委托单位各一份。
2、委托单位应当在委托作业前向省级环境保护部门备案,并接受当地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受托方一家一备案;未备案的不得委托作业。
3、本表格式与内容不得擅自更改,填写内容一栏容量不够的,可另附清单页,并加盖你单位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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