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 (京环发〔2012〕139号) 各区县环保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环保局,各相关单位: 为贯彻落实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加强贸易经营企业进口有毒化学品环境管理的通知》(环办函〔2010〕1453号,以下简称《通知》)要求,结合我市实际情况,强化对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及其实际使用单位的监督管理,进一步加强对我市有毒化学品流向的跟踪管理,现将有关要求通知如下: 一、本市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要严格按照《通知》要求,如实提交实际使用单位信息,并督促实际使用单位及时办理环境保护报告和年度备案表手续。 二、按照环境保护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有毒化学品进出口环境管理登记工作的通知》(环办〔2009〕113号)要求,有毒化学品实际使用单位首次申请使用时应提交环境保护报告,并于每年1月31日前向我局提交年度备案表,经我局预审查后报环境保护部。 三、各区县环保局应做好本辖区内有毒化学品贸易经营企业和实际使用单位的日常环境监管工作,切实防范有毒化学品的环境风险。 特此通知。 二〇一二年六月二十日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