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3/12 |
颁布日期: |
2012/03/12 |
颁布机构: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
生效状态: |
试行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河南省 |
适用领域: |
环评与排污许可 |
生效日期: |
2012/03/12 |
颁布日期: |
2012/03/12 |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的通知
(豫环文〔2012〕42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为规范全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工作,根据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144号)有关规定,我厅组织制定了《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〇一二年三月十二日
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河南省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豫政办〔2011〕144号),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指标是约束性指标,分别为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和预支增量。
完不成控制排放量的地方,不能获得下年预支增量;预支增量小于总减排量。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河南省辖区内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预算的管理。
控制排放量、总减排量实行省、市两级预算管理,预支增量实行省级预算管理。
第二章 预算指标的分配
第四条 各地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和总减排量指标,按下列公式计算。
主要污染物控制排放量:(略)
主要污染物总减排量:(略)
预计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按照各地当年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宏观预期数据进行测算。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以下简称各市)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按下列公式计算:
其中:有环境容量的地区环境容量系数取0.9,其他地区取0.7。根据各地总量减排和环境质量变化情况,适时调整环境容量系数。
预计全省污染物新增排放量,按照当年河南省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宏观预期数据进行测算。
第五条 每年12月15日前,各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下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宏观预期数据。
第三章 控制排放量管理
第六条 控制排放量,是在一定时期内不得突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是各地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限值。
各市环境保护局应当及时提请当地人民政府,将控制排放量分解到各县(区)人民政府。
第七条 各地环境保护局应按照科学、合理、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将控制排放量以排污许可的形式,分解落实到重点排污单位。
重点排污单位的控制排放量,按照同一行业、同等规模、同样治污工艺、同一指标的原则确定。
第八条 企业采用先进生产工艺和装备、实施清洁生产、高效治理设施,减少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结余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可用于企业扩大规模或进行排污权交易。
第九条 对于超过控制排放量的地方,不分配下年度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
第四章 总减排量管理
第十条 总减排量,是在一定时期内削减的主要污染物排放存量和增量,各地必须完成的最低削减量。
第十一条 各地应当根据总减排量,制定年度主要污染物减排实施方案,明确工程减排和结构减排措施,落实减排责任。
第十二条 总减排量按照国家总量减排核算细则进行考核。
造纸、印染、电力、钢铁、水泥等行业和城市污水处理厂实行全口径污染物排放量统计。
第十三条 实行总减排量减排措施进度月调度、季通报、定期督导制度。每月5日前,各市环境保护局向省环境保护厅上报上月污染减排措施进度表;每季度,省环境保护厅通报各地减排措施进度情况;省环境保护厅定期组织对各地减排措施落实情况进行督导,对污染减排措施落实不到位的地方实行减排预警。
第五章 预支增量管理
第十四条 预支增量,是在一定时期内为满足经济社会发展需要允许增加但不得突破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五条 水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包括工业和生活两部分,大气主要污染物预支增量包括电力和非电行业两部分。
社会经济发展所需排污总量,必须从各地年度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工业项目所需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各地年度工业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生活类项目所需水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各地年度生活类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火电行业所需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火电行业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非电行业所需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从各地年度非电行业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
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重点行业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当地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从全省行业内替代;火电项目所需大气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在全省火电行业预支增量指标中支出,华能、大唐、华电、国电、中电投五大电力集团从集团内部替代,其他火电企业从全省火电行业内替代。
第十六条 预支增量指标实行分级审核管理。省环境保护厅负责核准火电、钢铁、造纸、印染、化工等行业和国家审批的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各市环境保护局负责除省环境保护厅核准外的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核准;各县(市)环境保护局负责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初始审查。
第十七条 所有建设项目所需主要污染物排放量,必须通过网上核准,同时提交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各级环保部门按照管理权限,核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八条 建设单位报批环境影响评价文件时,同时申请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各级环境保护总量管理部门在受理建设单位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申请后,环境影响登记表3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表5个工作日内、环境影响报告书10个工作日内提出核准与否的意见;逾期未提出意见的,视为同意。
对于没有预支增量指标的地方,原则上不再核准建设项目的主要污染物排放量。
第十九条 凡未经网上核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的建设项目,各级环保部门一律不得批复其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
第二十条 在不影响环境质量的前提下,预支增量指标经省级环保部门审核后可以开展交易。大气主要污染物的预支增量指标可在全省范围内交易;水主要污染物的预支增量指标,必须在同一水系范围内交易。
第二十一条 对事关全省产业布局、结构调整的重大建设项目,项目所在地当年预支增量不能满足需要的,可以采取排污权交易或者跨行政区调剂的办法解决,调剂的预支增量需从当地下年度预支增量中予以扣除。
第二十二条 每年12月份,根据各地上年度国民经济社会发展、总量减排实际数据,核算当年预支增量,超过部分扣减下年度预支增量,不足部分结转到下年度使用。各地当年剩余的预支增量,结转到下年度使用。
第二十三条 省环境保护厅负责对各市预支增量管理工作进行稽查。对于建设项目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核准把关不严、弄虚作假的,暂停其核准资格,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对于未经网上核准或越权核准主要污染物排放量批复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的,核减当地下年预支增量,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六章 附 则
第二十四条 本实施细则由省环境保护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五条 本实施细则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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