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6/12 颁布日期: 2012/06/12
颁布机构: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南省
适用领域: 环评与排污许可
生效日期: 2012/06/12
颁布日期: 2012/06/12
河南省环境保护厅关于加强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的通知 (豫环办〔2012〕38号) 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境保护局:   随着我省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以下简称“园区”)建设的不断深入,企业集中布局、产业集聚发展的态势越来越明显。为加快推进园区配套工业污水处理厂建设,尽早实现污水处理厂“共建共享”,促进集中治污及污染减排工作,现就加强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境影响评价工作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需单独建设污水集中处理厂的园区   按照园区发展规划及规划环评,园区工业废水均应集中处理。其中,符合以下条件之一的园区需单独建设配套的污水处理厂:   1、现有及规划发展化工、造纸、印染、酿造、冶炼、电镀等水污染严重项目的园区;   2、原来依托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工业废水排放量占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处理总量的比例大于20%的园区;   3、所在区域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已满负荷运行、不能接纳园区污水的园区。   二、加强项目环境影响评价   (一)认真研究确定污水处理工艺   园区工业废水成分复杂,水质波动较大,应加强对废水水质的分析,根据处理规模、废水水质特性、受纳水体的环境功能及当地的实际情况和要求,经全面技术经济比较后优选确定合适的处理工艺。结合废水水质特性,还应当采取除磷脱氮工艺。要强化园区污水处理厂预处理单元,充分论证废水预处理工艺的合理性和可行性,以保证后段生化处理的稳定性。对在国内首次应用的新工艺,必须经过中试和生产性试验,提供可靠设计参数后再进行应用。   (二)严格控制进水水质   环评应在对园区内现有企业进行全面摸底调查的基础上,结合规划入驻项目的类别情况,认真分析不同类型项目的废水特性,提出企业内部废水预处理的要求,满足废水达标排放和污水处理厂进水水质控制要求。废水中特征污染因子,如重金属、难降解有毒有害物质、色度等必须按相应标准要求做到车间或企业达标排放后,方可排入污水处理厂收水管网。   (三)加强事故风险防范   环评应对园区内重点排污企业及存在事故风险隐患的重点企业逐一进行排查,园区按环评要求监督督促企业认真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消除企业事故废水排入园区污水处理厂的风险。同时,为防止事故废水对园区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造成冲击,污水处理厂也应当采取事故应急防范措施,建设废水调节池、重点企业特征污染物应急处理设施等事故废水应急处理设施。   (四)加强污泥处理处置   加强对园区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和处置措施的分析,按照相关技术政策合理选择污泥处理处置及综合利用措施。建立污泥成分定期分析制度,定期对污泥进行毒性鉴定,严禁含有超标的重金属和其它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用于农田。重点企业事故废水排入污水处理厂时,应当增加污泥成分鉴定的频次,及时妥善处理含有毒有害物质的污泥。   (五)积极开展污水再生利用   环评应认真分析园区及周边区域利用再生水的条件,分析污水处理厂排水再生利用的途径,提出对废水深度处理措施的要求,大力推进废水的再生利用,提高水资源利用率,减少废水排放量。   三、加强监督管理   (一)严格项目环评分级审批。按照《河南省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文件分级目录(2012年本)》,新建、扩建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由省级环保部门审批该项目环评文件。   (二)加强监督指导。各级环保部门要高度重视园区污水处理厂的建设,充分认识其与城市生活污水处理厂的区别,加强对园区污水处理厂环评工作的指导,积极协调园区管理机构与项目环评单位按照本通知要求,认真开展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环评工作,避免项目建设走弯路,加快推进项目早日建成投产。同时,监督督促园区内重点排污企业严格落实事故风险防范措施,避免企业事故排水对污水处理厂正常运行造成影响,引发污染事故。   (三)进一步整改完善。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应对与园区配套的污水处理厂项目进行梳理,按照本通知要求,对正在建设、已批复未建设和已运行未验收的园区污水处理厂,组织有关专家对其处理工艺选择、预处理措施、事故应急处理措施等进行进一步分析论证,监督督促项目单位对存在的问题及时整改完善,确保园区工业废水做到稳定达标排放。   (四)严格园区项目准入。建立建设项目环评审批与污水处理厂建设挂钩机制,对污水处理厂建设或已运行污水处理厂整改工作进展缓慢的园区,暂缓审批园区内增加水污染物排放的新、改、扩建工业项目。   请各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环保部门于6月底前将辖区内园区污水处理厂项目基本情况的调查表(excel格式)以及文字说明材料(包括园区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经调查梳理后需要整改的污水处理厂名称以及下一步具体明确的整改计划)报我厅环评处。   联 系 人:刘 勇 王 婷   联系电话:0371-66309115   附件:产业集聚区、专业园区配套污水处理厂基本情况调查表(略)   二〇一二年六月十二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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