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10/16 颁布日期: 2012/10/16
颁布机构: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河北省
适用领域: 食品卫生
生效日期: 2012/10/16
颁布日期: 2012/10/16
河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城市供水工作的通知 (冀建城〔2012〕691号) 各设区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局),城管(公用)局,石家庄、承德、衡水市水务局:   今年7月1日,国家《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在全国城镇全面实施,对城镇供水水质提出了更高要求,城镇供水面临新的挑战。为做好新标准的贯彻实施,切实保证城镇供水安全,结合我省实际,提出如下要求:   一、认真开展供水现状普查。各设区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尽快开展辖区县(市)供水情况现状调查工作,组织有关人员到辖区县(市)供水企业,深入了解现状供水设施情况、运行管理情况和行业管理情况;对各县公共供水企业水厂的出厂水,按照《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GB5749-2006)106项指标要求进行一次全分析检测,全面了解各县(市)供水水质达标情况;同时,要根据普查结果,认真分析、查找辖区县(市)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有针对性地提出本辖区供水下一步工作对策措施,形成专题报告,于11月底前报省厅城市建设处。   二、加快供水设施建设和改造。张家口、承德、秦皇岛、唐山等四个设区市及其所辖县(市),要根据供水普查和水质检测情况,针对供水存在的突出问题和薄弱环节,抓紧对现有供水设施进行升级改造。石家庄、廊坊、保定、沧州、衡水、邢台和邯郸等七个设区市及其所辖的县(市),要结合南水北调工程建设和新的《生活饮用水卫生标准》实施,加快新的供水设施建设。进一步优化城市供水管网布局,加快新建区域供水管网建设,大力提高管网的覆盖范围;有计划地对老旧及漏失严重的现有供水管网进行改造,降低城市供水管网漏失率和管网水污染风险。加快水质检测能力建设,11个设区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要达到《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全部93项指标要求,县级市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能力达到常规42项指标要求,县城供水企业水质检测至少达到对浑浊度、色度、臭和味、肉眼可见物、CODMn、氨氮、细菌总数、总大肠菌群、耐热大肠菌群、余氯、pH等11项指标检测要求。   三、加强供水企业内部管理。各供水企业要大力实施人才兴企战略,培养、引进高水平经营管理人员和技术人员,全面推行供水行业关键岗位技能培训工作,大力提高供水行业管理、技术和操作人员素质。建立水质自检制度,强化出厂水日常检测工作,依据《城市供水水质标准》(CJ/T206-2005)规定的检验频率和项目,做好水质检测工作;按照建设部《城市供水水质数据报告管理办法》要求,每月向所在地城市建设主管部门上报本月的水质检测数据和分析报告。加快建立供水企业应急预警机制,结合省厅新修订的《河北省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冀建城[2012]36号),针对供水系统的薄弱环节和可能发生的各类突发事件,尽快对本地《城市供水系统重大事故应急预案》进行修订和完善,建立技术储备和保障体系,做好预案应急的培训和演练,保证城市供水安全。   四、强化供水行业监管。各级城市供水主管部门要明确专门机构(科、室)、专门人员,负责城市供水管理工作,切实履行城市供水职责,保证各项工作正常、有序的开展。认真落实水质督察制度,设区市供水主管部门要积极向财政争取专项资金,对所辖县城供水水质每年至少进行一次水质全分析检测,督导各县做好城市供水安全工作;各县(区、县级市)供水主管部门要对本县(区、市)的城市供水企业进行严格的巡视和检查,促进供水企业加强管理,提高供水质量。加强二次供水设施管理,严把建设审查和竣工验收关,定期对二次供水设施运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会同卫生部门共同做好二次供水设施清洗消毒管理工作,督促二次供水单位定期对供水设施进行洗消毒管理,保证供水水质,避免水质污染事件和流行性疾病的发生。   请各市按此通知要求,高度重视,抓紧开展工作。将贯彻落实本通知精神情况,特别是今年对各县城的水质督察情况,于11月底前以机密件的形式报省厅城市建设处。   联系人:李景会  何萍   2012年10月16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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