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颁布机构: 南昌市公路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09/01 颁布日期: 2012/09/01
颁布机构: 南昌市公路管理局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南昌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12/09/01
颁布日期: 2012/09/01
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 (洪路劳字[2012]58号 南昌市公路管理局 2012年9月)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公路系统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严格安全生产责任追究,促进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根据《江西省交通运输厅安全生产约谈办法(试行)》(赣交安监字[2012]3号)和我市公路行业实际,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南昌市公路管理局组织的安全生产约谈工作。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安全生产约谈,是指南昌市公路管理局与被约谈单位进行的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第四条 南昌市公路管理局安委办负责约谈的具体组织工作,市局相关处室、各分局、公路桥梁工程处、公路勘察设计院、公路信息中心、省大收费管理处、进贤温圳治超站按职责分工参与约谈工作。   第五条 市局各项工作领域,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市局约请相关单位、部门进行安全生产诫勉谈话: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省、厅、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未在规定期限内完成整改或采取相关措施的;   (三)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生产事故,存在漏报、谎报或瞒报的;   (四)三个月内发生两次及以上较大安全生产事故或连续发生多起安全生产事故并造成较大损失或影响的;   (五)发生重特大安全生产事故的;   (六)有必要进行约谈的其他情况。   第六条 约谈方式分为集体约谈和个别约谈。   在相近时间段内两个以上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市局分管安全领导主持集体约谈;个别单位发生第五条所列情况的,由市局安委办负责人主持个别约谈。   第七条 被约谈单位是指存在第五条所列情况之一的市局所属各单位。   第八条 被约谈单位主要负责人或分管安全工作的负责人应按要求参加约谈。   第九条 约谈以谈话形式进行。约谈时,约谈人听取被约谈单位对有关情况的陈述,针对被约谈单位存在的问题进行质询,并提出具体整改要求。   第十条 约谈时,被约谈单位应陈述下列情况:   (一)未落实国家或部、省、厅、市有关安全生产工作部署的,应陈述未开展相关工作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措施;   (二)挂牌督办的安全隐患仍存在隐患的,应陈述未进行隐患整改或逾期未完成整改的原因,下一步整改计划和实施方案;   (三)发生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事故发生的原因,相关处理情况,吸取的教训,已采取或将采取的措施;   (四)漏报、谎报或瞒报安全生产事故的,应陈述对事件的处理情况,对违规行为的认识和相关整改措施。   第十一条 约谈由市局领导、市局安委办或相关处室提出,由市局安委办提前10天书面通知被约谈单位,告知约谈事项、约谈时间、约谈地点。   第十二条 被约谈单位收到约谈通知书后,应在收到约谈通知2个工作日内以书面或电话形式确认通知事项。   第十三条 市局安委办承担约谈记录工作,负责起草约谈纪要。约谈纪要印发至被约谈单位和参加约谈的单位。   第十四条 被约谈单位需在约谈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将整改方案以书面形式报市局,并及时报告整改方案执行情况。   第十五条 市局安委办应组织或委托相关处室跟踪、督办整改方案执行情况,必要时进行现场检查。   第十六条 市局安委办应将约谈记录和被约谈单位上报的材料立卷存档。   第十七条 被约谈单位无故不参加约谈或未认真落实约谈要求的,约谈单位应给予通报批评。因约谈事项未落实或落实不到位而引发安全生产事故的,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由相关部门追究被约谈单位及相关人员责任。   第十八条 市局所属各单位可参照本办法,制定本单位的安全生产约谈机制。   第十九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试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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