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粮食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9/04 颁布日期: 2012/09/04
颁布机构: 太原市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太原市
适用领域: 应急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9/04
颁布日期: 2012/09/04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太原市粮食应急预案的通知 (并政办发〔2012〕71号)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管委会,各委、局、办,各有关单位:   《太原市粮食应急预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按照执行。 太原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9月4日   太原市粮食应急预案   1.总则   1.1编制目的   有效监测和控制各类突发公共事件或其他原因引起的我市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确保粮食市场供应和价格平稳,维护正常社会秩序。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突发事件应对法》、《粮食流通管理条例》、《国家粮食应急预案》、《山西省突发事件应对条例》、《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太原市突发公共事件总体应急预案》等法律法规规定。   1.3适用范围   我市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状态下原粮及成品粮(含食用油,下同)采购、调拨、加工、运输、供应等应对工作。   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实际情况,研究制定本级粮食应急预案。   1.4工作原则   (1)统一领导、分级负责。按照粮食省长负责制下的市、县(市、区)长分级负责制要求,各级政府对本行政区粮食生产、流通和地方粮食安全全面负责。建立健全分级负责、属地管理为主的粮食应急管理体系及粮食应急网络。   (2)科学监测、预防为主。提高突发事件防范意识,加强粮食市场跟踪监测,出现前兆及时预报,提前做好应对准备,防患于未然。   (3)快速反应、果断处置。建立粮食应急快速反应机制,确保应急处置迅速果断,取得实效。   (4)协同应对、服从指挥。全市粮食应急工作由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统一指挥调度。应急状态下,局部服从全局,一般工作服从应急工作。因应急需要,政府可紧急征用社会粮食、加工设施、运输工具等物资。被征用单位及个人应予以配合,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对应急征用物资,依法给予合理补偿。   2.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2.1市粮食应急组织机构及主要职责   成立太原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以下简称市指挥部)。   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市长   副总指挥:市政府分管副秘书长、市粮食局局长   成员:市委宣传部、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农业委员会、市公安局、市监察局、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粮食局、市物价局、省农发行营业部、市卫生局、市统计局、市气象局、市武警支队、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太原日报》社等单位分管领导。   主要职责:   (1)决定启动或结束粮食应急响应行动,指挥全市开展粮食应急处置工作。   (2)督查指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粮食应急工作。   (3)全面了解掌握粮食应急供应情况,及时协调解决粮食应急供应中的重大问题,审批下达粮食应急加工供应相关政策措施。   (4)及时向市委、市政府及上级有关部门报告事态变化情况,通过媒体适时向社会公布。   (5)根据需要向省粮食应急指挥部提出调控申请,并按照《山西省粮食应急预案》要求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6)完成市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2.2市指挥部办公室及主要职责   市指挥部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粮食局。办公室主任由市粮食局局长兼任,办公室成员由市粮食局相关人员组成。   主要职责:   (1)掌握全市粮食市场动态,判断粮食供求情况和价格趋势,向市指挥部提出应急行动建议。   (2)根据市指挥部指示,协调指挥部成员单位开展应急工作。   (3)综合有关情况,草拟有关文件和简报。   (4)做好粮食应急工作后勤保障。   (5)协同有关部门核定实施本预案所需的各项费用开支。   (6)完成市政府和市指挥部交办的其他工作。   2.3市指挥部成员单位职责   市委宣传部:根据市指挥部安排组织开展应急新闻报道,做好媒体记者组织管理和引导工作。   市发展改革委员会:会同粮食部门提出市级储备粮食动用计划,做好粮食调拨供应。   市商务局:会同粮食部门做好粮食应急成员单位协调工作。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搞好电力、铁路运力调度,保障粮食加工和调运需要。   市农业委员会:稳定粮食生产,努力增加粮食产量。   市公安局:负责粮食应急供应安全保卫工作,积极预防、妥善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和社会骚乱,开辟粮食运输绿色通道。   市监察局:调查处理粮食应急供应中的违规违纪、失职渎职行为,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市民政局:负责灾情通报,确定因灾救济对象,测算救济需求数量,组织发放免费供应粮。   市财政局:负责会同有关部门审核实施粮食应急所需费用,及时足额拨付到位。   市交通运输局:组织所辖道路抢险维护,保障运输道路畅通,及时安排落实应急粮食运输保障车辆。   市工商局:加强粮食市场及流通环节粮油食品安全监管,依法打击囤积居奇、欺行霸市等违法行为,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对加强粮食加工环节监管,严肃查处以次充好、掺杂使假等违法违规行为。   市粮食局:承担市指挥部办公室具体职责,负责粮食市场调控和供应工作,完善市级储备粮管理动用机制,提出动用市级储备粮建议并负责动用计划执行;会同有关部门对粮情监测预测,收集掌握全市及省内外有关粮油供求信息,分析预测市场行情,提出预警意见;组织实施应急粮油采购、加工、调运、销售。加强对粮油经营者经营行为的监督检查。   市物价局:负责粮食市场价格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价格违法行为,必要时采取价格干预措施。   省农发行营业部:负责落实应急粮食采购、加工、调拨等所需贷款。   市卫生局:负责安排落实疫情预防控制措施。   市统计局:会同粮食、物价部门建立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行情跟踪、分析、预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信息。   市气象局:及时提供气象灾害预报预警信息及天气实况监测信息。   市武警支队:组织所属部队参与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   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太原日报》社:根据市指挥部提供的信息,及时准确进行宣传报道,正确引导舆论导向。   2.4应急工作组及职责   2.4.1治安维护组   牵头单位:市公安局   成员单位:市粮食局、市武警支队   主要职责:维护和保障粮食应急时期社会秩序及道路、交通运输秩序,负责重点粮库目标警戒和交通管制,处置因粮食应急状态引发的群体性事件。   2.4.2宣传报道组   牵头单位:市委宣传部   成员单位:市粮食局、市文化广播电视集团、《太原日报》社   主要职责:负责宣传和新闻报道工作,加强对新闻单位、媒体宣传报道的指导监督管理,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新闻发布会。   2.4.3市场监测监管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物价局、市统计局、市农业委员会、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市卫生局、市气象局   主要职责:   (1)建立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市场行情跟踪、分析、预测。   (2)及时向市人民政府和市指挥部提出预警意见和应急措施。   (3)监督检查应急时期粮食市场秩序、政策性粮食质量卫生、储存场所、运输工具及包装材料卫生和粮食市场价格;依法查处囤积居奇、欺行霸市、强买强卖、掺杂使假、以次充好及价格违法等扰乱市场秩序和违法违规交易行为。   (4)监督检查粮食应急加工、销售及成品粮储存卫生。   2.4.4粮源调拨供给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发展改革委员会、市商务局、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市民政局、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省农发行营业部。   主要职责:   (1)提出市级储备粮动用计划和征用社会粮源意见。   (2)组织应急粮源调拨供应,协调应急粮食接运工作。   (3)制定粮库、粮食应急加工企业和供应网点应急粮食出库、加工、供应计划,监督应急粮食加工企业及时向供应网点运送应急成品粮。   (4)监督检查应急粮食加工质量,保证应急加工粮食符合国家粮食质量标准。   (5)提出应急粮食事后补偿和补充意见。   2.4.5资金核算组   牵头单位:市粮食局   成员单位: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   主要职责:   (1)负责市级粮食应急工作和应急演练所需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结算。   (2)落实粮食应急物资采购、征用、加工、运输所需资金。   (3)动用市储备粮或经批准需要采购、加工、供应不同品种的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开支审核清算。   (4)清算应急粮食占用贷款。   (5)落实市指挥部所需办公设施设备等工作经费。   2.5县(市、区)粮食应急机构及职责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根据需要,结合本地实际成立相应应急工作指挥部,负责领导组织指挥本行政区域内粮食应急工作,建立完善粮食市场监测预警系统和粮食应急防范处理责任制,及时如实上报信息,安排必要经费,保证粮食应急工作正常进行。本辖区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应首先启动县(市、区)级粮食应急预案;必要时或应急状态升级,由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提请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进行调控。市级粮食应急预案启动后,按照市应急工作指挥部的统一部署,完成各项应急任务。   3.预警预防机制   3.1信息监测   3.1.1市场监测   市粮食局会同市物价、统计部门建立粮食市场监测信息系统,监控市场粮价动态、销售变化和库存情况,做好本市及周边地区市场行情分析预测,及时向市政府报告预警信息。   (1)市场价格监测。选择我市有一定代表性的粮食批发市场、粮食购销企业、零售网点作为市场价格采集点,定期收集上报粮食市场价格,定期了解掌握毗邻地区市场价格,分析研判粮食价格走势。   (2)市场动态分析。了解全省及周边省市粮食市场动态,关注全国粮食市场形势,定期对市场形势和供需趋势进行分析研判。市场突发价格波动时启动日报制度,紧急情况立即报告。   (3)粮食库存分析。根据本市国有粮食企业库存状况和社会商品粮源分布情况测算本地粮食供需状况,及早采取应对调控措施,确保粮食供应。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加强辖区内粮食市场动态监测分析,加强重大自然灾害和其他突发公共事件跟踪监测,及时报送监测情况。   3.1.2应急报告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各县(市、区)粮食、物价、商务部门应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及时向市级主管部门报告:   (1)发生洪水、地震以及其他严重自然灾害,造成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2)发生重大疫情、群体性不明原因疾病、重大食物中毒和职业中毒等突发公共卫生事件引发公众恐慌、粮食市场异常波动;   (3)其他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情况。   3.2预警级别及发布   3.2.1等级划分   按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的紧急程度、发展态势和可能形成的危害程度,预警级别分为Ⅰ级(特别重大)、Ⅱ级(重大)、Ⅲ级(较大)、Ⅳ级(一般)四个等级,分别用红色、橙色、黄色和蓝色表示。   (1)Ⅰ级(特别重大):全省出现群众大量集中抢购、粮食脱销断档、价格大幅上涨等粮食应急状态及超过省级人民政府处置能力和国务院认为需要按照国家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2)Ⅱ级(重大):在省内较大范围或我市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省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省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3)Ⅲ级(较大):在我市较大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市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市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Ⅲ级(较大)粮食应急状态根据事件的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分为紧张、紧急、特急三种情况。   (4)Ⅳ级(一般):在我市一个县(市、区)范围内出现粮食应急状态及事发地县(市、区)级人民政府认为需要按照县(市、区)级粮食应急状态对待的情况。   3.2.2应急发布   当粮食突发事件即将发生或发生的可能性增大时,各级人民政府应按规定权限发布相应级别警报,决定并宣布事发地进入预警期,同时向上一级人民政府报告,必要时可越级上报。Ⅰ级、Ⅱ级预警由省人民政府发布,Ⅲ级由市人民政府发布,Ⅳ级预警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发布。   3.3预警预防行动   市指挥部办公室为全市各类突发事件或其他原因引发粮食市场异常波动的预警报警机构,应建立粮食应急工作会商分析制度,根据监测信息准确分析研判事件性质及严重程度,在第一时间上报市指挥部总指挥,并通知有关事发地县(市、区)人民政府做好应急准备工作。Ⅲ级以上预警信息确认后,市指挥部办公室应根据事态进展程度通报成员单位,按照职责做好应急准备工作,防止事态扩大,将事件可能造成的危害减小到最低程度。   4.应急响应   4.1分级响应   4.1.1Ⅰ级应急响应   发生特别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后,省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和国家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指导下,启动Ⅰ级应急响应。   4.1.2Ⅱ级应急响应   重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省指挥部在省人民政府指导下,启动Ⅱ级应急响应。   4.1.3Ⅲ级应急响应   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市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决定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对应急工作做出研究部署。市人民政府批准启动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应立即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情况,并转入应急工作状态,各成员单位按照职责迅速落实各项措施。根据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严重程度,按照紧张、紧急、特急三种情况分别进行应急处置。   4.1.4Ⅳ级应急响应   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发生后,由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所在地县(市、区)人民政府批准,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并报市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   4.2信息报告   出现粮食市场异常波动时,事发地县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迅速将事件时间、地点、原因、范围损失、发展趋势等基本情况在1小时内报告市人民政府和有关部门,向省人民政府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对于特别重大、重大或暂时无法判明的粮食应急状态,事发地县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要在获知事件发生信息1小时内直接向省人民政府报告,同时上报上一级人民政府。上报涉密信息须通过加密传真报送。   接到县(市、区)级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紧急报告后,市指挥部应立即组织分析情况,做出评估判断。必要时或应急状态升级,市指挥部应在4小时内向省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报告。   4.3应急处置   4.3.1启动Ⅰ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应根据省指挥部统一部署执行各项应急指令,24小时监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第一时间上报监测信息。   4.3.2启动Ⅱ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应根据省指挥部统一部署执行各项应急指令,24小时监测本市粮食市场动态,及时上报监测信息,采取应急措施,做好粮食调配、加工供应、市场监管工作,维护粮食市场秩序。   4.3.3启动Ⅲ级应急响应后,市指挥部应立即向市人民政府报告情况,提请启动本预案;市人民政府批准后,市指挥部立即进入应急工作状态。   (1)当确认出现紧张状态时,应加强粮食市场信息监测,密切关注市场动态、价格波动、库存变化、供需状况、社会粮源分布情况;在本市流动粮源保证市场供应基础上,组织本市企业外购、外采部分粮源或请示动用应急成品储备粮油,做好应急投放准备。   (2)当确认出现紧急状态时,除采取(1)所述措施外,市指挥部应组织企业加快增加粮源外购外采数量,适时动用市储备粮,增大市场投放量,并做好申请调用省储、国储粮准备;及时发布相关信息,严厉打击囤积居奇、哄抬物价等违法行为,暂停市储备粮轮出,做好动用储备粮调拨、运输、加工、储存、供应和应急加工、供应网点启动工作,确保市场成品粮油投放量;落实应急供应运输绿色通道及车辆,确保应急运输畅通。实施粮食经营企业最高库存量标准制度;必要时向产粮省商调应急粮源、申请增加粮食进口配额,并组织落实;做好贫困或受灾救济对象粮食供应工作。   (3)当确认出现特急状态时,除采取(2)所述措施外,市政府紧急报告省政府,经批准后动用省级储备和国家储备。必要时执行价格干预措施,实施临时市场管制和口粮定点定量供应;特别必要时,经市政府批准,依法采取临时性特别管制措施,强制性控制一切社会粮源,暂停一切粮食市外销售,采取冻结库存、有偿征用、借用等办法,对所有粮源进行统一调度;依法对社会粮食加工、运输、销售网点设施采取无条件有偿征用、租借用等措施;依法执行省定粮食应急供应限价政策,保证市内应急供应。   4.3.4启动Ⅳ级应急响应后,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立即采取措施,增加市场供应,平抑粮价,保证供应,并启动24小时应急工作制度,根据事态发展和工作需要随时抽调人员集中办公,安排专人值班,密切关注事态变化,及时掌握市场动态,分析市场形势,准确判断决策,保证粮源和市场供应,必要时向市人民政府申请动用市级储备粮。县(市、区)应迅速派检查组对事发地粮食市场秩序和价格政策执行情况进行检查整顿,严厉查处囤积居奇和哄抬粮价等违法行为,引导群众理性消费。及时向当地人民政府及市指挥部报告粮食市场供应等情况,由市指挥部报告省指挥部办公室。   4.4信息发布   由市指挥部或市指挥部指定单位统一发布信息。市指挥部办公室负责粮食应急事件信息资料核实,并指派专人负责新闻舆论工作。   4.5应急结束   粮食市场供应稳定,价格平稳,应急状态消除后,应急处置工作结束。特别重大、重大粮食突发事件由省指挥部报请国家指挥部或省人民政府批准后宣布应急结束;较大、一般粮食突发事件由市人民政府或县(市、区)人民政府宣布应急结束,终止应急措施,恢复正常秩序,并做好后期处理工作。   5.后期处置   5.1善后处置   5.1.1应急费用清算。市财政局会同有关部门对应急动用市储备粮或市储备粮不足时经批准征用、采购、加工、供应粮食所发生的本金、价差、贷款利息和费用等开支进行审核后,及时进行清算。对应急动用粮食占用的贷款,由市粮食局会同市财政局和省农发行营业部等有关部门及时清算,收回贷款。县(市、区)应急费用清算由县(市、区)人民政府决定。   5.1.2应急能力恢复。应急状态结束后,应加强粮食收购,搞好粮食产销衔接,一年内补充各级储备粮和商品库存,恢复粮食应急能力。   5.2总结评估   特别重大、重大、较大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响应结束后,市指挥部应组织成员单位对应急处置情况进行全面总结,进一步修订完善粮食应急预案。一般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情况由事发地县(市、区)应急指挥部进行总结并上报市人民政府。   6.应急保障   6.1通信保障   市、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应逐级向市指挥部办公室提供准确有效的通讯联络方式,并将变更情况及时通知成员单位,保证24小时通讯畅通。   6.2交通运输保障   应保障应急状态下运送应急粮食物资所需运力,确保运输安全畅通。依法建立粮食应急状态下交通运输工具征用程序,确保应急粮食能够及时安全送达。根据事态发展和形势需要,市指挥部可报请市人民政府下达指令强制执行。   6.3物资保障   6.3.1粮食储备   市有关部门应按照市人民政府有关规定,落实市粮食储备计划,完善储备粮管理制度,根据调控需要保证必要商品周转库存,在同级财政预算中及时足额落实粮食风险基金,确保应急状况下所需调控物资和资金。   (1)市粮食局应会同市财政局、省农发行营业部进一步优化市级储备粮布局和品种结构,适当提高口粮品种储备比例。重点保证市辖六区及娄烦县动用市储备粮需要。市、县确保应急供应成品粮储备和小包装食油储备库存,满足全市应急状态下粮食应急调控。   (2)市储备粮质量、数量、资金管理严格按照《太原市储备粮油实施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3)所有粮食经营企业和经营者应依法保持必要的粮食库存量,并承担《山西省粮食经营者最低最高库存量标准》(晋政发〔2010〕104号文件)所规定的最高最低库存量义务。   (4)各级粮食行政管理部门应加强粮食经营企业库存情况监督检查,确保企业库存账实相符、账账相符、钱粮相符。   6.3.2粮食应急保障系统   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源加工运输及成品粮供应由市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通过市粮食应急系统组织实施。市、县(市、区)人民政府根据应急需要,建立健全粮食应急保障系统,完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运输网络,确保粮食应急工作需要。   (1)建立粮食应急加工系统。市粮食局和各县(市、区)粮食局应按照统筹安排、合理布局原则,确定具备加工能力的粮油加工企业,签订应急加工协议,明确其应承担的应急粮食加工任务。   (2)建立粮食应急供应系统。根据驻军、城镇居民及城乡救济需要,健全完善粮食应急销售和发放网络。市、县(市、区)粮食局要选择信誉好的国有或国有控股粮食零售网点、军供站、连锁超市以及其他粮油零售企业,委托其承担应急粮食供应任务。   (3)建立粮食应急储运系统。市、县(市、区)有关部门应根据粮食储备、加工设施、供应网点布局,科学整合社会资源,建设粮食应急储运体系,提前确定运输线路、临时存放点、运输工具等;进入粮食应急状态后,应急粮油应优先安排计划、优先运输。   (4)市粮食局对全市粮食应急保障资源进行统筹规划,统一调配。对经审核确定的粮食应急加工供应企业授予“太原市粮食应急(加工或供应)定点单位”牌匾。市、县(市、区)粮食局与应急加工供应单位签订书面协议,明确双方权利、责任和义务。粮食应急响应启动后,指定的应急加工和供应企业应服从统一调度,保证应急粮食加工供应。   6.4资金保障   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应安排专项资金,扶持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系统建设、基础设施管理和维护。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应落实资金,加强本行政区粮食应急加工供应和储运等应急设施建设维护工作,确保应急工作需要。   6.5宣传培训和演练   市、县(市、区)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应建立健全处置粮食突发事件管理制度和市新闻宣传快速反应机制,加强应对粮食突发事件专业化队伍建设,保障各项应急措施落实。   市指挥部办公室应组织粮食应急预案学习培训和应急演练,提高部门协调配合和应急处置能力。   6.6奖惩   对在应急工作中,出色完成任务、提出重大建议实施效果显著、提供应急粮食或节约经费开支成绩显著等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市政府给予奖励。   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根据情节轻重,给予直接责任人及主要负责人相应行政处分,对单位予以通报批评;构成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不按照本预案规定和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要求实施粮食应急措施的;   (2)在粮食供应中以假乱真、以次充好或囤积居奇、哄抬物价、扰乱市场秩序的;   (3)指定加工企业和销售网点不接受粮食加工和供应任务、不按指定供应方式供应或擅自提价的;   (4)违抗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命令,拒不承担应急任务的;   (5)贪污、挪用、盗窃应急工作经费或物资的;   (6)有特定责任的国家工作人员在应急期内不坚守岗位、玩忽职守、失职渎职的;   (7)粮食储备或粮食经营企业库存量未达到规定标准,挤占挪用贷款资金造成账实不符和贷款物资不足,影响应急使用的;   (8)对粮食应急工作造成危害的其他行为。   7.附则   7.1本预案由太原市粮食局负责解释   7.2本预案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1.太原市粮食突发事件应急处置流程图(略)   2.太原市粮食应急工作指挥部成员单位联系表(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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