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的通知 (京环发〔2011〕345号) 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工作,规范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根据《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我局制定了《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办法 (试行) 第一条 为加强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工作,规范辐射安全培训机构的培训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范围内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单位的能力评估推荐活动。 第三条 市环保局组织对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的能力评估推荐活动。 第四条 符合《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辐射安全培训单位,可自愿向市环保局申请能力评估,并递交以下材料: (一)北京市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见附表1); (二)本单位工商营业执照或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以及在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作场所、培训场地的证明材料; (三)本单位基本情况及相关工作业绩简介; (四)现有辐射监测设备清单(见附表2); (五)培训教师人员表(见附表3); (六)培训教师人员简介、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执业资格证书、注册证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七)培训管理制度; (八)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第五条 市环保局自收到申请单位申报材料起30个工作日内,对所申请的内容按如下程序进行评估推荐: (一)核实申请材料的完整性; (二)现场核实、评估申请单位培训能力; (三)将能力评估结果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在市环保局政务网站上公布培训单位推荐名单。 第六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在人员、资产、培训场地等发生变化时,应及时向市环保局办理变更手续。 市环保局应及时在政务网站上更新培训单位推荐名单及变更信息。 第七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开展初级辐射安全培训,应当严格遵守法律法规和有关培训制度,对所开展的培训活动及考核结果负责。 第八条 市环保局对推荐名单所列单位的培训活动进行监督检查。 第九条 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应当于每年11月30日前,将上一年度开展辐射安全培训情况及人员、资产、培训场地等变化情况报送市环保局。 第十条 市环保局依据《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二十条的规定,对列入推荐名单的单位进行考核。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视为考核不合格,将从推荐名单中予以除名: (一)在培训工作中不负责任或者弄虚作假,致使辐射安全培训考核结果失实的; (二)不按规定接受检查、考核或在检查、考核中隐瞒有关情况、提供虚假材料的; (三)培训基本条件发生重大变化,不符合《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的。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施行。 附表:1.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 2.申报单位现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3.培训教师人员表 附表1: 北京市辐射安全培训单位能力评估推荐申请表 单位名称(公章) 详 细 地 址 成 立 时 间 法定代表人 经 济 类 型 固定资产原值 (万元) 辐射监测仪器设备 数量(台套) 培训场地面积(m2) 辐射相关专业本科以上 学历教师数量(人) 注册核安全工程师数量(人) 申 请 事 项 首次: 复审: 变更: 联系人 所在部门 职 务 联系电话 传 真 E-mail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填表说明: 1、成立时间:指申请机构最初成立的时间。如机构发生名称、资质变化等情况,可将变化情况在单位基本情况简介中说明。 2、经济类型:事业法人填写“事业法人”;企业法人按照营业执照中的企业类型或经济性质填写。 附表2: 申报单位现有辐射监测仪器设备清单 序号 辐射监测仪器设备名称 生产厂家 产品型号 是否在检定期内 仪器 状态 备注 附表3: 培训教师人员表 序号 姓名 年龄 学历 职称 所学专业 现从事工作 是否 核安全工程师 备注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