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2012)
颁布机构: |
南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9/01 |
颁布日期: |
2012/09/01 |
颁布机构: |
南昌市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南昌市 |
适用领域: |
节能与资源利用 |
生效日期: |
2012/09/01 |
颁布日期: |
2012/09/01 |
南昌市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的通知
(洪府厅发〔2012〕107号)
各县(区)人民政府,各开发区(新区)管委会,市政府各有关部门:
《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已经市政府2012年第9次常务会议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2年9月1日
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与管理,提高政府资金使用效率,充分发挥节能专项资金的引导作用,全面推动我市节能降耗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国务院关于加强节能工作的决定》(国发[2006]28号)等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节能专项资金,是指市本级财政预算安排专项用于支持我市节能降耗工作、促进节能产业发展以及其他节能补助的资金。节能专项资金的预算安排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逐步增加,增加幅度视财政收入和实际工作情况确定。
第三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安排使用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财务制度,坚持公开、公平、公正的基本准则,按照重点突出、合理安排、科学论证、注重实效、择优引导、专款专用的原则使用,确保节能专项资金的规范投入、高效引导。
第四条 市工信部门负责确定节能专项资金的年度支持方向、重点和项目,编制年度项目计划,具体组织实施节能专项资金项目的申报、评审与监督检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节能专项的预算与财务管理,参与项目管理,会同市工信部门下达资金使用计划,办理资金拨付,并对资金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第五条 节能专项资金的申报审批按照自主申报、部门审核、专家评审、社会公示、政府审批、集中支付和绩效评价等环节进行管理。
第二章 支持范围和方式
第六条 专项资金支持范围:
(一)重点节能工程的实施。包括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节约替代石油、绿色照明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和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工程等。
(二)节能技术研究开发。包括用能单位、科研院所开展节能技术应用研究,制定节能标准与规范,开发节能新技术、新设备、新工艺,促进节能技术创新与成果转化等项目。
(三)节能技术和产品的示范推广。包括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和新产品的市场推广与应用等项目。
(四)节能监察机构执法委托测试和固定资产投资项目节能评估审查项目。
(五)节能宣传与培训。包括全国节能宣传周、节能政策法规宣传、节能培训、节能学术研讨与交流等项目。
(六)节能信息服务。包括能源审计、电平衡测试、节能技术与产品标准、检测方法制定和其他能源信息服务项目。
(七)表彰奖励。表彰奖励在节能工作中作出显著成绩的单位和个人。
(八)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的开发与推广。包括太阳能、风能、生物质能等新能源,可再生能源相关技术、产品的研发推广。
(九)其他政策性需要支持且有较大节能成效的项目。
第七条 支持方式:
节能专项资金的使用采取奖励与补助相结合的方式,具体视项目类型而定:
(一)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奖励方式。包括:锅炉窑炉改造、电机系统节能、能量系统优化、余热余压利用等节能改造工程,以及节能技术产业化示范工程、节能产品惠民工程等。奖励金额与节能量挂钩,由具有法定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出具节能量测算报告。
(二)非工程类项目主要采取补助方式。包括:节能技术研究开发、节能执法委托测试、节能宣传与培训、节能表彰奖励、节能信息服务、节能监察机构能力建设等项目,补助金额主要根据项目产生的节能成效、宣传效果、社会影响而定。
(三)项目奖励与补助标准依照当年下发的节能专项资金计划执行。
第三章 支持条件
第八条 单位条件:
(一)申报单位必须是在南昌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工商管理部门注册、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企业以及依法成立的研发机构和相关单位;
(二)内部管理规范,有健全的财务管理及内部管理制度,财务会计信用良好,依法纳税;
(三)项目申报企业必须已建立投产,且已按税法规定开始缴纳企业所得税;
(四)申报监测经费的单位,是经节能主管部门委托,有相应监测资格,并能保质、保量完成能源利用监测任务的监测机构;
(五)用能单位和节能项目的能源消耗检测用计量器具配备必须达到国家强制性标准(GB17167-2006)。
第九条 项目条件:
(一)支持项目经项目主管部门审批、核准或备案;
(二)属于节能技术改造项目;
(三)单个项目年节能量在300吨标准煤以上;
(四)项目承担单位必须具有完善的能源计量、统计和管理体系。
第四章 支持额度
第十条 工程类项目支持额度计算公式:
工程类项目支持额度=年度财政预算用于支持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资金总额/年度所有工程类支持项目节能量总量*单个项目节能量。
第十一条 节能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推广类项目,每个项目补助10万元。在工程类项目申报时一并申报。
第十二条 节能量计算方法
(一)电机(含水泵、风机、压缩机等)系统改造
项目节能量=基准期项目范围额定功率*节电率*负荷系数*年运行时间
(二)照明产品等用电类设备节能改造
项目节能量=(改造前功率-改造后功率)*年使用时间
(三)余热余压利用改造
项目节能量=(余热利用前废热焓值-利用后废热焓值)*改造后流量*年运行时间-项目新增能耗
(四)锅炉、窑炉改造
项目节能量=(基准期项目范围内单位产品或工序热耗-报告期单位产品或工序热耗)*基准期产品产量
(五)中央空调改造
节电改造类项目节能量=基准期项目范围内额定功率*节电率*负荷系数*年运行时间
(六)新能源、可再生能耗利用
项目节能量=项目改造后可替代(或节约)煤炭、石油、电力等常规能源的量
(七)能量系统优化
项目节能量=(基准期项目范围内单位产品或工序能耗-报告期单位产品或工序能耗)*基准期产品产量-其他节能措施产生的节能量
第十三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委托节能评估机构或者节能量审核机构对项目进行节能评估或者对项目实际节能量进行审核,由节能评估机构或者节能量审核机构出具节能评估报告或者节能量审核报告并承担责任。
第五章 申报与审批
第十四条 申报与审批程序
(一)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在门户网站上发布节能专项资金年度申报通知;
(二)项目申请单位按要求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报送申报材料;
(三)市节能监察中心会同市财政部门对申报单位的合法性,申报材料的符合性、完整性、真实性等进行初审;
(四)市节能监察中心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并出具审查意见;
(五)市工信部门会同市财政部门对通过专家评审的项目进行审核汇总后,在各自门户网站上进行公示,对公示有异议的项目组织再次审查论证。公示期限为五个工作日;
(六)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对公示后无异议项目联合上报市政府审批后下达资金拨付计划。
第十五条 项目申报单位需报送的纸质申报材料包括:
(一)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申请表;
(二)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项目可行性报告;
(三)相关附件材料:
1、营业执照、组织机构代码证、税务登记证复印件(加盖单位公章);
2、有资质的社会中介机构出具的上年度财务审计报告、纳税记录和纳税凭证;
3、市节能监察中心委托的有相应资质的节能评估机构出具的节能评估报告(或能源审计报告)及项目节能量审核报告;
4、省级以上科技部门出具的节能新技术、新工艺、新产品成果鉴定报告;
5、属节能技改项目的,需提供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有关部门的批复或备案文件以及项目实施的合同、发票、付款凭证等佐证材料;属节能技术科研开发、重点节能课题项目的,应提供完整的科研立项报告与项目研究实施方案;
6、近两年内项目技术获得市级以上有关技术部门奖励的证书或国家专利证书;
7、其他需提供的材料。
第六章 专家组工作职责和程序
第十六条 节能专项资金专家评审组由节能专家和财务专家组成,分别从市工信部门节能专家库和市财政部门财务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工作职责:
(一)审查节能技术改造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
(二)审查节能技术、产品研究开发推广类项目真实性和可行性;
(三)审查项目单位生产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四)出具项目评审意见。
第十七条 专家组主要工作程序:
(一)专家组成员按照各自分工,对项目单位提供的节能项目可行性报告、财务审计报告、节能评估报告或者节能量审核报告进行预审;
(二)召开专家评审会,对申报项目逐个进行评审打分;
(三)参加评审会专家作出是否给予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建议性意见;
(四)评分标准另行制定。
第七章 资金的拨付与监管
第十八条 资金拨付与财务处理
(一)节能专项资金使用计划下达后,市财政部门按规定办理资金拨付手续,实行国库集中支付制度。其中市属及以上单位项目资金由市财政实行集中支付,县(区)所属单位项目资金通过财政部门逐级下拨,并由同级财政部门实行集中支付;
(二)项目单位收到节能专项资金后,按照相关会计制度、会计准则及财务通则进行财务处理。
第十九条 市节能监察中心应加强对获得市级节能专项项目的管理和监督,确保节能专项资金专款专用,原则上每年一季度对上年度获得节能专项资金支持的项目进行督查,并将督查情况以书面方式报送市工信部门和市财政部门。
第二十条 获得节能专项资金的项目单位应加强内部管理,确保节能专项资金发挥实效,并积极配合市节能监察中心对节能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的督查工作。
第八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项目申报单位有下列情况之一的,三年内取消申报节能专项资金资格:
(一)申报材料严重弄虚作假的(含同一项目变相重复申报)的单位,实际节能效果与申报材料差异较大的单位;
(二)不按要求接受、配合节能专项资金督查、提交项目督查材料和督查不合格的单位;
(三)不按要求向市节能监察中心报送能源利用状况报告及能源管理、设备、岗位备案情况的单位;
(四)不按要求报送项目进展情况、资金使用情况、年度财务报表等相关资料的单位;
(五)在享受各级政府财政扶持资金中有严重违约行为的单位;
(六)其他不适宜安排资金的事项。
第二十二条 节能评估机构、会计事务所等中介机构在项目能源审计、项目节能量评估或者年度财务审计报告中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三年内不得参与市级财政支持项目的评审活动,并由相关部门依法追究责任:
(一)能源审计报告、节能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反映不全面、不真实或有严重遗漏,经提出后仍未改进的;
(二)为企业出具虚假能源审计报告、节能量评估报告、财务审计报告;
(三)抽查中发现有重大审计、评估质量问题的;
(四)其他严重违反审计、评估规定的。
第二十三条 严格执行《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第427号令),对弄虚作假骗取节能专项资金的单位,除予以通报外,同时由市财政部门和市工信委追回资金,并追究有关人员的责任,情节严重、触犯法律的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第二十四条 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人员在工作中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由其主管部门按照有关规定给予严肃处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九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执行期限暂定三年。2007年11月28日发布的《南昌市节能专项资金使用管理办法》(洪府厅发[2007]175号)同时废止。
------En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