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机构: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重庆市 |
适用领域: |
交通运输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8/29 |
颁布日期: |
2012/08/29 |
重庆市交通委员会关于认真学习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渝交委安〔2012〕19号)
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各单位,交运集团、开投集团:
为深入学习贯彻《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意见》(国发〔2012〕30号,以下简称〈意见〉)精神,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充分认识《意见》重大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
《意见》是国务院关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部纲领性文件,充分体现了党中央、国务院对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高度重视。《意见》进一步明确了当前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提出了新形势下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一系列政策措施,对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工作具有重要指导作用。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充分领会《意见》对于加强道路交通安全工作、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发展的重要意义,进一步增强做好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紧迫感、责任感和使命感,坚决抓好各项政策措施的贯彻落实,努力推动我市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
二、深入开展学习宣传,准确把握《意见》的基本内容和精神实质
《意见》涵盖道路运输企业安全管理、驾驶人培训考试、车辆安全监管、道路安全保障、安全执法、宣传教育、事故责任追究和组织保障等多个方面,还着重对农村道路交通安全工作提出了有针对性的措施。《意见》既有政策措施,又有制度保障,既总结了道路交通安全工作的先进经验,也借鉴了从事故中需要吸取的深刻教训。各相关单位、企业要结合实际,组织开展好宣传学习。要通过集中学习、知识讲座、分散自学、分组讨论等形式,认真学习领会《意见》精神实质。要通过网站、报纸、电视、广播、短信、挂图等多种途径,在全市交通行业营造学习贯彻《意见》的浓厚氛围,做到行业管理部门全覆盖、道路运输企业全覆盖、营运车辆驾驶员全覆盖,努力提升行业监管人员和从业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意识、责任意识。
三、细化措施,落实责任,确保《意见》要求落到实处
《意见》对严格长途客运和旅游客运安全管理,加强运输车辆动态监管,加强客货运驾驶人安全管理,提高机动车安全性能,严格落实交通安全设施“三同时”制度,以城市公交同等优惠条件扶持发展农村公共交通,实现监控信息等资源共享,加大事故责任追究力度,完善道路交通安全保障机制等方面提出了明确要求。各相关单位、企业要在认真学习《意见》基础上,强化组织领导,细化工作措施,落实工作责任,确保《意见》落到实处,取得成效。
一是强化组织领导。要加强对《意见》贯彻实施的组织领导,制定专门方案,精心组织实施。形成主要领导亲自抓,分管领导具体抓,相关部门共同抓的齐抓共管局面,确保《意见》各项规定宣传到位、学习到位、执行到位。
二是细化各项措施。各行业管理机构,各区县交通主管部门要对照《意见》认真梳理各项安全管理规定,与《意见》要求不符的,要迅速修订;要加大执法力度,实施更加严格的监督管理和行业安全准入,实施更加有效的责任追究制度。道路运输企业要根据《意见》切实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全面加强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建设,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安全管理制度、操作规程落实到位,不断夯实安全生产的基层基础,全面提升企业的本质安全水平。
三是加强督促检查。各相关单位、企业要把学习宣传和贯彻落实《意见》精神与“基层基础巩固年”、“道路客运安全年”活动和“打非治违”专项行动结合起来,严格督导检查,确保《意见》落到实处,促进道路交通安全形势持续稳定好转。我委将把此项工作列入年度安全目标考核内容,并组织对各区县贯彻落实《意见》情况进行督查。
请各区县(自治县)交通局(委),渝中区建交委,委属相关单位于9月25日前将贯彻落实《意见》情况报委安监处。
二○一二年八月二十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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