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贵州省)关于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10 |
颁布日期: |
2012/08/10 |
颁布机构: |
贵州省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贵州省 |
适用领域: |
应急管理 |
生效日期: |
2012/08/10 |
颁布日期: |
2012/08/10 |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有关工作的通知
(黔府办发〔2012〕39号)
各市、自治州人民政府,各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为推进全省应急管理体系建设,提升预防和应对突发事件能力,保护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结合近期我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特别是信息报送工作中暴露出的薄弱环节和问题,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就进一步做好应急管理的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加强应急管理干部队伍能力培训
(一)抓好应急管理干部培训工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组织对2011年以来全省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工作,特别是信息报送工作的典型案例进行梳理剖析,编写有针对性、能解决实际问题的培训教材,下发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干部学习。从2012年8月起,分期、分批组织全省应急管理干部进行轮训,着力解决相关工作制度不健全、信息分析研判能力不足、信息报送不及时等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各地、各部门要妥善安排好工作,确保参训人员按时参训、安心学习、研究问题、提高能力,保证培训工作取得实效。
(二)建立应急管理人员学习培训长效机制。各地要建立新上岗人员初任培训制度,采取县(市、区、特区)到市(州)、市(州)到省应急管理岗位跟班培训的方法,提高新进人员业务能力。要建立应急管理干部轮训制度,采取集中授课、参观见学等形式,每3年为一个周期,将所属的下一级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应急管理干部轮训一遍。要建立各级人民政府、各部门分管领导以会代训制度,坚持每年召开一次应急管理工作会,抓好分管应急管理工作领导培训,提高领导干部科学处置突发事件能力。
(三)强化应急管理人员培训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办公厅(室)要通过帮助制定培训计划、派员授课等方式,指导所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本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抓好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省人民政府有关部门要结合自身职责,采取灵活多样的形式,指导市(州)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做好应急管理人员培训工作,提高应急管理人员业务能力。
二、建立应急管理工作考评通报和责任追究制度
(一)建立考评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把应急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作为社会管理和经济发展的一项重要工作内容,把机构健全、制度完善、职责明确、处置工作及时、高效等作为应急管理工作考核的硬指标,结合实际制定相应的考核办法,对本地区、本部门的应急管理工作进行量化考核,不断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制定全省应急管理工作考核办法,采取百分制量化考核的方式,对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进行考核。从2012年8月起,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地、各部门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实行量化考核,每瞒报一次扣10分、漏报一次扣5分、迟报一次扣2分,上报信息每出现一次人员伤亡数据不准确扣2分、事发时间不准确扣1分,每出现一次要素不全或文字错误扣0.5分。通过对各地、各部门工作的量化考核,不断提升各单位应急管理水平、突发事件处置能力和信息报送工作质量。
(二)建立通报制度。实行定期通报制度:省人民政府办公厅每半年将对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工作情况进行一次通报,省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将每月对突发事件信息报送情况进行一次通报。实行适时通报制度:对因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较大影响的典型案例,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适时进行通报。实行公开通报制度:对因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突发事件信息,造成社会影响大、后果严重的典型事件,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报请省人民政府领导批准后,在省级主要媒体上进行公开通报。各地、各有关部门要参照省的做法,建立相应的通报制度,进一步加强和改进应急管理工作。
(三)建立责任追究制度。对应急管理工作不落实、应急值守不到位、处置工作不及时、影响整体工作推进,对瞒报、漏报、迟报、错报突发事件信息、工作责任不落实,给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造成严重后果的单位或个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建议有关市(州)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对相关责任人进行岗位调整,或商监察部门提出调查处理建议,对有关单位和人员进行责任追究。
三、加强应急管理能力建设
(一)落实应急管理机构人员。市(州)、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要根据省编发〔2007〕1号文件要求,按市(州)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少于6名、县(市、区、特区)人民政府应急管理办公室不少于3名的人员数量,配齐配强应急管理专职工作人员。省公安厅、省民政厅、省卫生厅、省安全监管局、省国土资源厅、省环境保护厅、省交通运输厅、省农委、省水利厅、省林业厅、省气象局等部门要建立专职应急管理机构,其他省级有关部门要明确承担应急管理职能的处(室)。各地、各部门要立即对本地区、本单位应急管理机构专职工作人员落实情况进行自查,人员未到位的必须落实,年龄偏大、文化素质偏低、能力与工作不相适应的必须调整。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将适时对各地、各部门应急管理机构人员落实情况进行督查。
(二)完善应急值守硬件设施。各地、各部门要按照《贵州省应急平台体系建设项目(一期工程)可行性研究报告》的规定,抓好应急指挥厅、值班室、夜间值班室、会商室等办公指挥场所建设,配齐通讯工具、电脑、传真等办公设备,落实专用应急值班车辆等应急装备,并保持良好运转状态,确保满足突发事件应对工作需要。
(三)健全应急值守工作制度。各地、各部门要按照《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做好特别重大和重大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的指导意见》、《贵州省人民政府应急值守工作制度》等要求,结合实际,于2012年8月底前制定完善相应的工作制度,并认真抓好相关工作落实。
四、根据当前形势和工作需要抓好有关工作
(一)坚持把应急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各地、各部门要把应急管理与维护社会稳定工作放在更加突出的位置,纳入增比进位的考核指标,做到同部署、同落实、同考核。在突发事件应对处置工作中,主要领导要高度重视,加强统筹协调,一旦发生特别重大、重大突发事件,要第一时间赶赴现场、靠前指挥。要建立本地区、本部门应急管理综合形势分析研判制度,省每季度、市(州)每月、县(市、区、特区)每半月对应急管理和社会稳定形势进行分析研判,查找存在问题,制定整改措施,细化分解责任,落实到具体单位和个人。
(二)严格落实值班制度。各地、各部门要严格落实领导带班、工作人员24小时值班制度,协调处理值班带班期间发生的紧急重要情况,确保一旦发生重要或紧急情况,能及时对有关信息进行分析评估,并组织先期救援处置。要切实加强本地区、本系统值班工作的检查督促,一旦发现问题,要及时指出、及时整改,严防值班制度不落实、信息报送不及时、突发事件处置不到位等情况的发生。
(三)抓好突发事件监测预警预报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天气变化情况,切实做好监测预警预报工作。气象部门要密切监测灾害性天气的发展变化,努力提高预报精度,及时向同级人民政府应急管理指挥机构、相关部门报送监测预报信息;水利部门要加强河湖水库水位、流量的监测预报,提高洪水监测预报精度,科学有序调度水库泄洪;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地质灾害隐患点的监测力度,掌握地质灾害险情动态和发展趋势,及时报告监测预警信息;安全监管部门要加强对危险源、危险点的风险隐患排查和监测监控工作,及时要求有关部门、单位进行治理整改。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建立政府分管领导牵头,公安、民政、卫生、安全监管、国土资源、环境保护、交通运输、农业、水利、林业、气象等部门参加的灾害、灾难监测预警联合会商机制,加强综合分析研判,协同应对突发事件。要充分利用手机、广播电视、互联网等传媒手段,第一时间将监测预警信息传递到基层、生产一线和社会公众,并指导全社会做好防范应对工作。
(四)抓好社会和谐稳定风险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各地、各有关部门要根据地区和行业特点,立即组织一次影响社会和谐稳定的风险隐患集中排查,尤其要把涉及工资福利、征地拆迁、矿群纠纷、水库移民、企业改制等容易诱发社会矛盾的问题作为重点排查内容,对排查出来的社会矛盾和问题,要进行分类梳理,有针对性地制定治理和整改措施,对能解决的问题要及时给予解决,一时不能解决的问题,要有安全防范措施,切实把排查出来的矛盾和问题抓好抓实,维护社会和谐稳定。
(五)抓好应急能力保障工作。各级各类应急救援队伍要加强应急值守,强化专业训练和应急演练,确保一旦发生突发事件拉得出、用得上、起作用。各地、各部门要对应急物资、装备进行一次清理,逐一登记造册,及时更新补充,确保满足突发事件处置工作需要。要建立突发事件应急处置资金的快速拨付机制,简化审批程序,及时将突发事件应急处置及恢复重建经费拨付到位。对恢复重建中需要办理行政审批手续的事项,也要简化手续,依法及时办理。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贯彻落实情况于2012年10月底前报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贵州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2012年8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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