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环境保护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05 颁布日期: 2007/04/05
颁布机构: 陕西省环保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陕西省
适用领域: 生态环境综合管理
生效日期: 2007/04/05
颁布日期: 2007/04/05
各设区市环保局、杨凌示范区环保局: 为加强对辐射事故的应急处置,最大程度地减轻辐射危害,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和环境安全,根据国家环保总局《关于印发〈国家环保总局核事故应急预案〉和〈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通知》(环办〔2007〕17号)精神和要求,我局依据《关于印发〈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的通知》(陕环发〔2004〕188号),组织制定了《陕西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见附件)。经局务会研究讨论通过,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请各市(区)环保局根据应急预案要求,结合实际,加快当地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编制工作,并于2007年10月31日前将制定的应急预案报省环保局备案。 二○○七年四月五日 1.总则 1.1编制目的 为防范突发辐射环境污染事故,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工作,确保在辐射事故发生后,能准确地掌握、分析评价事故状态,采取必要和适当的响应行动,确保辐射事故得到安全处置,减缓辐射事故可能造成的后果,保障人民生命健康和环境安全,特制定本预案。 1.2编制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放射性污染防治法》、《放射性同位素与射线装置安全和防护条例》、《国家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国家环保总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陕西省突发环境事件应急预案》。 1.3应急原则 以人为本,安全第一;统一领导,分类管理;属地为主,分级响应;科学施救,保障有力;预防为主,平战结合。 1.4应急任务 陕西省环保局承担的应急任务是: (1)制定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负责我省辖区内各类辐射事故应急响应的指导和技术支援,督促和指导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协助总局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接收各市环保部门和辐射事故责任单位有关事故信息的报告;指导和组织力量开展我省辐射环境应急监测和应急行动,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 (4)对于接到各类辐射事故报告后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及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同级人民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 (5)监督与评价由省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 (6)负责辐射事故环境影响评价,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放射性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的稳定; (7)各类事故处置工作基本完成后,负责向国家环保总局报送辐射事故后续报告; (8)在国家环保总局的领导下,协助和支援邻近地区各类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 1.5适用范围 辐射事故主要指除核设施事故以外的放射性污染事件。主要包括: (1)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等核技术利用中发生的辐射事故; (2)铀(钍)矿冶及伴生矿开发利用中发生的放射性污染事故; (3)放射性物质(除易裂变核材料外)运输中发生的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5)放射性废物处置设施发生的事故; (6)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异常照射的事故。 2.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与职责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是陕西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体系的组成部分。在陕西省环保局应急指挥部的统一指挥下,各职能部门及有关单位各司其责,平时做好辐射事故应急准备,辐射事故发生时快速而适当地进行响应。 2.1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 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在辐射事故时即为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下设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辐射事故应急期间,陕西省环保局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为陕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方案组,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为陕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中心,专家咨询机构为陕西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如图: 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图.doc     2.2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的组成与职责 2.2.1 人员组成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同省环保局突发环境事件应急指挥部成员基本一致。 (1)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省环保局局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总指挥; (2)局主管核与辐射安全工作副局长任常务副总指挥,并作为总指挥替代人; (3)省环保局办公室、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省局宣教中心等有关处室和直属单位的主要负责人为成员。 2.2.2 主要职责 (1)审批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监督市级环保部门制定辐射事故应急预案; (2)决定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的启动和终止; (3)负责对各市辐射事故应急处置的支援和协调工作,指挥和协调省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的应急准备和响应行动; (4)根据各市的请求,对辐射事故现场进行辐射环境监测、制定安全防护措施; (5)负责向省政府和国家环保总局报告辐射环境事故的发生、危害、与处置情况,并向有关市、县政府和有关部门通报情况; (6)在发生事故或者有证据证明辐射事故可能发生时,监督事故发生地环保局责令停止导致或者可能导致辐射事故的作业,并组织控制事故现场; (7)负责发布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发布。 2.3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组成与职责 2.3.1 人员组成 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是陕西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在辐射事故应急期间的秘书机构和执行机构,由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办公室、宣教中心等单位相关人员组成,下设秘书组。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处长任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主任,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办公室主任、宣教中心主任任办公室副主任。 辐射事故应急期间,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设在省环保局。平时,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成员按各自职责在本部门办公。 2.3.2 主要职责 (1)组织制定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 (2)负责陕西省环保局系统内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监督检查全省环保系统内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工作; (3)协助省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完成各项职责,传达和执行应急领导小组的应急指令,协调应急方案组、应急监测技术组、应急专家组、市级环保部门的工作; (4)协助当地政府对辐射事故进行现场勘查工作; (5)组织开展对由陕西省环保局颁发辐射安全许可证的辐射事故责任单位采取的应急行动和事故处理措施的跟踪、评价及监督。必要时,经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后,采取干预行动; (6)协助对辐射事故应急装备、应急物资的调度和管理工作; (7)组织起草向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的报告和有关辐射事故的新闻和信息。 2.4 省环保局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方案组组成与职责 2.4.1 人员组成 陕西省环保局辐射环境事故应急方案组由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负责,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处长任组长,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站长任副组长。其他成员由核安全与辐射环境监督管理处和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等相关人员组成。 2.4.2 主要职责 (1)配合有关方面组织开展应急响应工作; (2)协助有关方面拟定应急方案和处置措施,经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领导批准后协助组织实施; (3)建立辐射环境专家联络网络,辐射事件发生后及时联络有关专家,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咨询和方案论证; (4)协助组织有关方面专家核定辐射事故的危害和损失,必要时组织相关部门专业技术人员对辐射事故的危害程度和损失进行技术鉴定; (5)负责建立辐射事故安全防护和应急措施,做到有备无患。 2.5 省环保局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职责 (1)负责管辖范围内辐射事故应急监测准备日常工作; (2)负责对辖区内辐射工作单位的事故应急行动准备情况的监督检查及事故情况处理,及时向省环保局报告情况; (3)制定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监测方案及实施程序; (4)为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提供技术支持; (5)根据陕西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的指令,对事故发生地的市级环保部门提供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支援; (6)根据监测结果,综合分析辐射事故变化趋势并报告辐射事故的发展情况,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 (7)配合国家环保总局开展特别重大辐射事故的辐射环境应急监测技术工作。 2.6 陕西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职责 陕西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专家组,由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和其他相关单位的人员组成。 2.6.1 主要职责 (1)协助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的编制工作; (2)为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决策提供技术支持,为全省环保系统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和响应提供技术支持; (3)拟定应进行辐射事故应急咨询和方案论证; (4)对辐射事故进行后果分析与评价,为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制定应急响应措施提出建议;必要时,派出专家组参加辐射事故的现场监督、辐射环境应急监测、现场的应急响应与事故处理。 2.7 市级环保部门职责 (1)组织制定市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预案及实施程序,并报省环保局备案; (2)负责市级环保部门的辐射事故应急准备日常工作; (3)负责向省环保局、当地政府报告辖区内发生的辐射事故; (4)负责辖区内各类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 (5)协助上级环保部门做好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的处理工作。 3.辐射事故分级 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严重程度、可控性和影响范围等因素,将辐射事故分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重大辐射事故、较大辐射事故和一般辐射事故四个等级。 3.1 特别重大辐射事故(Ⅰ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特别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失控并造成大范围严重辐射污染后果;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3 人以上(含3 人)急性死亡;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大范围(江河流域、水源等)放射性污染事故; (4)国外航天器在我国境内坠落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的事故; 3.2 重大辐射事故(Ⅱ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重大辐射事故: (1)Ⅰ、Ⅱ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2 人以下(含2 人)急性死亡或者10 人以上(含10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放射性物质泄漏,造成局部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3.3 较大辐射事故(Ⅲ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较大辐射事故: (1)Ⅲ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9 人以下(含9 人)急性重度放射病、局部器官残疾; (3)铀(钍)矿尾矿库垮坝事故。 3.4 一般辐射事故(Ⅳ级) 凡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为一般辐射事故: (1)Ⅳ、Ⅴ类放射源丢失、被盗或失控; (2)放射性同位素和射线装置失控导致人员受到超过年剂量限值的照射; (3)铀(钍)矿、伴生矿严重超标排放,造成环境放射性污染事故。 4.应急行动 4.1 启动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坚持属地为主的原则。省级环保部门负责监督、指导、支援我省辖区内各类辐射事故应急响应、事故处理及事故原因调查工作,各市环保部门负责本辖区内所有辐射事故的应急响应。陕西省境内发生辐射事故后,应急方案组 、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专家组应分别做好赶赴现场的准备。 4.1.1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按下列程序和内容启动:  (1)开通与辐射事故所在设区市环境应急指挥机构、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应急方案组、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应急专家组相关等应急机构的通信联系,随时掌握事件进展情况;  (2)立即向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组长、副组长报告;  (3)各应急机构向应急领导小组报告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救援的进展情况;  (4)通知应急专家组,分析情况。根据专家的建议,通知相关应急救援力量随时待命,为地方或相关专业应急指挥机构提供技术支持;  (5)派出相关应急救援力量和专家赶赴现场参加、指导现场应急救援,必要时调集事发地周边地区专业应急力量实施增援。 4.1.2 辐射事故应急相关专业组接到辐射事故信息后,要立即采取以下措施:  (1)启动并实施本部门应急预案,及时向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2)启动本部门应急指挥机构;  (3)协调组织力量开展应急救援工作; (4)需要其他应急救援力量进行支援时,向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及时报告。  4.1.3 各市环保部门辐射事故应急,可以参照省级环保应急启动程序,结合本地实际,自行确定应急相应行动。需要有关应急力量支援时,及时向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报告。  4.2 联络与信息交换 陕西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按照相关实施程序负责与陕西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省政府、国家环保总局、市级环保部门及辐射事故单位的联络与信息交换工作。辐射事故单位应按照事故报告制度向陕西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事故报告。 应急期间联络原则是: (1)各岗位任务明确、尽职尽责,联络渠道明确、固定; (2)联络用语规范,严格执行记录制度; (3)对外渠道和口径统一。 4.3 指挥和协调 辐射事故应急响应时,陕西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指挥陕西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中各部门辐射事故应急行动,综合协调陕西省环保局辐射事故应急组织体系与其他相关部门、单位的接口与行动。主要内容有: (1)提出现场应急行动原则要求; (2)派出有关专家参与现场应急指挥部的指挥工作; (3)协调各级、各专业力量实施应急支援行动; (4)协调受威胁的周边地区危险源的监控工作; (5)协调建立现场警戒区和交通管制区域,确定重点防护区域; (6)根据现场监测结果,确定被转移、疏散群众返回时间; (7)及时向国家环保总局、陕西省政府报告应急行动的进展情况。 4.4 应急监测 市级环保部门负责辐射事故现场的应急监测工作,确定污染范围,提供监测数据,为辐射事故应急决策提供依据。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负责协助、支援、指导各市环保部门开展监测工作。 4.5 安全防护 现场应急工作人员应根据不同类型辐射事故的特点,配备相应的专业防护装备,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市、县环保部门负责现场公众的安全防护工作,根据事故特点开展相关工作: (1)根据辐射事故的性质与特点,向本级政府提出公众安全防护措施并告知当地群众应采取的安全防护措施; (2)根据事发时当地的气象、地理环境、人员密集度等,确定公众疏散的方式,协助有关部门组织群众安全疏散撤离; (3)在事发地安全边界以外,协助有关部门设立紧急避难场所。 5.应急终止和恢复 5.1 应急终止条件 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即满足应急终止条件: (1)辐射污染源的泄漏或释放已降至规定限值以内; (2)事故所造成的危害已经被彻底消除,无继发可能; (3)事故现场的各种专业应急处置行动已无继续的必要。 5.2 应急终止后的行动 应急终止后,陕西省核安全与辐射监督管理处、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专家组、市级环保局还应执行下列行动: (1)评价所有的应急工作日志、记录、书面信息等; (2)评价造成应急状态的事故,指导有关部门和事故责任单位查出原因,防止类似事故的重复出现; (3)评价应急期间所采取的一切行动; (4)根据实践经验,及时对应急预案及相关实施程序进行修订; (5)对造成环境污染的辐射事故,陕西省环保局和市级环保部门要组织有计划的辐射环境监测,审批、管理必要的区域去污计划和因事故及去污产生的放射性废物的处理和处置计划并监督实施; (6)指导事故发生地人民政府及相关部门开展放射性知识及法律法规的宣传教育,维护社会的稳定。 5.3 总结报告 应急终止后,陕西省核安全与辐射监督管理处、陕西省辐射环境监督管理站、专家组、市级环保局应在二周内向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提交本部门的总结报告,陕西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汇总和总结环保系统的应急响应情况,并在事故后一个月内向陕西省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提交总结报告。 6.应急保障 6.1 应急资金 根据辐射事故应急准备与响应的需要,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根据工作需要提出项目支出预算报相关财政部门审批后执行,确保日常应急准备与应急响应期间的资金需要。 6.2 应急设施设备 根据本预案规定的职责各级辐射应急组织应配备一定的应急设施设备,主要包括通讯设备、交通工具、辐射监测设备、辐射评价软件、个人防护用品及文件资料等。 6.3 应急能力维持 为保证辐射事故应急能力,各级辐射事故应急组织应: (1)按照本预案的要求做好日常应急准备工作; (2)负责制定本部门辐射事故应急人员的应急培训和应急演习计划,并组织实施; (3)积极开展辐射事故应急准备、应急响应及应急监测技术的研究与开发工作。 7.信息报送与处理 7.1 信息报送程序 (1)发生辐射事故时,事故单位应当在2小时内填写《辐射事故初始报告表》,向当地环境保护部门、公安部门、卫生主管部门报告。 (2)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接到报告后,应当按照辐射事故应急预案的要求和辐射事故的严重程度,进行初步判断,确认事故级别,立即派人赶赴现场,进行现场调查,采取有效措施,控制并消除事故影响,同时将辐射事故信息报告上级环保部门和同级人民政府。 (3)各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及时将事故基本情况和应急处置情况,向上一级环保行政主管部门和突发辐射事件应急领导机构报告。 (4)省级环保部门在接到事故报告后,确认该辐射事故属特别重大辐射事故和重大辐射事故时,应及时通报省级公安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并在2小时内上报国家环保总局。  7.2 辐射事故报告方式与内容 辐射事故的报告分为初始报告、后续报告和最终总结报告3类。报告应采用适当方式,避免在当地群众中造成不利影响。 初始报告从发现事件起1小时内上报。初始报告可用电话直接报告,也可以书面形式,主要内容包括:辐射事故的类型,发生事故的时间、地点,污染源类型、大小、污染方式、污染范围,人员受辐射照射等初步情况。 后续报告在查清有关基本情况后适时上报。续报可通过网络上报或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在初始报告的基础上,报告辐射事故的确切数据,事故原因、源项、污染程度和范围,采取的应急措施和效果,污染源的安全状态,人员受照情况和医学处理情况,事故潜在或间接的危害,事故经验教训、社会影响,参加应急响应部门的工作情况,需开展的善后工作等。 最终总结报告在完成善后工作后两周内上报。最终总结报告采用书面报告(传真),主要内容包括:突发辐射事故基本情况,场地恢复情况,构筑物是否达到清洁解控水平,严重污染地区的隔离建议,居民回迁、损失赔偿情况,受照剂量估算和健康评价,事故后果评估等。 8.附则 本预案由陕西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领导小组批准,陕西省环保局核与辐射事故应急办公室负责解释,自批准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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