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治安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2/17 |
颁布日期: |
2007/02/17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治安管理 |
生效日期: |
2007/02/17 |
颁布日期: |
2007/02/17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养犬管理工作的意见
(怀政发〔2007〕7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近年,我区养犬人数急剧增多,违规遛犬、犬扰民、犬破坏环境卫生等问题日益突出,特别是重点管理区一户养多犬、饲养大型犬、犬伤人的情况时有发生,不仅严重影响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而且妨碍了人民群众的正常生活。为保障公众健康和人身安全,维护市容环境和社会公共秩序,按照《北京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公安局关于加强养犬管理工作意见的通知》(京政办发〔2006〕69号),结合怀柔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我区养犬管理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
结合我区经济发展实际,参照周边区县情况,现对《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养犬管理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的通告》(怀政发〔2006〕20号)确定的区域划分和收费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区域划分。
我区养犬管理区域划分为重点管理区和一般管理区。
重点管理区:在东至京承铁路、京通铁路,南至京承铁路南关段、石厂环岛,西至京密引水渠、怀柔水库东岸大坝、怀河东岸,北至富乐大街的范围内。
一般管理区:上述重点管理区以外的其他区域。
(二)收费标准。
重点管理区内,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500元,以后每年为200元。一般管理区内,怀柔镇、桥梓镇、庙城镇、杨宋镇、北房镇、怀北镇、雁栖镇(不包括原八道河乡辖区)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100元,以后每年为40元;九渡河镇、渤海镇、雁栖镇原八道河乡辖区、琉璃庙镇、汤河口镇、宝山镇、长哨营满族乡、喇叭沟门满族乡每只犬第一年管理服务费为50元,以后每年为20元。
对盲人养导盲犬和肢体重残人养扶助犬的,免收管理服务费。对养绝育犬的或者生活困难的鳏寡老人养犬的,减半收取第一年管理服务费。
今后如需调整区域划分及收费标准,由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以下简称区犬管办)提出意见,报经区政府同意后,由区犬管办向社会公布。
二、工作目标
本区养犬管理工作要努力实现“四个百分之百、三个没有、两个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的工作目标。“四个百分之百”,即养犬登记率达100%;登记犬只预防狂犬病疫苗接种率达100%;入养犬户宣传率达100%;发现无主犬的捕捉和收容处理率达100%。“三个没有”,即城区(重点管理区)没有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的现象;街面没有大型犬、烈性犬,农村地区饲养大型犬、烈性犬实行拴养、圈养,市场、商店、商业街区、饭店、公园、公共绿地、学校、医院、展览馆、影剧院、体育场馆、社区公共健身场所、游乐场、候车室、风景游览区等公共场所没有违规遛犬现象。“两个基本解决”,即遛犬不拴链、犬随地便溺破坏环境卫生问题得到基本解决;非法犬类交易市场,街面流动无照售犬,犬医院、犬用品商店超范围经营等问题得到基本解决。“一个明显减少”,即犬伤人、犬扰民等问题明显减少。
三、工作机制
(一)建立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制度,负责指导、协调本区养犬管理工作。公安分局为联席会议召集单位,区委宣传部、团区委、区综治办、区武装部、区教委、区财政局、区卫生局、工商分局、区民政局、区城管大队、区畜牧中心等部门为成员单位。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根据工作需要适时召开协调会,通报情况,针对养犬管理工作中的突出问题,提出工作意见;围绕重点突出问题,适时组织开展联合执法和综合治理;确定每月2个集中执法日、每季度1个集中执法周,组织镇乡(街道)开展联合执法和异地互查。区犬管办设在公安分局治安支队,负责区养犬管理工作联席会议日常工作。
(二)公安分局组建养犬管理专业执法队,公安分局、区畜牧中心组建养犬管理联合执法队,围绕养犬管理的突出问题,适时开展集中执法专项整治行动。要建立完善日常执法工作机制,加强对早、晚遛犬较为集中的时段和繁华路段、居民小区、街道的执法检查,重点解决无证养犬、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犬扰民等问题,对妨碍执法或暴力抗法的,依法严厉查处。
(三)建立公安派出所、居(村)委会等基层组织的日常管理机制。由公安派出所及居(村)委会组织开展入户宣传,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文明、科学”养犬,调解因养犬引发的各类纠纷,避免引发治安案件;对本辖区内的犬只进行调查,并建档立账;落实养犬公示制度,建立并维护养犬公示栏,将本地区的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等事项向居民、村民公开;对违规养犬行为进行教育疏导,经批评教育仍不改正的,报区犬管办,并及时予以查处。
(四)完善长效培训工作机制。区犬管办每年定期对全区养犬管理相关单位的主管领导及工作人员进行1次培训。在本辖区内设立固定的养犬行为培训教育基地,每周轮流组织本辖区养犬人携犬参加文明养犬培训班,讲授养犬法规、养犬危害、犬病防疫知识以及训犬知识和技巧,教育、引导养犬人依法、科学、文明养犬。
(五)积极落实群众举报奖励机制。区犬管办要制定对举报违法养犬行为的奖励措施,加强对群众举报奖励举措的宣传,对受理的群众举报线索,逐一核查,经查证属实的,依照相关举报奖励规定,对举报人予以奖励。
(六)建立群众自治管理工作机制。切实发挥社区文明养犬自律会作用,吸引养犬户加入自律组织,支持其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系列活动,增强养犬人的自律意识。
四、工作职责
各有关部门按照《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履行如下职责:
(一)公安分局:负责协调各职能部门开展养犬管理工作;办理养犬登记和年检手续,查处无证养犬和重点管理区饲养大型犬和烈性犬、一户养多犬、违规遛犬行为;协助区畜牧中心及时捕捉无主犬,做好无主犬寄养和病死犬的无害化处理;在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的配合下,指导居(村)委会组建养犬人参加的文明养犬自律会,制定文明养犬公约,定期组织开展文明养犬活动,积极创建和谐社区,引导养犬自律会辅助参与养犬管理工作。
(二)区委宣传部:负责制定养犬管理工作宣传方案,对全区养犬管理宣传工作进行统一部署;组织区属新闻媒体宣传犬病防疫知识、养犬法规、违规养犬典型案例等;指导各镇乡、街道办事处和各职能部门做好养犬管理宣传工作。
(三)区综治办:负责协调有关部门开展养犬管理综合执法,并制定考核标准,将养犬管理工作纳入有关部门考核内容。
(四)区农委:会同工商分局加强对犬类养殖场的审批、监管工作,控制总量。
(五)区畜牧中心:负责辖区内犬养殖场动物防疫条件的审核;负责做好犬病防疫知识宣传工作,提倡养犬市民对犬只实施绝育;负责对全区登记犬只实施狂犬病免疫;牵头负责对无主犬进行捕捉,检疫后送公安分局收容处理;对检查中发现的未免疫的无证犬,强制实施免疫;负责对犬类养殖厂、犬类交易市场以及进出区犬只依法实施监督检查和强制免疫;对因城市改造,一般管理区成为重点管理区的犬养殖场,督促其限期迁移,并责令其办理相关许可,对未取得许可的,函告工商分局依法处理。
(六)区卫生局:负责做好预防犬病宣传工作,建立健全覆盖全区、24小时对外开放的狂犬病免疫门诊,方便被犬抓伤、咬伤群众就近诊治;开展流行病学调查,做好人用预防狂犬病疫苗的储备和注射工作。
(七)工商分局:对从事犬类养殖、销售,开办动物诊疗机构等涉犬经营单位进行严格审批,对已审批的涉犬经营单位加强监管;对因城市改造,一般管理区成为重点管理区的犬养殖场,督促其办理营业执照的相关登记手续;加强对动物诊疗单位、犬用品商店等涉犬单位的超范围经营行为进行检查;会同畜牧、公安、城管等部门开展全区综合执法检查,对非法犬类交易市场及犬养殖场予以取缔。
(八)区城管大队:负责查处街面无照售犬行为;处罚养犬人所携犬随地便溺,破坏市容环境行为;协助公安分局查处无证养犬、违规遛犬等行为;协助区畜牧中心及时捕捉无主犬。
(九)区民政局:负责指导居(村)委会对养犬登记人条件进行审查,签订养犬义务保证书,了解掌握社区居民养犬情况,指导居(村)委会及时公开本社区养犬登记、年检、免疫等事项;指导居(村)委会宣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及相关政策,制定社区文明养犬公约,建立社区文明养犬自律会,开展文明养犬活动,引导社区养犬人将已过哺乳期的幼犬送交区畜牧中心绝育和免疫;指导居(村)委会加强对因犬扰民引起纠纷的调解。
(十)区财政局:负责全区养犬管理工作所需经费保障(含群众举报奖励),确保犬只防疫经费足额到位,对公安派出所、街道居委会日常管理所需经费重点倾斜;对下拨的养犬管理经费使用情况进行定期检查。
(十一)区武装部:负责做好驻怀部队营地及家属区的养犬管理工作。
(十二)团区委:负责组织青年志愿者进社区宣传养犬管理法规。
(十三)区教委:负责督促学校组织开展“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公开课,组织开展学校校区及家属院的养犬法规宣传,督促落实规范养犬管理的规定和措施。
五、加强宣传
各镇乡、各部门要以提高养犬人文明养犬素质,增强其自律意识为重点,坚持“倡导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尊重不养犬人合法权益”的指导思想,结合实际,深入、广泛地开展形式多样的养犬法规宣传工作。要充分发挥广播、电视、报刊等新闻媒体及网络等新媒体的宣传作用,引导广大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并通过发放《致居民朋友的一封信》,设立养犬公示牌、开办宣传栏、宣传展板,开展社区养犬咨询,举办养犬管理公开课,宣传《北京市养犬管理规定》,张贴养犬管理法规等宣传材料,举办养犬管理咨询日活动和“依法、文明、科学”养犬为主题的巡展活动,集中宣传养犬法规、养犬应具备的条件以及狂犬病预防知识等,进一步加大宣传教育的覆盖面和影响力,切实增强人民群众“依法、文明、科学”养犬意识,共同营造良好的养犬氛围。
二○○七年二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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