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有关文件的通知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2 |
颁布日期: |
2012/07/02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产安全 |
生效日期: |
2012/07/02 |
颁布日期: |
2012/07/02 |
北京市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转发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有关文件的通知
现将《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转发给你们,并提出以下要求,请一并贯彻落实。
一、加强领导,全面实行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分析制度
各区县、各单位要加强领导,落实责任,进一步提高数据和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要从2012年7月份起,每月对本辖区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进行汇总,重点分析开展隐患排查治理企业和单位、一般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重大事故隐患挂牌督办以及落实隐患治理资金等情况,查找存在的问题,提出下一阶段的工作措施。
二、明确要求,认真做好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统计报表的报送工作
根据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通知要求,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对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表进行了调整(调整内容及填表说明详见附件4),请各区县、各单位从7月5日起报送调整后的新报表(详见附件2、附件3)。今后,请各区县、各单位于每月5日前通过电子邮件将事故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数据报表和总结分析书面材料报送市安委会办公室。
三、完善机制,强化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
各区县、各单位要进一步加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报送工作,信息内容主要是: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典型经验和有效做法;工作中存在的主要问题;关于进一步做好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意见、建议等。
附件:国务院安委会办公室关于实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月通报的通知(安委办〔2012〕23号)(略)
二0一二年七月二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