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颁布机构: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7/01/01
颁布机构: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管委会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北京市
适用领域: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生效日期: 2007/01/01
颁布日期: 2007/01/01
北京市经济技术开发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奖励办法 (京技管〔2007〕42号)   第一条 为增强人民群众对安全生产的参与意识,加强安全生产的社会监督,及时发现和消除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有效遏制和预防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保障国家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和《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以下简称开发区)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是指可能导致人身伤亡或经济损失的生产经营单位作业场所、设备及设施的不安全状态、作业人员的不安全行为和管理上的缺陷。   第三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开发区内生产经营单位存在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均可向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举报。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建立健全事故隐患举报登记、处理、答复和报告制度。依照本办法和举报情形对单位或个人举报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给予适当奖励。   第四条 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安全生产违法行为举报范围:   (一)生产经营单位违反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行为;   (二)生产经营单位设备、设施、场所不符合安全生产条件;   (三)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资质的非法经营活动;   (四)拖延不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   (五)其他可能构成重大伤亡和财产损失的事故隐患或者安全生产违法行为。   第五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北京市安全生产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进行调查处理。   第六条 提倡单位或者个人实名公开举报。举报人要求答复的,在调查核实、查处完毕10个工作日内给于答复。   多人多次举报同一事故隐患的,对第一时间举报人予以奖励,其他人员给予表扬鼓励。   第七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接受举报后,责成专人对举报事项进行核查,调查工作应在30个工作日内完成,30个工作日内不能办理完毕的,报主管领导批准延长30个工作日,调查处理工作应在60个工作日办理完毕。   负责调查处理的有关人员对交办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和违法行为的举报(包括信访、批件、电话举报等),应及时办理并按规定时间将调查经过、事实情况、处理意见及结果等内容反馈。   第八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或违法行为的举报经核查属实的,酌情给予不超过1000元的奖励;对举报重大事故隐患有突出贡献的,给予特别奖励。   第九条 开发区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公开举报电话,通信地址,邮政编码。   第十条 要依法保护举报人的合法权益,举报单位和个人要求保密的,受理单位和工作人员应为其保密。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举报人进行打击报复的,有关部门要依法严肃查处;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一条 本办法由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解释。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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