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镇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7/02/15 |
颁布日期: |
2017/02/15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执法监督与事故处理 |
生效日期: |
2017/02/15 |
颁布日期: |
2017/02/15 |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城镇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的通知
(京管发〔2017〕23号)
各区市政市容委,各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
为规范本市城镇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地下燃气管线安全事故发生,我委组织制定了《北京市城镇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以下简称《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关于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消隐工程项目报送工作要求如下:
1.各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于每年 10月 15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消隐工程计划以及需要纳入市级计划项目库的项目报所在区市政市容委。
2.各区市政市容委于每年 10月 25 日前将下一年度的消隐工程计划以及需要纳入市级计划项目库的项目汇总后报市城市管理委。
3.各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需要剔除或增加市级年度消隐工程计划项目的,应在当年3月10日前、5月31日前按照《规定》要求报送区市政市容委。区市政市容委汇总后应在当年3月20日前、6月10日前报送市城市管理委。
试行中,有何建议和意见请反馈我委,以便今后修改。
特此通知。
北京市城市管理委员会
2017年2月15日
北京市城镇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管理规定(试行)
第一条 为规范本市城镇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预防地下燃气管线安全事故发生,依据国家和本市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以及市安委会办公室文件精神,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城镇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监督管理适用本规定。
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是指管线本体结构及附属管线构筑物结构存在的可能影响管线安全运行、导致管线事故发生,或在事故发生后可能扩大事故范围、加剧事故后果的危险状态,如腐蚀、变形、错口、破裂等。
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分为管线本体结构性隐患和管线构筑物结构性隐患两类。
管线本体指管线及其附属的阀门、支架、管件、补偿器、阴极保护等设施。
管线构筑物指沿着管线布置的,用于保护管线,用作维护、检查的构筑物,包括隧道、管沟、检查井等。
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是指本市燃气供应企业和燃气自管单位。
燃气供应企业是指从事燃气存储、输配、经营管理、运行维护的生产企业及销售企业。
燃气自管单位是指在其管理的用户范围内自行负责相应的燃气设施管理、运行维护工作的单位。
第三条 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应坚持“市级统筹、区级监管、企业主责”的原则。
第四条 市城市管理委负责全市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统筹协调工作。
(一)负责建立全市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体系,制定相关政策、标准、规范,指导、监督、检查各区开展工作;
(二)统计、汇总、编制各区报送的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消隐工程(以下简称地下燃气管线消隐工程)年度计划及5年的消隐工程滚动计划项目库;
(三)对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由市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或协调管路互随、管管互随等治理事项的消隐工程项目纳入市级地下管线消隐工程计划项目库(以下简称市级计划项目库);
(四)协调地下燃气管线消隐工程涉及市管道路的规划、园林、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审批手续,协调各类管线交叉配合作业;
(五)对全市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
第五条 区市政市容委负责建立辖区内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负责辖区内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的组织协调和监督检查工作。
(一)落实辖区内地下燃气管线从开始到终端的全过程监管责任,明确各段管线的运行管理责任单位;
(二)按照市有关部门制定的里相关标准和规范,组织并督促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开展隐患排查,建立区级汇总台账;
(三)统计、汇总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报送的地下燃气管线消隐工程项目,编制本区消隐工程年度计划及5年的消隐工程滚动计划项目库,并实施动态更新;对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由市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或协调管路互随、管管互随等治理事项的消隐工程项目单独列明;
(四)明确各项目的主责单位、治理时限、资金投入、应急预案,组织、监督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落实年度消隐工程计划;
(五)协调区管道路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消隐工程与道路大修工程的同步实施;
(六)协调地下燃气管线消隐工程涉及区管道路的规划、园林、路政、公安交通管理等审批手续,协调各类管线交叉配合作业;
(七)对辖区内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治理工作进展情况进行统计、汇总、报送。
第六条 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对运行管理的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承担主体责任。
(一)接受市城市管理委、区市政市容委的指导和监督管理,建立本单位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体系;
(二)依据国家和本市相关标准、规范和工作要求,制定并落实本单位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制度;
(三)组织开展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排查,对排查情况进行评估,根据评估结果建立隐患台账和数据库,制定消隐工程年度计划及5年的消隐工程滚动计划项目库,并实施动态更新;对城市道路范围内,需要由市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手续或协调管路互随、管管互随等治理事项的消隐工程项目单独列明;
(四)将自身结构性隐患常规排查与专项排查相结合,重点排查市、区路政管理部门确定的年度道路大修工程中相应路段的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检查井病害等,制定并落实随道路大修工程同步实施地下燃气管线消隐工程方案;
(五)制定并落实地下燃气自身结构性隐患消除前的监护措施及应急处置预案;
(六)及时办理消隐工程的相关手续,落实地下燃气管线自身结构性隐患治理资金,确保年度消隐工程计划按要求实施;作业中,严格执行国家和本市施工安全管理、质量管理的各项规定。
第七条 燃气自管单位按照法律法规规定和与供气企业合同的约定,组织实施自管范围内地下燃气管线消隐工程。需要市、区有关部门协调的事项,参照本规定执行。
第八条 各区市政市容委、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通过登录使用市城市管理委的市级地下管线消隐工程计划项目库信息系统,获得下一年度的市、区道路大修计划。
第九条 对需要纳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区市政市容委组织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提供以下材料,由区市政市容委汇总后向市城市管理委报送。
(一)确定隐患所依据的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检测报告、专家论证意见等;
(二)隐患的危害程度;
(三)资金规模及来源渠道;
(四)需要由市有关部门办理行政许可或协调的内容。
第十条 市城市管理委对列入市级项目库的项目编制印发市级年度地下管线消隐工程计划项目汇编。
第十一条 地下燃气管线运行管理单位完成消隐工程后,依法变更、报备相关档案资料,接受有关部门监督检查。
第十二条 本规定自发布之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