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转发县绿化市容局制定的崇明县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23 颁布日期: 2012/04/23
颁布机构: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12/04/23
颁布日期: 2012/04/23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绿化市容局制定的崇明县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绿化市容局制定的《崇明县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施意见》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四月二十三日   崇明县餐厨垃圾规范管理实施意见   第一条 为加强本县餐厨垃圾管理,加快建立规范、有序、卫生、安全的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和处置新秩序,维护城乡市容环境卫生,保障人民身体健康,促进餐厨垃圾无害化处理和合理利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上海市市市容和环境卫生管理条例》、《上海市餐厨垃圾处理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意见。   第二条 本县行政区域内餐厨垃圾的产生、收集、运输、处置及其相关的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实施意见。   第三条 本实施意见所称餐厨垃圾,是指除居民日常生活以外的,从事食品加工、饮食服务、单位供餐等活动的单位和个人(以下统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在经营活动中产生的食品废料、食物残余、过期食品和废弃食用油脂等垃圾,包括不可再食用的动植物油脂和油水混合物。   第四条 崇明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是本县餐厨垃圾管理的主管部门(以下简称县主管部门),负责本意见的具体实施。 各乡镇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乡镇主管部门)根据管理权限,负责辖区内餐厨垃圾的排放、收运和处理的规范化管理。   第五条 食品药品监督、质监、工商、环保、农业、水务、城管等有关部门应当建立信息共享机制,按照各自职责做好宣传教育,并协同实施本实施意见。   食品药品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餐饮消费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餐饮服务、单位供餐活动中以餐厨垃圾为原料制作食品的违法行为。   质量技术监督管理部门负责食品生产加工环节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以餐厨垃圾为原料进行食品生产、加工的违法行为。   工商管理部门负责食品流通环节的监督管理,落实市场准入索证索票制度,依法查处销售以餐厨垃圾为原料的假冒伪劣食用油脂及其他假冒伪劣食品的违法行为。   环保部门负责餐厨垃圾产生、处理单位的污染防治措施的监督管理。   农业管理部门负责畜禽生产场所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无证生产动物源性饲料产品以及使用未经无害化处理的餐厨垃圾喂养畜禽的违法行为。   水务部门负责排水许可证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违反排水许可排放餐厨垃圾的行为。   城管执法部门负责违反餐厨垃圾排放、收运、处理管理规定的行为的监督检查、行政处罚、行政强制等。   第六条 本县餐厨垃圾管理坚持减量化、资源化、无害化的原则,实行由餐厨垃圾专业收运单位统一集中收运至由本县市容环卫部门通过招标方式确定的单位进行资源化利用。   第七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每年度向所在乡镇主管部门申报本单位餐厨垃圾的种类和产生量。   第八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必须具有专业资质,经招标确定,主要负责本县区域内的餐厨垃圾收运工作。无专业资质和非招标确定的单位和个人一律不得从事餐厨垃圾的收运。   第九条 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设置符合标准的餐厨垃圾收集容器,并且保持餐厨垃圾收集容器的完好和正常使用。   (二)餐厨垃圾产生单位应当将餐厨垃圾与非餐厨垃圾分开收集,妥善保存,交由专业收运部门收运,做到日产日清。   (三)不得随意倾倒、堆放餐厨垃圾,不得将餐厨垃圾排入公共排水设施、河道、公共厕所和生活垃圾收集设施中,不得交给无资质的企业或个人处置。   (四)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条 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每日至少到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一次餐厨垃圾;上门收集餐厨垃圾时,其收运的餐厨垃圾种类、数量应当由餐厨垃圾产生单位予以确认。   (二)餐厨垃圾必须实行完全密闭化运输,在运输过程中不得滴漏、撒落,转运期间不得裸露存放;收运人员统一着装、持证上岗、车辆统一收运标识、规范收运。   (三)将收集的餐厨垃圾及时运送至处置单位进行处理;废弃食用油脂采取定期、分片收运,集中处置,转运至由县主管部门确认的地点进行初加工后,最后送至市绿化市容局规定的有资质的专业部门进行处置。   (四)专业收运企业应当建立收运台账。每天详细、真实记录餐厨垃圾和废弃食用油脂的数量、种类、来源以及处置流向等情况,并于次日报送至县主管部门。县主管部门每周将数据汇总后报送至市绿化市容局。   (五)收运或者交付处置废弃食用油脂时,应填写收运处置联单。记录收运或者交付处置的废弃食用油脂的种类、数量、发生时间,并交由对方确认。废弃食用油脂的产生、收运、处置单位要妥善保存确认凭证,并建档备查。   (六)制定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应急预案,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七)法律、法规、规章作出的其他规定。   第十一条 餐厨垃圾处理单位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按照要求配备处理设备、设施,保证设备、设施运行良好,正常检修需要暂停处理设施运行的,应当提前15天报告县主管部门。   (二)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技术标准处理餐厨垃圾,同时必须建立处置、生产台账。每天详细记录处置的餐厨垃圾、产生肥料的数量、销售等情况,对不能进行资源化利用的餐厨垃圾应当进行无害化处理。   (三)在处理过程中严格遵守国家和本市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维护处置场所周围的市容环境卫生,并应当按照环境保护的有关规定,在处理过程中采取有效的污染防治措施,并达到国家规定的排放标准。   (四)实现资源化利用生产的产品应当符合相关质量标准要求,并依法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五)制定餐厨垃圾处理应急预案,并报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 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应当按月对联单载明内容进行统计并填写统计表(餐厨垃圾收运单位还应当将联单的备案联附上),加盖单位印章后报所在乡镇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三条 县主管部门应对收运、处置单位进行定期、不定期核查,查阅台账资料、核对原始凭证。加强对餐厨垃圾收集、运输、处置活动的全过程监督检查;对违法收运、处置餐厨垃圾等行为,可以移送工商、环保、公安、城管、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执法部门依法从严、从重查处。定期向社会公布餐厨垃圾处理情况,对餐厨垃圾产生单位、收运单位、处理单位违反规定的情况予以通报。聘请市民担任市容环境卫生监督员,对违反本实施意见的行为进行监督。   被检查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与检查内容有关的资料,不得弄虚作假或者隐瞒事实,不得拒绝或者阻挠管理、执法人员的检查。   第十四条 联单由餐厨垃圾收运单位向所在乡镇主管部门领取。联单一式四联:第一联为备案联,其余三联为存档联,餐厨垃圾产生、收运、处理单位各留存一联存档。   在餐厨垃圾收运过程中,除存档联外,备案联随餐厨垃圾同行,验单人员应当核对联单载明事项,确保单货相符。   第十五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都有权对违反餐厨垃圾管理规定的单位与个人进行举报和投诉。   县主管部门在接到举报和投诉后,应当及时到现场调查、处理,并将处理结果告知举报人或者投诉人。   对于经查属实的举报和投诉,县主管部门应当给予一定的奖励。   第十六条 违反本实施意见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有处罚规定的,从其规定;已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按照有关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的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对于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工作人员,由其所在单位或者上级主管部门对负有责任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十八条 本实施意见由崇明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负责解释。   第十九条 本实施意见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崇明县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二〇一二年四月十六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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