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颁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21/11/24 颁布日期: 2021/11/24
颁布机构: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固体废物管理
生效日期: 2021/11/24
颁布日期: 2021/11/24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关于全面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管理工作的通知

沪绿容(2021)360号

各区绿化市容局、市分类中心:

  为全面规范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行为,督促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切实落实主体责任,积极整治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过程中的违法违规行为,强化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管理,依据《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理管理规定 》(以下简称《建筑垃圾规定》 ),现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加强运输单位管理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严格按照《建筑垃圾规定》 《上海市建筑垃圾运输单位招投标管理办法》等有关规定,招标确定本区域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单位。招标过程中,应当严格市场准入,将安全、规范运输作为招投标评分的重要内容。运输单位区域经营期限不超过5年。当辖区内出现建设工程垃圾运输需求与运能不匹配时,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及时通过招投标方式补充运输单位,满足辖区内建设工程垃圾运输需求。补招的运输单位,其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经营期限应当与本轮确定的期限一致。经各区绿化市容局招标确定的运输单位,应当及时办理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及时掌握中标运输单位车辆从事其他行业运输作业的情况。按照《建筑垃圾规定》 中有关运输单位产生和招标条件等要求,运输单位在参加投标时提交的运输车辆,中标后应确定为服务于该行政区域的指定运输车辆,并在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内,使用指定运输车辆为该行政区域提供建设工程垃圾运输服务。

  中标运输单位可临时调配本单位在其他行政区域中标的指定运输车辆,或者租赁本行政区域其他中标运输单位的指定运输车辆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及时掌握车辆、时间、服务工程项目等信息。

  二、加强运输车辆管理

  (一)规范运输车辆技术要求

  按照《建筑垃圾规定》 对于运输车辆的有关要求,办理新入网的运输车辆,应符合《建筑垃圾车安全技术规范》(T/SHJX012-2020)要求。

  (二)完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辆数据库

  上海市资源利用和垃圾分类管理事务中心(以下简称“市分类中心")应当完善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辆信息数据库"(以下简称“数据库"),载明运输车辆技术参数、检验信息、运输单位、服务区域、行政处罚记录等信息,并加强信息管理和更新。

  根据区绿化市容局中标通知,市分类中心将运输单位的指定运输车辆信息录入数据库。运输单位在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有效期内更新、新增指定运输车辆的,以及临时调配本单位在其他行政区域中标的指定运输车辆,或者租赁本行政区域其他中标运输单位的指定运输车辆的,应当主动报所在区的绿化市容局。区绿化市容局将相关信息告知市分类中心,及时录入数据库。

  以下车辆将从数据库中予以清除:

  1.受到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对应服务区域)处罚的运输单位的车辆,自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行政处罚决定作出之日起予以清除。

  2.未取得机动车检验合格标志的车辆,自年检标志到期日的次日起予以清除。

  3.依法应予清除的其他情况。

  (三)强化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标识色使用

  对需要办理注册登记或变更为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指定车辆的,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为运输单位提供指导服务,并依法依规做好日常监管工作。新入网的建设工程垃圾运输车确保统一喷涂GB/T3181漆膜颜色标准中规定的G02淡绿标识色,颜色编号:19G4.3/9.6;注册登记或变更的车辆信息,应及时报送至市分类中心。

  对于已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市分类中心应当在数据库中删除该单位的工程渣土运输车辆信息,并及时告知其实施改色,同时将删除的车辆相关信息双向告知交警部门,督促违规车辆的车主实施改色。

  三、严格处置证核发

  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所在区内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中,选择具体的承运单位。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建筑垃圾规定》 和《上海市建筑垃圾处置核准行政审批告知承诺试行办法》(沪绿容〔2020〕16号)相关要求,进一步提高办理建设工程垃圾处置证(以下简称“处置证")的效率。对发放给运输车辆随车携带的处置证证件,应当只对同时满足如下条件的车辆发放:

  1.取得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运输单位的指定运输车辆;

  2.运输单位为该区域服务的指定运输车辆(包括临时调配本单位在其他行政区域中标的指定运输车辆);

  3.在数据库中的车辆。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根据《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告知承诺后续监管规程》(沪绿容〔2020〕314号),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对于作出不实承诺或者违反承诺的相关单位,督促其及时整改,整改不符合要求的,依法撤销建设工程垃圾处置核准决定。

  各区绿化市容部门应结合本市“一网通办"工作推进情况,推行处置证网上审批办理和电子证照发放工作。电子证照形式的处置证及副本与纸质处置证及副本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四、加强事中事后监管

  (一)加强行业监管

  市分类中心对运输单位建立记分管理制度,施行分类管理。根据运输单位遵守建筑垃圾运输交通规则的执行情况、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对运输单位做出的各类行政处罚决定书、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等信息,以及运输单位违法违规行为的危害程度、情节性质和发生数量等情况,进行分类记分管理,相关结果定期向社会公布。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督促运输单位牢固树立“守法经营、诚信经营"的理念,强化企业日常管理,积极预防伤亡事故、违法运输、非法处置等行为。对辖区运输单位年度违法违规发生率较高、排名靠后的区,予以通报,并视情况约谈区相关部门负责人。

  (二)加强属地监管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对在1个自然月内在该行政区域内服务的运输单位因“未实行密闭或覆盖运输"“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设工程垃圾"“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受到城管执法、公安交警、交通运输等部门处罚的,组织约谈,提出整改要求。1个自然月内,以上处罚累计达到2起以上的,或者发生致人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加强监管,及时约谈并督促有关运输单位制定整改方案,会同属地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开展联合检查、联合执法,确保整改措施有效落实。约谈记录应录入数据库。

  针对已进入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立案查处程序的运输单位,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加强与属地有关部门的沟通,保持与市分类中心的工作衔接,做好收缴许可证、处置证的准备工作;严格落实运输单位被吊销证照后的相关监管,确保吊证处罚决定执行到位。

  (三)明确处罚结果归属

  市分类中心按照下列原则,做好运输单位“未实行密闭或覆盖运输"“擅自倾倒、堆放、处置建设工程垃圾"“承运未取得处置证的建设工程垃圾"“超载运输建设工程垃圾"“致人死亡且承担主要责任以上的交通事故"违法违规行为处罚结果的归属登记管理,相关结果作为吊销建筑垃圾运输许可证的依据。

  1.指定运输车辆在本市范围内发生违法违规行为的处罚结果、交通事故责任认定,计入该车所在的运输单位及其对应的中标行政区域。针对一个运输单位在多个区中标的情况,应当分别计算对应车辆和区域的违法违规记录。

  2.运输单位租赁本区域其他运输单位的指定运输车辆,或者内部临时调配该运输单位在本市其他行政区域内的指定运输车辆的,发生违法违规行为受到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行政处罚,应当将处罚结果、交通事故认定计入承租方(调配方)所在的运输单位及其对应的中标行政区。

  五、工作要求

  (一)统一思想认识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充分认识到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在维护生态环境安全、维护市民群众生命安全、保障城市建设发展等方面的重要性和紧迫性,牢固树立“规范优先、安全至上"的观念,依法全面加强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管理,努力实现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市场规范、安全、有序运行。

  (二)切实形成合力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严格按照本通知要求,主动与公安交警、城管执法、交通运输等部门建立联勤联动机制,定期分析研判,借助“一网通办"“一网统管"等平台,共同整治辖区内违法运输、处置建设工程垃圾的行为,共同维护本市建设工程垃圾运输市场秩序。

  (三)强化工作落实

  各区绿化市容局应当落实工作职责、层层压实责任、细化工作安排、狠抓措施落实,对失职、渎职行为形成有效的责任追溯,确保各项工作任务及其要求能执行到位,具体工作实效将纳入年度市对区工作考核内容。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实施。原《关于实施违法违规行为联合惩戒进一步规范工程渣土运输市场的通知 》(沪绿容〔2019〕165号)同时废止。

上海市绿化和市容管理局

2021年1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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