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崇明县)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5/23 |
颁布机构: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上海市 |
适用领域: |
职业教育培训 |
生效日期: |
2012/01/01 |
颁布日期: |
2012/05/23 |
上海市崇明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县财政局县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的通知
各乡、镇人民政府,县政府各委、办、局,县各直属单位,在崇市属有关部门:
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制定的《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已经县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一二年五月二十三日
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
为在“十二五”期间全面提升本县企业职工的整体素质,发挥财政资金对企业职工职业培训的支持和引导作用,加快培养一批与本县经济发展方式转变、产业结构调整相适应的技能人才,根据《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财政局等三部门关于支持和鼓励本市企业组织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1〕29号)的要求,结合本县实际,制定本操作办法。
一、补贴对象
凡符合补贴条件,在本县税务登记的纳税企业(包括委托征管企业均属于补贴对象)。
二、补贴条件
(一)根据上海市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规划,组织开展符合实际需求的职工职业培训。
(二)企业按照职工工资总额足额提取并使用的职工教育培训经费,列入成本开支,职工教育经费的60%以上应用于一线职工的职业培训。
(三)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经职工代表大会审议通过,小型企业可以由企业工会或企业教育培训部门认定。
三、补贴标准
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75%计算,给予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
对于剩余的部分,县政府将根据实际情况,用于本县开展的各类职业技术培训扶持和社会各类培训机构的经费资助。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时间
1、按所属期计算,上半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高于5000元(含5000元)的企业,于每年的7月1日至9月30日申请预拨上半年度的财政补贴,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申请上一年度下半年的财政补贴,并对全年财政补贴进行清算。若本年度未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2、按所属期计算,上半年度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金额低于5000元的企业以及当年新办企业,应于次年的2月1日至4月30日一次性提出上一年度全年补贴申请,逾期不再受理。
(二)申报所需材料
1、《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见附件1,可通过崇明县政府门户网站www.cmx.gov.cn“信息公开栏”自行下载)。
2、申请补贴所属期各月《税收通用缴款书(地方教育附加)》或相关纳税凭证。
3、经企业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
(三)受理主体
1、户管属于开发区的企业,由开发区经济发展部门负责受理初审。
2、户管属于乡镇的企业,由所在乡镇财经事务管理中心负责受理初审。
3、户管属于委局招商主体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平台”)的企业,由相应平台负责受理初审。
4、户管未纳入乡镇、园区或属于委托征管的企业(以下简称“县管企业”),直接向县财政局预算科申报。
五、审批程序
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实行分散受理、集中审批(含初审、审核、复核)方式。
(一)初审
开发区、乡镇以及平台受理主体在每次企业申报截止日后的10个工作日内完成受理申请的初审工作。对初审合格的补贴申请进行整理汇总,编制《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初审汇总表》(见附件2,以下简称《初审汇总表》),将《初审汇总表》(纸质和电子文件)及相应《申请审批表》上报县财政局预算科。对于没有通过初审的企业,及时告知其未通过初审的原因。
(二)审核
县财政局在收到《初审汇总表》后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审核无误的进入补贴资金拨付程序,未通过审核的退回相应初审部门。
六、资金拨付
补贴资金实行分批集中拨付方式。对于审核无误的补贴申请,县财政局在 10个工作日内采用国库直拨方式将补贴资金拨付企业。
七、监督管理
(一)企业承诺。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报实行告知承诺制,企业在申报时承诺填报数据信息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一旦发现虚假申报行为,将被取消“十二五”期间享受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资格,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二)信息公开。县财政局根据政府信息公开相关规定,负责定期向社会公开补贴资金的实施办法、使用情况等信息,自觉接受社会各界监督。
(三)监督检查。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等部门组成联合检查组,会同平台受理的相应部门对企业开展抽查,重点检查企业是否如实申报财政补贴、是否依法提取和使用职工教育经费等情况,督促企业规范有序地开展职工职业培训工作。
(四)审计监督。县审计局负责对补贴资金的专项审计,确保规范使用和管理补贴资金。
八、其他
(一)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会同有关部门,通过县税务部门办税大厅等场所张贴政策宣传材料,并通过崇明县政府门户网站www.cmx.gov.cn“信息公开栏”发布告知单。
(二)县教育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指导教育主管部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认定的各类社会培训机构参与企业职工职业培训。
(三)若市级相关部门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四)本操作办法由县财政局、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负责解释,自2011年1月起执行。
附件:1、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
2、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初审汇总表
崇明县财政局
崇明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一二年五月十四日
附件1:
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申请审批表
企业名称 注册地址
企业主管部门 税务登记证号码
工商登记类型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联营企业 □私营企业 □外商投资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个体经营 □其他企业
通讯地址 邮政编码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经办人 联系电话
传 真 电子邮件
开户银行 银行账号
缴纳地方教育
附加金额 年上/下半年度
缴纳地方教育附加共计 元 企业职工总数 人
职业技能人才数 人。其中,高技能人才 人
承 诺 书
本企业符合《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操作办法》第二条规定的补贴条件,现委托 负责办理财政补贴申请事宜,本企业承诺对填报和提交材料的真实性承担法律责任。如果本企业存在虚假申报行为,将被取消“十二五”期间享受补贴资格,并接受相关部门的调查处理。
法定代表人签字: 企业(公章):
委托代理人签字: 年 月 日
(以下由初审部门负责填写)
初审意见:
□符合补贴条件 □不符合补贴条件(理由):
初审部门(专用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年 月 日
附件材料:
1、《税务登记证》(交验副本原件,提交复印件加盖公章)、代理人的身份证件(交验原件,提交复印件);
2、申请补贴所属期各月《税收通用缴款书(地方教育附加)》或相关纳税凭证(复印件加盖公章);
3、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审议通过的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计划(包括培训项目名称、培训时间、培训对象、培训内容等)和职工教育经费使用情况说明(原件)。
说明:
职业技能人才:指从业人员中具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高级工、中级工、初级工,以及虽未取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但是实际在技术性岗位上工作的其他技术人员。新兴行业内以及外资、合资、民营等国家职业资格证书覆盖不高的,按照企业内部评定的技术技能岗位等级或取得的业内行业证书参照划入相应国家职业资格等级。
高技能人才:是指取得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核发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高级技师、技师和高级工的人员。企业内部评定的或行业内证书的高级及以上证书人员参照划入高技能人才。
附件2:
崇明县企业职工职业培训财政补贴初审汇总表
初审部门(盖章):
金额单位:元
序号 企业全称 税务登记证号码 银行账号 开户银行 地方教育附加缴纳金额 已补贴金额 本次申请补贴金额
初审部门意见:
财政部门审核意见: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经办人: 负责人: 单位(盖章):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注:1、补贴标准:按照企业实际缴纳的地方教育附加的75%计算。
2、纸质表格(加盖公章)和电子文件要求一并上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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