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怀柔区)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机构: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 |
生效状态: |
在用 |
所属类型: |
地方规范性文件 |
适用地区: |
北京市 |
适用领域: |
生态环境执法与督察 |
生效日期: |
2011/04/01 |
颁布日期: |
2011/04/01 |
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的意见
(怀政发〔2011〕13号)
各镇乡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区政府各委办局,各区属机构:
根据《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和《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推进城市管理领域相对集中行政处罚权工作的决定》(京政发〔2002〕24号)精神,为进一步加大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力度,全面提升城乡环境卫生水平,为“世界城市”建设和北京雁栖湖生态发展示范区项目推进提供坚实的环境保障,结合本区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提出以下意见:
一、健全组织机构,完善领导体制
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完善区、镇乡(街道)两级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的工作机构及领导体制。
(一)完善怀柔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
怀柔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区城乡环境建设委)为区委、区政府的议事协调机构,由区长任主任,区委政法委书记以及主管副区长任副主任,成员单位包括区委、区政府有关职能部门以及各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等。(具体成员名单见附件1)
区城乡环境建设委主要职责为:确定全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责任目标;组织制定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规划及工作方案;通报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信息;协调解决全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重大问题;研究重大违法案件的处理意见;对镇乡(街道)及有关城乡环境建设和执法部门需要配合的执法工作,组织协调力量予以配合;提出对镇乡(街道)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行政执法工作考核评价意见。
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区城乡环境建设办)设在区市政市容委,为区城乡环境建设委的日常办事机构。区市政市容委主任兼任办公室主任,并设专职副主任1名。同时,区城管大队大队长任常务副主任,区公安治安支队1名副支队长和区城管大队1名副大队长任副主任。
区城乡环境建设办主要职责为:负责落实市委、市政府和区委、区政府关于城乡环境建设的指示精神,以及区城乡环境建设委的各项决策;组织落实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中长期规划及专项规划;协调解决涉及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的综合性、政策性问题;推进重大城乡环境建设项目的开展,解决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中的重点、难点问题;协调开展年度计划编制、年度任务下达、年度任务督办和重大活动城乡环境保障等方面的工作;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的检查考核;协调开展宣传动员活动;完成区委、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成立镇乡(街道)城乡环境建设办公室。
各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成立城乡环境建设办公室(以下简称镇乡(街道)城乡环境建设办),行政一把手任办公室主任,分管城乡环境建设的副职领导任常务副主任,城管分队分队长、派出所1名副所长任副主任。
镇乡(街道)城乡环境建设办主要职责为:负责辖区城乡环境建设和各种违法行为的综合执法;组织以辖区城管分队为主,有关执法部门参加的执法队伍,开展辖区城乡环境建设综合执法;组建巡查队伍,建立日常巡查控制机制,落实巡查责任,开展日常巡查工作;建立城乡环境建设综合执法重点、难点工作台帐和工作责任制,明确工作目标、任务、责任追究和考核奖惩等措施;接受区城乡环境建设委指挥调度,及时向区城乡环境建设委报送工作信息动态;落实区委、区政府和区城乡环境建设委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理顺管理和执法体制,完善工作机制
(一)城乡环境管理和综合执法实行属地负责制。
各镇乡政府、各街道办事处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负总责,实行行政一把手负责制。要将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并定期研究;加大城乡环境投入力度和环境整治工作力度,统筹协调相关部门全面抓好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
(二)城市管理执法重心下移,开展联合执法。
为加大中心城区及周边地区城乡环境建设,最大限度地整合执法力量,采取集中办公的方式开展联合执法活动。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每个部门各抽调3人,分别到龙山街道、泉河街道和怀柔镇,与辖区城管分队集中办公,由两街道办事处和怀柔镇政府统一调度,联合执法。被抽调人员要相对稳定,除特殊情况2年内不得调换,确需调换的,要征得街道办事处、怀柔镇政府以及区城乡环境建设办同意。被抽调人员接受所在街道办事处或镇政府的日常管理,相关单位要尊重街道和镇对抽调人员的年度考核结果。
区综治办、区住房城乡建设委、区文化委、公安分局、区交通局、区商务委、区旅游局、公路分局、区水务局、区园林绿化局、区环卫中心作为镇乡、街道和雁栖经济开发区城乡环境建设办的挂牌机构。工商分局、区环保局、区卫生局作为除龙山街道、泉河街道、怀柔镇以外其他镇乡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的挂牌机构。挂牌机构明确1名主管领导和1名工作人员为本单位的联系人,对镇乡、街道和雁栖经济开发区在城乡环境建设和执法工作给予配合,及时协调执法力量和工作人员,配合镇乡、街道和雁栖经济开发区做好相关执法和管理工作。对明确的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报区城乡环境建设办备案。主管领导和工作人员要相对稳定,必须调整的要事先和镇乡、街道及雁栖经济开发区沟通并报区城乡环境建设办同意。区城乡环境建设办对挂牌单位工作情况定期组织镇乡、街道和雁栖经济开发区进行评议,评议结果反馈各单位并作为评议各单位全年绩效工作的依据。
公安分局各派出所要明确1名副所长负责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安排2名以上干警参加属地镇乡、街道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组织的联合执法工作,并做到及时出警。
区城管大队按照“执法下沉、充实一线,属地管理、强化督查”的工作要求,理顺内部管理体系和工作机制,围绕服务基层、依靠基层,组织开展城乡环境卫生执法工作。各城管分队接受区城管大队和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以及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的双重领导。除重大执法活动由区城管大队指挥调度外,所在地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或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其分队具有指挥调度权、日常管理权、人事任免建议权和参与考核评议权,负责其分队的经费支出。区城管大队对各分队进行人事任免、考核评议时,要充分听取分队所在镇乡、街道及雁栖经济开发区的意见。镇乡、街道及雁栖经济开发区对工作不胜任的城管分队领导班子可建议区城管大队及时调整。对未设城管分队的镇乡要积极创造条件尽快设立,在未设立前区城管大队负责协调执法力量执法。
为充实执法力量,做好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的巡查工作,根据实际需要逐步为镇乡、街道和雁栖经济开发区配备协管员。
(三)加大考核力度,建立科学的评价体系。
区城乡环境建设办负责制定和完善城乡环境管理综合考核评价办法,增加城乡环境管理在政治工作考核和绩效考核中的权重,加大对城乡环境管理的检查考核力度和次数,引入第三方社会调查机构对城乡环境卫生工作进行评价。抓紧制定城乡环境卫生工作标准,为科学评价和考评提供依据。区城乡环境建设办要做到每月有检查、每季有考核、年终有评比。各镇乡、街道和雁栖经济开发区也要建立检查考核机制,对辖区城乡环境建设工作进行考核。区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城乡环境建设效能监察,对严重影响本区形象和中央、市对区考核的,将追究行政一把手责任。区政府年底将对城乡环境建设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
(四)充分发挥舆论媒体的宣传教育和监督作用。
在“两台一报一网”开辟城乡环境建设专栏,对工作出色的单位、个人及好人好事进行宣传表扬,对责任不落实、工作不到位、城乡环境脏乱差问题及不文明的行为给予公开曝光,对多次发生问题不整改或整改不彻底的单位,主要或主管负责人要在媒体上公开作出说明和检查。要引导群众自觉抵制和举报破坏城乡环境建设的现象,积极鼓励社会各界及广大居民利用DV或手机等多种形式拍摄不文明行为,提供给“两台一报一网”,形成全社会广泛关注环境建设、主动参与城乡环境治理的良好氛围。
三、明确工作内容,落实责任分工
(一)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对辖区城乡环境建设和执法工作负总责。
按照工作标准和要求,抓好辖区各单位城乡环境建设责任制的落实。督促产权单位做好沿街主道路两侧建筑物外立面清洗粉饰工作;负责组织开展所辖区域村庄、道路、农业园区、河道、旅游沿线、铁路沿线、公路沿线环境整治工作;对辖区企业、旅游业、餐饮服务业等周边环境进行监督执法和管理治理。
(二)在属地单位总体协调下,部门和单位要履行在城乡环境建设工作方面的管理和执法责任。
1.区城管大队负责城市管理相关执法工作。重点对影响城乡环境的“黑车”、客运三轮车、占路市场、露天烧烤、大排档等行为进行执法。加大对违法建设、违规广告牌匾、店外经营、小广告的治理等工作。(执法内容详见附件2)
2.区综治办负责协调铁路部门对铁路沿线环境卫生开展整治工作。
3.公安分局负责养犬行为和交通秩序的管理及执法工作。
4.区住房城乡建设委负责组织协调各相关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按照相关规定,对各建设工地加强管理,设置标准围挡,清理场地垃圾,杜绝道路遗撒,确保工地城乡环境卫生干净整洁、无扬尘、无遗撒。
5.区商务委负责再生资源行业的行业规划、指导、监督检查等工作。
6.区文化委负责对经营盗版音像制品的管理和执法工作。
7.区环保局负责对重要饮用水源地的水环境污染及大气污染防治的统一监管。
8.区交通局负责协调客运公司对各交通、客运站点的城乡环境卫生进行清理,及时清除废弃物和小广告。
9.区卫生局负责餐饮业和食堂等消费环节的监管,重点对违规大排档、露天烧烤、露天餐饮摊点等进行食品安全执法检查。
10.区旅游局负责组织旅游景区、宾馆饭店,对本单位自身的环境进行整治,配合镇乡政府和有关部门对景区周边地区环境秩序进行治理。
11.区园林绿化局负责城市绿地、公园、绿化隔离带和移交给区园林绿化局管理的周边主要交通干道两侧绿化隔离带的管护和环境卫生管理及执法工作,加强日常保洁和巡查,及时清除绿地内的白色污染及树挂。
12.区水务局负责全区河道和水面卫生的管理和执法工作,确保河道水面及管理范围内环境干净整洁。
13.工商分局负责协助主管部门组织各集贸市场开展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
14.公路分局协调公路保洁公司负责除区环卫中心管辖区域外的全区主要道路、国道、立交桥、环岛,按照公路环境卫生专业作业标准做好本作业责任区内的环境卫生工作。公路两侧保洁的区域为公路用地范围内(有边沟的,至边沟外缘1米;无边沟的,为公路路缘石外缘起5米的区域)。负责区政府委托的城市道路清扫保洁工作。
15.区环卫中心负责城区主要街道、机动车道、非机动车道、方砖步道、责任范围内的小街小巷和除党政机关、事业单位以外的门店前环境卫生清扫保洁工作;负责农村地区垃圾密闭化设施的运行维护和垃圾的清运工作;负责区域内定点服务对象的粪便、污水抽运工作;负责重点区域内非机动车和存车管理工作;负责环保需要的洒水降尘工作;负责医疗单位医疗废弃物委托清运工作;负责责任范围内公共厕所的管理、清扫保洁工作。
16.怀柔供电公司、区邮政局、怀柔联通公司、广告公司等权属部门负责所属配电箱(柜)、邮政报刊亭、电话亭等设施的维护,保持设施安全完好,及时清除小广告。
17.各“门前三包”单位负责责任区的清扫保洁工作,及时清除垃圾、废弃物及非法小广告。组织环境卫生清洁日和扫雪铲冰时,各部门除清理本单位门前外,还应清理本单位分担的公共环境卫生责任区(即扫雪铲冰责任区,包括非机动车道和方砖步道)。
(三)其他保障。
为确保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得到充分保障和落实,区委政法委、区委宣传部、区武装部、区政府办公室、区政府法制办、区社会办、区监察局、区司法局、区财政局、公安分局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各自职责,在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中从宣传动员、协调执法、重大活动组织、督查落实、资金保障等方面提供保障。
对城乡环境涉及的违法建设的执法工作,按照《北京市怀柔区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怀柔区制止和查处违法用地和违法建设若干规定(试行)的通知》(怀政发〔2010〕8号)执行。
四、工作要求
(一)高度重视,加强领导。
城乡环境建设代表一个城市对外形象和文明程度,是政府管理城市和服务市民水平的综合体现。各镇乡、各部门、各单位要从全局的高度充分认识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重要性,解放思想、转变观念,加强对城乡环境建设和综合执法工作的领导,健全机构,明确职责,精细严管,狠抓落实,以奋发有为、争创一流的精神状态全面提升本区城乡环境建设水平。
(二)加强城乡环境卫生基础设施建设。
疏堵结合,以街道、社区为实施主体,居民自愿为原则,选择部分适宜场地,定时间、定对象、定卫生管理费标准,允许本区农民和居民销售适量自产蔬菜和水果。加快勘查选址,建设建筑垃圾消纳场,解决建筑垃圾消纳问题。加大环卫设施建设力度,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环卫设施的建设、运营、更新、改造和维护。
(三)广泛宣传,提高认识。
加强对广大市民自觉维护城乡环境建设的宣传教育,提高市民自觉维护城乡环境的意识,培养良好的卫生行为习惯。各机关、企事业单位、社团组织、学校以及各镇乡、街道要履行各自职责,广泛宣传动员全体市民提高环境意识,积极发动全社会力量,参与、监督、支持城乡环境建设,形成人民城市人民建,人民城市人民管,人人处处自觉参与城乡环境建设,维护城乡环境卫生的良好氛围。
(四)精心组织,分工协作。
各部门要以主动积极的态度,切实履行日常监管职责。要结合新的管理和执法体制机制的实施,适应新形势、新要求,研究新情况、新问题,抓紧准备,精心组织,搞好衔接。各镇乡政府、街道办事处和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要做好总体协调,切实担负起属地管理和执法责任,形成责任明确、各司其职、协同配合的运行机制。要分别负责落实镇乡(街道)城乡环境建设办的办公地点、办公设备、必要的装备和专项经费保障。各挂牌机构要按照“素质高、业务精、能力强”的总体要求,确定思想政治和业务素质过硬的人员作为镇乡(街道)城乡环境建设办的联系人员,一经确定,不得随意变动,积极主动配合属地单位做好城乡环境建设和执法工作。
附件:
1.怀柔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2.区城管大队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和执法事项
二○一一年四月一日
附件1:
怀柔区城乡环境建设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 齐 静 区委副书记、代区长
副主任: 李树江 区委常委、区委政法委书记
祝自河 副区长
成 员: 王玉山 区政府办公室主任
夏占利 区委政法委常务副书记、区综治办主任、区流管办主任
樊晓娟 区委宣传部副部长
胡克稳 区文明办主任
张 兮 区武装部副部长
闫充印 区教委主任
任武军 区住房城乡建设委主任、红螺山管委会主任
曹立仓 区市政市容委主任
解金明 区农委主任
周福枢 区商务委主任
焦安琦 区文化委主任
乔 磊 区政府法制办主任
胡文云 区社会办主任
杜连明 区监察局局长
糜柏杨 区司法局局长
张宏宇 区财政局局长
高 君 区环保局局长
苗俊存 区交通局局长
堵凤春 区水务局局长
高永革 区卫生局局长
张书远 区园林绿化局局长
焦宝军 区旅游局局长
谢冬生 公安分局局长
马綮鸿 规划分局局长
周相民 国土分局局长
赵廷军 工商分局局长
彭明文 公路分局局长
史宗祥 雁栖经济开发区管委会主任
卢宝荣 区城管大队大队长
缐红卫 区环卫中心主任
金 学 怀柔供电公司经理
石全田 龙山街道办事处主任
李俊娥 泉河街道办事处主任
喻永刚 怀柔镇镇长
吕晓国 杨宋镇镇长
韩 利 庙城镇镇长
宋霁鹏 北房镇镇长
李树海 桥梓镇镇长
任占智 九渡河镇镇长
王立臣 渤海镇镇长
田志兵 雁栖镇镇长
马天彪 怀北镇镇长
肖正凯 琉璃庙镇镇长
周福刚 汤河口镇镇长
张 军 宝山镇镇长
彭明祥 长哨营满族乡乡长
彭明生 喇叭沟门满族乡乡长
附件2:
区城管大队城乡环境卫生管理职责和执法事项
1.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2.擅自设置装饰物品
3.在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堆物堆料
4.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
5.吊挂(晾晒、摆放)物品
6.违法建设
7.井盖(雨箅)(损坏、丢失、移位)未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并未及时维修、更换
8.未经批准(未按照批准要求)设置设施
9.摆摊设点
10.乱堆物堆料
11.店外经营
12.擅自晾挂物品
13.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
14.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
15.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
16.擅自(散发、悬挂、张贴、刻画、涂写、喷涂)宣传品、广告
17.擅自组织、利用(张贴、涂写、刻画、喷涂、散发)(标语、宣传品、广告)进行宣传
18.施工现场污水流溢
19.未及时清运建筑垃圾
20.未及时清除施工废料
21.未及时清除施工临时设施
22.未按规定清除作业废弃物
23.未按规定清除绿化作业废弃物
24.车辆作业场所环境脏乱
25.废品收购场所环境脏乱
26.焚烧废旧物品
27.废品储存场所未采取遮挡措施
28.随地吐痰
29.随地便溺
30.随地丢弃废弃物
31.乱倒污水(垃圾)
32.焚烧树叶(垃圾)
33.在城镇地区饲养家禽家畜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34.饲养鸽子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35.随意倾倒生活垃圾
36.未按规定清运生活垃圾
37.施工等作业影响垃圾清运未采取解决措施
28.违反规定倾倒建筑废弃物
39.运输车辆泄漏遗撒
40.车轮带泥行驶
41.未按规定排入粪便
42.未按规定清掏(运输)粪便
43.随意倾倒粪便
44.违反规定倾倒餐厨垃圾
45.运输餐厨垃圾泄漏、遗撒
46.擅自设置建筑垃圾、渣土消纳场所
47.改变固定宣传设施的使用性质用于商业广告
48.未经批准设置标语宣传品
49.标语宣传品破损、残缺、不整洁美观
50.占用城市道路期满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51.挖掘城市道路竣工后,不及时清理现场
52.擅自在城市道路上建设建筑物、搭建构筑物
53.未按规定砍伐树木
54.未经许可临时占用绿地
55.未采取防燃、防尘措施,(在人口集中地区)存放煤炭、煤矸石、煤渣、煤灰、砂石、灰土等物料
56.(在人口集中地区和其他依法需要特殊保护的区域内)焚烧沥青、油毡、橡胶、塑料、皮革、垃圾以及其他产生有毒有害烟尘和恶臭气体的物质
57.(在城市市区从事产生扬尘污染的活动)未采取有效扬尘防治措施(致使大气环境受到污染)
58.露天焚烧秸秆、树叶、枯草(等产生烟尘污染的物质)
59.在城镇地区公共场所露天烧烤食品
60.未经批准夜间施工
61.非出租汽车擅自安装顶灯、计价器等客运设施或者标识的
62.无照经营人力客、货运三轮车(摩的)业务
63.无照经营
64.擅自摆摊设点
65.露天烧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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