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生态环境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的通知
京环发〔2024〕25号
各区生态环境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综合执法局,局机关各处室、各有关直属单位: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法治思想,进一步创新行政执法方式,持续打造公平、公开、公正的法治化营商环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优化营商环境条例》《北京市优化营商环境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市生态环境保护工作实际,市生态环境局制定了《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以下简称《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现予印发,并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坚持依法行政、严格执法。市生态环境局严格依照法律法规规章相关规定梳理形成《不予处罚事项清单》,生态环境部门要对照《不予处罚事项清单》,以事实为依据,以法律为准绳,综合考虑违法行为的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依法不予处罚。
二、坚持规范执法、程序正当。生态环境部门要严格落实行政执法全过程记录制度,规范制作执法案卷,做好检查笔录,确保执法链条完整、有据可查。对符合立案条件不予行政处罚的,应当在现场检查笔录上记载责令改正的内容,制发《责令改正通知书》《不予行政处罚决定书》等文书,并按要求送达当事人。
三、坚持教惩结合、以督促改。生态环境部门在日常监督检查及行政执法中,认为违法行为属于《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所列行为的,应当主动告知当事人可以适用《不予处罚事项清单》,并通过说服教育、提示告诫、指导约谈等方式,教育、引导、督促当事人提升法律意识和主体责任意识。当事人承诺及时改正的,应当签订《告知承诺书》并立即改正或者限期改正。当事人拒不改正或再犯的,结合违法的情节、危害程度,依法处罚。
四、坚持合理行政、过罚相当。市生态环境局将根据法律法规规章的立改废释等情况及本市生态环境执法实践,对《不予处罚事项清单》进行动态调整。未列入清单的违法行为,符合《行政处罚法》关于轻微违法免罚和初次违法慎罚规定的,生态环境部门可参照《不予处罚事项清单》,根据违法行为具体情节依法处理。对于符合从轻或减轻处罚情节的,依法予以从轻减轻处罚,切实做到过罚相当。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施行,施行前已经发生但尚未处罚的轻微违法行为和初次违法行为可参照适用。《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京环发〔2022〕21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生态环境局
2024年12月24日
北京市生态环境领域不予行政处罚事项清单(2024年版)
注:本表1-22项指的是轻微违法免罚情形,23-47项指的是初次违法慎罚情形,“初次违法”指的是自执法部门发现此次违法行为之日起往前计算,两年内当事人未发生过同一种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