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2/07/23 颁布日期: 2002/07/23
颁布机构: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
生效状态: 试行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上海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02/07/23
颁布日期: 2002/07/23
上海市静安区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区劳动保障局等三单位关于《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的通知 (静府办发[2002]18号) 区政府各委、办、局,各街道办事处:   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区商业联合会共同拟订的《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已经区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按照执行。   二○○二年七月二十三日   上海市静安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实施意见(试行)   为切实贯彻国家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工资集体协商试行办法》,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总工会《关于深入开展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通知》等文件精神,进一步推进我区企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深入开展,结合我区实际,提出本实施意见。   一、推行工资集体协商的企业范围   本区具备推行工资集体协商条件的各类企业,其中重点为试行经营者年薪制或实行自主决定工资水平的区属转制企业、已建立工会组织的外商投资企业及私营企业。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及内容   (一)工资集体协商的方法   ⒈工资集体协商代表应依照法定程序产生。职工方由工会代表担任,对于未建工会的企业由职工民主选举代表担任,选出的代表需得到半数以上职工的同意。企业代表由法定代表人和法定代表人指定的其他人员担任。   ⒉工资集体协商要求由职工和企业任何一方提出,另一方接到协商意向书后,应在20天内予以书面答复,并与提出方共同进行协商。   ⒊企业要依法进行工资集体协商,并形成工资协议草案,提交职工代表大会或职工大会讨论审议。   ⒋工资集体协商双方达成一致意见后,应签订工资协议。有主管单位的企业,工资协议应征求主管单位意见。   (二)工资集体协商的内容   ⒈工资协议的期限;   ⒉工资分配制度、工资标准和工资分配形式;   ⒊职工年度平均工资水平及其调整幅度;   ⒋奖金、津贴、补贴等分配办法;   ⒌工资支付办法;   ⒍变更、解除工资协议的程序;   ⒎工资协议的终止条件;   ⒏工资协议的违约责任;   ⒐双方认为应当协商约定的其他事项。   三、工资协议的审查   ⒈企业主管单位应及时对企业上报的工资协议提出意见。   ⒉企业签订工资协议后,应在7天内将工资协议及说明(协商双方代表情况、双方协商程序、主要议题、主管单位意见等)一式4份,报区劳动保障局审查。   ⒊区劳动保障局在收到企业工资协议15天内,向协商双方送达《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区劳动保障局如果对工资协议无异议,工资协议即行生效;如果对工资协议有异议,应将修改意见在《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中通知协商双方。双方应就修改意见及时协商,修改工资协议,并重新报送区劳动保障局。15天后,协商双方如果未收到区劳动保障局的《工资协议审查意见书》,则视为同意,该工资协议即行生效。   ⒋协议双方应在工资协议生效后的5天内,向双方全体人员公布协议。   ⒌工资集体协商一般情况下1年1次,协商双方可在原协议期满前60天内,进行下一轮的工资集体协商。   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协调指导   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和区商业联合会共同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推进和组织实施。   区劳动保障局负责工资集体协商工作有关政策的宣传和企业工资协议的审核备案管理,并对工资集体协商企业经营者进行培训。   区总工会负责对全区各企业工会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具体指导和实施,并对工资集体协商企业工会干部和职工协商代表进行培训。   企业代表组织要充分发挥指导、协调、服务作用,提高企业对平等协商的认识,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的开展创造有利条件。   由区劳动保障局、区总工会、区商业联合会牵头,聘请市、区有关方面专家,建立“上海市静安区推进工资集体协商工作专家指导顾问团”,对推进本区工资集体协商工作进行咨询和服务指导。   二ΟΟ二年七月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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