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颁布机构: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2/06/21 颁布日期: 2012/06/21
颁布机构: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生效状态: 在用
所属类型: 地方规范性文件
适用地区: 徐州市
适用领域: 薪酬福利和保险
生效日期: 2012/06/21
颁布日期: 2012/06/21
徐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徐州市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若干问题的处理意见 (徐人社发〔2012〕185号) 各县(市)、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徐州经济技术开发区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2011年我市已将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为进一步规范工作机制,现就纳入过程中的若干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贯彻执行。   一、关于缴费问题   用人单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或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分期缴纳协议并在首次缴费后,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用人单位未在2012年6月底前一次性缴纳工伤保险费用或与经办机构签订缴费协议的,2012年7月,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核定的标准一次性征缴工伤保险费用,将其老工伤人员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关于待遇问题   纳入统筹管理后,老工伤人员继续享受的工伤保险待遇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等相关规定分别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支付。对纳入前老工伤人员享受的原工伤待遇高于相关规定标准的,由用人单位补足差额,确保待遇水平不降低。   国有企业老工伤人员相关待遇从2011年5月起支付,2011年5月至一次性缴费或者签订协议后首次缴费期间的定期待遇一次性补发;在此期间老工伤人员治疗工伤已发生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凭发票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报销,不受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机构限制。   其他单位老工伤人员待遇从一次性缴费或者签订协议后首次缴费的次月起支付。   三、关于鉴定问题   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未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的,在享受待遇前应先进行劳动能力鉴定。老工伤人员旧伤复发住院治疗后伤情发生变化的,可自上次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1年后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   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老工伤人员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四、关于过渡期问题   为保证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各项工作平稳过渡,设立老工伤人员纳入统筹管理过渡期,逐步统一规范。过渡期从2012年7月开始,暂定为两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延长。   过渡期内,老工伤人员较多的国有企业与经办机构签订协议后,可以采用定额拨付该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用的办法,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单位月缴医疗费用的90%拨付该企业老工伤人员工伤医疗费用,余10%留作考核保证金。企业按照规定支付其老工伤人员相关医疗待遇。   过渡期内,企业所属医院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后,其老工伤人员可以到该医院就医,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与医院结算,超出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及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范围的医疗费用由该医院承担。   五、其他有关问题   未纳入统筹管理的老工伤人员,本人或近亲属可在2012年底前携带确认工伤的相关资料,向各地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经确认、鉴定后,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按照规定的标准一次性征缴工伤保险费用,将其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2004年1月1日《工伤保险条例》实施至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期间发生的工伤并经工伤认定的,可按《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规定由用人单位按照规定足额补缴工伤保险费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也可参照老工伤办法由用人单位缴费后纳入工伤保险统筹管理。   二○一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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